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
 

 

I   

定居申請受理機關

欲以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身份申請在澳居留之人士,可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透過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一樓,電話:28712055)提出申請;獲批准後該些人士需到出入境事務廳之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申領“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以便憑該“憑單”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申領“澳門居民身份證”。

其他擬在澳居留之人士則可根據第4/2003號法律及第5/2003號行政法規,按下表所載情況經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轄下之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獲批准後該些人士將分別獲簽發“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或“居留證明書”,以便憑該“憑單”或“證明書”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申領“澳門居民身份證”。

 

申請人類別

受理部門

簽發文件

1. 來自中國內地持“單程通行證”之人士

居民事務警司處

“居留證明書”

2. 葡籍人士

居民事務警司處

“居留證明書”

3. 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居民事務警司處

“居留證明書”

4. 持“單程通行證”之人士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居民事務警司處

“居留證明書”

5. 其他人士

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

II   

經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之定居申請

 1.      申辦手續

   B.  A.    來自中國內地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之人   士:

利害關係人需親往有關警司處申辦,而需遞交之文件為:

1)      已填妥之專用申請表(格式六);

2)      “單程證”影印本3份;

3)      澳門當局所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利害關係人於其“單程證”上所載之簽發日期當天已年滿16歲);

4)      內地有權限機關所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利害關係人於其“單程證”上所載之簽發日期當天已年滿16歲)。

5)      與所依附之澳門居民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及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結婚公證書。);

6)      所依附之居澳親屬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7)      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6張(黑白或彩色);

8)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9)      在特殊情況下應受理申請部門要求遞交的其他資料。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之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未能於進入澳門後10天內到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手續之人士,需繳付每逾期1天為澳門幣200元之罰款,但上限為澳門幣5,000元;

(3)   關於上述第(3)點的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有關人士可憑於關閘邊境站入境時獲發予之“通知書”或在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 “居留許可”申請手續後獲發予之“接收申請收據”,連同所持之“單程證”正本,向身份證明局作出申請。為使定居申請之審批程序更快捷和暢順,可先憑於關閘入境時獲發予之“通知書”及所持之“單程證”正本到澳門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並授權該局直接將該證明書寄予出入境事務廳,然後才到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居留許可”申請手續;

(4)   關於上述第(4)點之內地刑事紀錄證明書,有關人士應在來澳前到有權限之機關預先申領以避免抵澳後須折返內地辦理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延誤。注意該證明書由簽發日起僅在6個月內視為有效

(5)   除特殊情況外,審批過程由資料齊備起計需時13個工作天。

(6)   定居申請獲批准後,利害關係人可親自或透過其代理人前來繳付澳門幣30元之費用及領取“居留證明書”。倘屬逾期申辦“居留許可”之情況,尚須繳付有關之罰款。

B.     葡籍人士

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申辦,而需遞交之文件為:

1)      已填妥之格式四專用申請表(若申請惠及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格式九之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葡國護照影印本(包括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

3)      利害關係人之葡國認別證,出生敍述證明或同等性質之文件;

4)      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未婚者除外)

5)      以名譽承諾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聲明書(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8)

6)      葡國當局所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

7)      澳門當局所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歲且曾(或現仍)居於本澳)

 

8)      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當屬申請惠及家庭成員或申請與居澳親屬團聚之情況,但第3)及第4)項文件已能有效證明者則可豁免)

 

9)      在澳工作或就讀證明;

10)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維持生計能力之文件(可以工作證明代替)

11)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6張;

12)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上述第1)項所指之申請書應載明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或擬從事之活動以及說明申請理由;

(3)   為能更方便及快捷,當利害關係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時,可授權該局將“證明書”直接寄予出入境事務廳;

(4)   上述第4)項所指之證明文件,可以是:

a.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3個月之本澳結婚紀錄證明;

b.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結婚紀錄證明;

c.       若所提交的結婚紀錄證明由簽發日起已超過上述規定時間,則利害關係人尚需遞交其配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其與配偶仍維持夫妻關係。有關聲明書需經本地或其他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鑑證聲明人之簽名才接納,否則利害關係人之配偶及兩名證人需親身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有關聲明書作實,並附上各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以作核對。

d.      若屬《民法典》1472條所規定之事實婚情況,居澳伴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與其伴侶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至少兩年。有關書面聲明同樣需按c點所述,經有關當局鑑證或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並出示簽署人之證件正本作核對。】

 

C.    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有關之定居申請應由利害關係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而需遞交之文件為:

1)      已填妥之格式四專用申請表(若申請惠及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格式九之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包括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利害關係人的出生敍述證明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4)      利害關係人所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簽發的證明文件,該文件證實緊接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前其已連續在該地居住至少兩年(若其是在中國出生但不居住於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

5)      利害關係人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其已年滿16)

6)      利害關係人最近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部門簽發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若其已年滿16)

7)      利害關係人父及母親(或其中一方)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或證明其已具澳門永久性居民之憑證;

8)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有維持生計能力之文件(如居澳之父及母親(或其中一方)之工作證明,銀行存款或已繳交之職業稅/房屋稅/營業稅等證明)

9)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6張;

10)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11)  當利害關係人之父或母任一方並非澳門居民,則需遞交非澳居民一方之聲明書,聲明其同意利害關係人(子女)跟隨另一方居澳;

12)  其他(根據個別申請個案而定)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上述第4)項所指之證明,是由利害關係人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簽發的居留證明書或同等效力的文件構成,並按其居住國家或地區的數目,可分為兩份或多份證明書;

(3)   為能更方便及快捷,當利害關係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時,可授權該局將“證明書”直接寄予出入境事務廳。】  

D.     持“單程通行證”之人士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有關之定居申請應由利害關係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而需遞交之文件為:  

1)      已填妥之格式四專用申請表(若申請惠及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格式九之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包括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利害關係人的出生敍述證明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4)      利害關係人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簽發的證明文件,該文件證實緊接其提出申請前已連續在該地居住至少兩年(若其是在中國出生但不居住於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

5)      利害關係人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其已年滿16)

6)      利害關係人最近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部門簽發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若其已年滿16)

7)      利害關係人父及母親(或其中一方)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前往港澳通行證”影印本;

8)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有維持生計能力之文件(如居澳之父及母親(或其中一方)之工作證明,銀行存款或已繳交之職業稅/房屋稅/營業稅等證明)

9)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6張;

10)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11)  當利害關係人之父或母任一方並非澳門居民,則需遞交非澳居民一方之聲明書,聲明其同意利害關係人(子女)跟隨另一方居澳;

12)  其他(根據個別申請個案而定)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上述第4)項所指之證明,是由利害關係人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簽發的居留證明書或同等效力的文件構成,並按其居住國家或地區的數目,可分為兩份或多份證明書;

(3)   為能更方便及快捷,當利害關係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時,可授權該局將“證明書”直接寄予出入境事務廳。】  

E.      當有關的申請獲接收後,前來申辦手續之人將獲發載有利害關係人姓名之“接收申請收據”。若未交齊文件,該“收據”上會載明尚欠文件,而申辦手續者(或透過其代理人)應盡快補交;若已齊備,則其需按該“收據”指定之日期或所載之指示前來辦理有關手續或領取發予利害關係人之“居留證明書”。於領取“居留證明書”時,需繳付澳門幣30元之法定費用。

F.      上述BD項的利害關係人或其家團成員在呈交定居申請時,其護照或旅遊證件,以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日不足三十天者;則出入境事務廳將視乎情況,全部或部分拒絕受理有關申請;  

G.     在定居申請待決期間,上述BD項的利害關係人可因應本身需要,在遞交居留申請當天或隨後憑上述“接收申請收據”,向居民事務警司處申請一次或多次延期逗留(透過格m-432之申請表作出)。每次所批給之延期期限最多為60天,且不得超過就該申請作出最終決定後三十天。  

2.      “居留證明書”之有效期  

“居留證明書”自簽發日起90天有效,用作向身份證明局申領“澳門居民身份證”。

若未能於該期限內申請“澳門居民身份證”,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  

3.      “居留證明書”上所載之“居留許可”的有效期  

簽發對象

有效期

1) 持“單程通行證”者

沒有期限

2) 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區以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沒有期限

3) 持“單程通行證”人士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沒有期限

4) 葡籍人士

獲批居留許可者,自定居批示日起計有效期為1年。

獲批居留許可續期者,自上次居留許可屆滿日起計有效期為2年。

【註:只有葡籍人士需要定期在出入境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之續期。】  

4.      獲簽發“居留證明書”者如何申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A.     上述第3項表內1)3)點所指之人士,當獲身份證明局簽發“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無需向出入境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之續期。待其自定居批示日起計連續在本澳居住滿7年後,便可直接向該局申領“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B.     葡籍人士需定期向出入境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之續期,及憑續期批准後所獲簽發之“居留證明書” 向身份證明局換發新的“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待其已連續7年獲准在澳居留後便可向該局申領“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註:當有關的葡藉人士因不以澳門為常居地而不獲澳門身份證明局核實其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時,其居留許可將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4條之規定引致失效。若其擬繼續居澳,則必須經有關部門重新申請居留許可。】  

5.      葡籍人士之居留許可續期  

A.     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居留許可之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辦續期,並遞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専用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葡國護照(只需身份資料頁)及“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維持婚姻(或事實婚)關係之證明文件(若屬續期申請同時惠及配偶,或當初因與配偶團聚而獲批居澳之情況)

4)      所依附之居澳親屬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若因家庭團聚而獲批定居者)

5)      在澳工作或就讀證明;

6)      利害關係人的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其已年滿十六歲)

7)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有維持生計能力之文件 (可以工作證明代替)

8)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4張。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利害關係人仍可在180天內,經繳納罰款(每逾期1天罰款澳門幣20)後申請續期。續期取決於遞交具理由說明的申請書及已繳納相應罰款之證明;

(3)   如未在第(2)點所定期間申請續期,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喪失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而計算的連續時間;但能適當證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導致未能申請續期者除外;

(4)   若利害關係人已更換居澳地址,則需交最新居所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5)   以上第3)項所指之證明文件,可以是:

a.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3個月之本澳結婚紀錄證明;

b.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結婚紀錄證明;

c.       居澳的配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與其配偶仍維持夫妻關係。有關聲明書需經本地或其他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鑑證聲明人之簽名才接納,否則利害關係人之配偶及兩名證人需親身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有關聲明書作實,並附上各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以作核對。

d.      若屬《民法典》1472條所規定之事實婚情況,居澳伴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與其伴侶仍維持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

(6)   為使有關之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程序更快捷和暢順,利害關係人可先憑藉其所持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用作辦理居留許可續期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並授權該局直接將該證明書寄予出入境事務廳-居民事務警司處,然後才帶同該局發予的收據及上述其餘之所需文件,前往該警司處辦理其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B.     當有關的申請獲接收後,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將獲發予“接收申請收據”(續期)。若未交齊文件,該“收據”上會載明尚欠文件,而申辦手續者應盡快補交;若已齊備,則其需按該“收據”所指定之日期或所載之指示到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有關手續或領取“居留證明書”。於領取“居留證明書”時,需繳付澳門幣30元之法定費用。倘屬逾期辦理者,尚需繳付有關之罰款。

 

C.     審批時間:15個工作天。 (未交齊所需文件、資料有誤或需上呈保安司司長之情況則除外)。

III.

經外國人事務警司處辦理之定居申請

1.     申辦手續

A.   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申辦,而需遞交之文件為:

1)     已填妥之格式四專用申請表(若申請惠及家庭成員,尚須遞交格式九之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包括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利害關係人的出生敍述證明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4)     利害關係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未婚者除外)

5)     利害關係人所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簽發的證明文件,該文件證實緊接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前其已連續在該地居住至少兩年(若其是在中國出生但不居住於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

6)     利害關係人的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 (若其已年滿十六歲)

7)     利害關係人最近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部門簽發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若其已年滿十六歲)

8)     利害關係人以名譽承諾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聲明書 (若其已年滿十八歲)

9)     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當屬申請惠及家庭成員或申請與居澳親屬團聚之情況,但若第3及第4項文件已能有效證明者則可豁免)

10)    所依附之居澳親屬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如屬家庭團聚者)

11)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有維持生計能力的文件 (如居澳親屬之工作證明,銀行存款,或已繳交之職業稅/房屋稅/營業稅等證明)

12)    由擔保人簽署用作承擔利害關係人離境費用之格式五“保證書”(該保證人必須為通常居住於本澳之永久性居民);

13)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近照6張;

14)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副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上述第1項所指之申請表應載明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或擬從事之活動以及說明申請理由;

(3)  如屬父母申請與居澳子女團聚之情況,利害關係人需書面聲明其家庭成員之狀況,如:子女數目,其年齡、居住地、婚姻狀況及是否澳門居民;

(4)  當未成年子女申請與居澳父或母團聚,而其父或母任一方並非本澳居民時;需遞交非居澳居民一方指同意該子女跟隨另一方居澳之書面聲明;

(5)  為能更方便及快捷,當利害關係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時,可授權該局將“證明書”直接寄予出入境事務廳;

(6)  上述A點第4)項所指之證明文件,可以是:

a.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3個月之本澳結婚紀錄證明;

b.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結婚紀錄證明;

c.     若所提交的結婚紀錄證明由簽發日起已超過上述規定時間,則利害關係人尚需遞交其配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其與配偶仍維持夫妻關係;有關聲明書均需經本地或其他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鑑證聲明人之簽名方予以接納,否則利害關係人之配偶及該兩名証人需親身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有關之聲明書作實,並附上各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以作核對之用。

d.     若屬《民法典》1472條所規定之事實婚情況,居澳伴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與其伴侶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至少兩年。有關之書面聲明同樣需按c點所述,經有關當局鑑証或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並出示簽署人之證件正本作核對。】  

B.    若利害關係人或其家團成員在遞交定居申請時,其護照或旅行證件,以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日不足三十天者;則出入境事務廳將視乎情況,全部或部分拒絕受理有關申請;

C.   當外國人事務警司處接收有關定居申請後,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將獲發給“接收申請收據”。若未交齊文件,該“收據”上會載明尚欠文件,而利害關係人(或透過其代理人)應盡快補交;若已齊備,則其需按該“收據”指定之日期或所載之指示前來辦理手續或領取“居留許可 / 居留許可續期憑單。利害關係人必須親身前來領取其憑單,因需在該“憑單”上蓋上其指模,且屆時需繳付費用澳門幣200元。

D.   在定居申請待決期間,利害關係人可以因應本身需要,在遞交居留申請當天或隨後憑上述“接收申請收據,向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申請一次或多次延期逗留(透過格式m-432申請表作出)。每次所批給之延期期限最多為60天,且不得超過該申請作出最終決定後三十天。

E.    當定居申請獲批准後,外國人事務警司處會發出“定居批准通知書”,向獲批定居之(每位)利害關係人簽發“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及徵收以下費用:
“憑單”簽發費    每張“憑單”為澳門幣100
     
              每張“憑單”為澳門幣100
     
              澳門幣20,000

【註:

(1)  對於未滿五歲的未成年人,僅在需申請簽發澳門居民身份證時,方為其簽發“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

(2)  上述澳門幣20,000元之費用,應自居留許可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內繳納。除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外,此期間不可延長;

(3)  如不繳納有關費用,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申請人不得在兩年內再次申請給予許可,即使提出申請,出入境事務廳亦拒絕受理;

(4)  以下人士,免繳上述澳門幣20,000元之費用:

a.      中國公民;

b.     葡萄牙公民;

c.     澳門居民的家團成員,包括:

(一)    配偶;

(二)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條所指條件的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三)    本人和配偶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四)    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所收養的未成年人;

(五)    在例外情況下,其他經證實由申請人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血親。

d.     規定免繳此項費用的國際條約所指的人士;

e.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外聘人員,或為獲判給公共工程的企業或公共服務特許企業提供服務的外聘人員;

f.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動產的買受人或預約買受人,但預約買受人必須自繳納有關費用的最後期限起一百八十天內證明已履行該本約合同。

(5)  如居留許可惠及第(4)點所指的利害關係人的家團成員以外的其他家團成員,申請人應繳納的費用增至兩倍;

(6)  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第(4)點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可免繳有關費用。】

2.     居留許可生效日

1. 在繳納金額為澳門幣20,000元費用之日;

2. 屬上述第1E項註(4)(6)所指之免繳費情況,自作出免繳決定之日起。

3.     “居留許可 / 居留許可續期憑單”之有效期

  居留許可 / 居留許可續期憑單”自簽發日起有效期為60天,以便用作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申領“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若未於該期限內前往該局辦理相關手續,則“憑單”即告失效。當利害關係人向出入境事務廳申請補發該“憑單”時,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31條第一款第3項之規定,有關之補發費用為澳門幣200元,但對“憑單”之失效、遺失或損壞能作出合理解釋者,則有關的費用為澳門幣50元。

4.     “居留許可 / 居留許可續期憑單”上所載之居留許可有效期

  定居申請獲批准後,利害關係人獲批給之居留許可有效期由上述第2.點所指之居留許可生效日起計原則上為1年,並必須在屆滿前向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申請續期,每次續期獲批准後之居留許可有效期為2年。

5.     如何申領“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當獲首次簽發“居留許可 / 居留許可續期憑單”後,利害關係人可憑該“憑單”前往澳門身份證明局辦理“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隨後每次續期獲批後,其均可憑新“憑單”前往該局換發新的“澳門非永性居民身份證”。當屆其連續七年獲批居留許可之時,則可向該局申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註:若利害關係人因不以澳為常地而不獲澳門身份證明局
           
核實其“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時,其居留許可將根
           
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4條之規定引致失效。若其
           
擬繼續居澳,則必須經有關部門重新申請居留許
           
可。】

6.     居留許可的續期

A.   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居留許可之有效期屆滿前申辦續期,並遞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專用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3)     利害關係人之護照/旅遊證件(只需身份資料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4)     所依附之居澳親屬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若因家庭團聚而獲批定居者)

5)     維持婚姻(或事實婚)關係之證明文件(若屬續期申請同時惠及其配偶,或當初因與配偶團聚而獲批居澳之情況)

6)     在澳工作或就讀證明;

7)     利害關係人的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其已年滿十六歲)

8)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有維持生計能力之文件(可以工作證明代替)

9)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4張。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副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利害關係人仍可在180天內,經繳納罰款(每逾期1天罰款澳門幣20)後申請續期。續期取決於遞交具理由說明的申請書及已繳納相應罰款之證明;

(3)  如未在第(2)點所定期間申請續期,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喪失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而計算的連續時間;但能適當證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導致未能申請續期者除外;

(4)  若利害關係人已更換居澳地址,則需交最近居所之水費、電費或電話單據;

(5)  上述A點第5)項所指之證明文件,可以是:

a.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3個月之本澳結婚紀錄證明;

b.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結婚紀錄證明;

c.     居澳的配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與其配偶仍維持夫妻關係;有關聲明書均需經本地或其他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鑑證聲明人之簽名方予以接納,否則利害關係人之配偶及該兩名證人需親身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有關之聲明書作實,並附上各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以作核對之用。

d.     若屬《民法典》1472條所規定之事實婚情況,居澳伴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與其配偶仍維持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有關之書面聲明同樣需按c點所述,經有關當局鑑証或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並出示簽署人之證件正本作核對。】

(6)  為使有關之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程序更快捷和暢順, 利害關係人可先憑藉其所持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用作辦理居留許可續期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 並授權該局直接將該證明書寄予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然後才帶同該局發予的收據及上述其餘之所需文件, 前往該警司處辦理其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B.    當有關申請獲接收後,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將獲發予“接收申請收據”。若未交齊文件,該“收據”上會載明尚欠文件,而利害關係人(或透過其代理人)應盡快補交;若已齊備,則其需按該“收據”所指定之日期前來辦理有關手續或領取“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利害關係人必須親身前來領取其“憑單”,因需在該“憑單”上蓋上其指摸,且屆時需繳付費用澳門幤200元。倘屬逾期辦理續期者,尚需繳付有關之罰款。

C.   審批時間:25個工作天。

(未交齊所需文件、資料有誤或需上呈保安司司長決定之情況除外)。

IV.

有關審批居留許可之主要法律規定
(
根據第4/2003號法律及第5/2003號行政法規辦理之定居申請)

1.     4/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
為批給上款所指的許可(即居留許可),尤其應考慮下列因素:

A.   刑事犯罪前科、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第4/2003號法律第四條(下述)所指的任何情況;

1.     曾依法被驅逐出境;

2.     根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規定而被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或過境;

3.     按照法律規定被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4.     試圖規避逗留及居留的規定而經常短暫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未能適當說明理由;

5.     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在外地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

6.     存有強烈跡象,顯示曾實施或預備實施任何犯罪;

7.     不能保證返回所來自的地方或有充分理由懷疑其旅行證件的真確性,或者不擁有在預定的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或無返回來自的地方所需的運輸憑證。

B.    利害關係人所擁有的維生資源;

C.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之目的及其可能性;

D.   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或擬從事的活動;

E.    利害關係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親屬關係;

F.    人道理由,尤其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缺乏生存條件或家庭輔助。

2.     4/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是維持居留許可的條件。

3.     4/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下列為批給居留許可的要件,但不影響補充法規(即第5/2003號行政法規)所要求的文件證明:

A.   繳納補充法規所訂定的居留許可費(即該法規第29條所指之澳門幣20,000)

B.    提供保證人或銀行擔保;

4.     4/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繳納上款A項所指的費用(即澳門幣20,000元),是使居留許可產生效力的條件。 

5.     4/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
  居住於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只有持中國有權限當局為其來澳取得居留許可而簽發的文件,方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居留許可。

6.     4/2003號法律第十一條規定:

A.   基於人道理由或在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行政長官可免除本法律所規定的要件和條件,以及補充法規所規定的手續,而批給居留許可;

B.    上款所指的免除作出後,有關免除批示所指之人以外的人士,不得以本身的情況相同或理由更充分為依據,提出應給予相同免除。

V.

有關審批居留許可續期之主要法律規定
(
根據第4/2003號法律及第5/2003號行政法規辦理之定居申請)

1.     5/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居留許可的續期,取決於是否符合原則性法律(4/2003號法律)及及行政法規(5/2003號行政法規)所定的前提及要件。

2.     4/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是維持居留許可的條件。

VI.

居留許可之失效

1.     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利害關係人仍可在一百八十天內,經繳納本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所定罰款後申請續期。如未在此期間申請續期,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喪失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而計算的連續時間;但能適當證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導致未申請續期者除外。(參照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

2.     基於下列原因,將引致居留許可失效(參照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

A.   不再符合申請居留許可的任何前提或要件;

B.    出現按原則性法律及第5/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引致許可不能維持的情況,尤其利害關係人沒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

【註: 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之概念及要件之法律規定
            
載於第8/1999號法律第四條及隨後之條文。】 

VII.

更改地址

1.     獲批居留許可的人士,如更改住址,應自更改住址之日起三十天內,通知出入境事務廳,違者將被科處澳門幣1000元罰款。

2.     屬累犯者,上述罰款金額增至兩倍。

3.     累犯指作出上一違法行為之日起一年內再作出相同的違法行為。

VIII.

維持婚姻(或事實婚)關係之聲明書 

無論在申辦居留許可或居留許可續期時,利害關係人之居澳配偶(或伴侶)以及兩名證人,就其仍與配偶(或伴侶)維持婚姻(或事實婚)關係所作的聲明書,均需經本地或其他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鑑證聲明人之簽名方予以接納,否則利害關係人之配偶(或伴侶)及該兩名證人需親身在本廳人員面前簽署有關之聲明書作實,並附上各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以作核對之用。 

IX.

經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之居留許可

1.     “居留許可”申請

A.   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已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以下稱“貿促局”)遞交定居申請者,可憑該局發出之聲明書” (證實利害關係人所提交的居留許可申請正在審核中)向出入境事務廳轄下之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申請延期逗留。該部門於即日便可作出審批決定,而每次所批給之延期期限最多為6個月,且不得超過就該定居申請作出最終決定後三十天。

B.    為能具有充份資料替獲批准居留許可之人士編制“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以下稱“憑單”),申請人需於申辦上述延期逗留時或接獲“貿促局”向其本人發出之“批准居留許可通知函”後,向外國人事務警司處遞交以下文件:

1)     所持護照/旅行證件(只需身份資料頁)或身份證明文件之影印本;

2)     經適當填寫並由申請人簽署確認之“身份資料聲明書(由部門提供)”;

3)     “貿促局”發給申請人之“批准居留許可通知函”影印本;
(
申請延期逗留時未有此文件之獲准定居者,需於收到後補交)

4)     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4張。

【註:

(1)  遞交上述證件/公函之副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申請人需於收件警員面前簽署第2)點所指之“聲明書”,以確認表上所載資料屬實。若申請人未能親臨簽署,可由有權限當局鑑證其“聲明書”上之簽名,或遞交載有其身份資料並經適當鑑證之聲明書,但聲明書上所包括之身份資料必須與“聲明書”相同;

(3)  未成年人士之身份資料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作出申報,並簽署上述聲明書;

(4)  任何人士均需對其申報之資料負責。】

C.   收了上述文件後,申請人會獲發給“收據”,以載明已被收取之文件,尚欠文件及可前來領取“憑單”日期等事項。

D.   待核實已收到“貿促局”通知治安警察局申請人獲批居留許可之函件,以及程序中所需文件及資料齊備無誤後,該警司處便會製備“憑單”,待申請人親身前來領取。領證時,申請人需在“憑單”上蓋上其指模及繳付澳門幣100 元之簽發費用。

E.    若在核查時發現資料有誤,該警司處人員便會通知申請人補交相關佐證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離婚證明或配偶之死亡證明等)。故此,只有待交妥欠缺文件及不規則之情況得到修正後才可決定簽發“憑單”。

F.    為能預早進行審查及核對資料之工作,避免因欠缺資料或資料有誤之情況而延遲“憑單”之簽發,建議申請人在申請延期逗留時,應一併遞交上述所需文件/證件。

2.     居留許可續期

A.   利害關係人應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向“貿促局”遞交續期申請。

B.    待收到“貿促局”發出的批准居留許可續期通知函後,其可親身或透過代理人向外國人事務警司處遞交以下文件:

1)     “貿促局”發出之批准居留許可續期通知函影印本;

2)     所持護照/旅行證件(只需身份資料頁)或身份證明文件之影印本;

3)     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4張;

4)     經適當填寫並由利害關係人簽署確認之“身份資料聲明書”(由部門提供)。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僅屬更改或變更身份資料或居澳住址之情況,才需填寫第4)點所指之“聲明書”。另外,尚需遞交相關之佐證文件(如:出生證明或結婚證書等),但屬變更居澳住址之情況則可豁免。

(3)  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利害關係人仍可在180天內,經繳納罰款(每逾期1天罰款澳門幣20)後申請續期;

(4)  續期取決於遞交具理由說明的申請書及已繳納相應罰款之證明;

(5)  如未在第(3)點所定期間申請續期,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喪失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而計算的連續時間;但能適當證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導致未能申請續期者除外。】

C.   收了上述文件後,利害關係人會獲發給“收據”,以載明有關已收取之文件及領取“憑單”日期等事項。

D.   經核實已收到“貿促局”通知治安警察局利害關係人獲批居留許可續期之函件,以及程序中所需文件及資料齊備無誤後,該警司處便會製備“憑單”,待利害關係人親身前來領取。領證時,利害關係人需在“憑單”上蓋上其指模。倘屬逾期申辦續期者,尚需繳付有關之罰款。

3.     “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之有效期
詳見第III部份第3點。

4.     “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上所載之居留許可有效期
按照有權限當局之決定,但法律規定最長為3年。

5.     如何申領“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詳見第III部份第5點。


 



資料提供:
澳門保安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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