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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之定居申請
1. 申辦手續
B. A. 來自中國內地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之人 士:
利害關係人需親往有關警司處申辦,而需遞交之文件為:
1) 已填妥之專用申請表(格式六);
2) “單程證”影印本3份;
3) 澳門當局所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利害關係人於其“單程證”上所載之簽發日期當天已年滿16歲);
4) 內地有權限機關所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利害關係人於其“單程證”上所載之簽發日期當天已年滿16歲)。
5) 與所依附之澳門居民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及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結婚公證書。);
6) 所依附之居澳親屬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7) 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6張(黑白或彩色);
8)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9) 在特殊情況下應受理申請部門要求遞交的其他資料。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之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未能於進入澳門後10天內到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手續之人士,需繳付每逾期1天為澳門幣200元之罰款,但上限為澳門幣5,000元;
(3) 關於上述第(3)點的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有關人士可憑於關閘邊境站入境時獲發予之“通知書”或在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 “居留許可”申請手續後獲發予之“接收申請收據”,連同所持之“單程證”正本,向身份證明局作出申請。為使定居申請之審批程序更快捷和暢順,可先憑於關閘入境時獲發予之“通知書”及所持之“單程證”正本到澳門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並授權該局直接將該證明書寄予出入境事務廳,然後才到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居留許可”申請手續;
(4) 關於上述第(4)點之內地刑事紀錄證明書,有關人士應在來澳前到有權限之機關預先申領,以避免抵澳後須折返內地辦理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延誤。注意該證明書由簽發日起僅在6個月內視為有效。
(5) 除特殊情況外,審批過程由資料齊備起計需時13個工作天。
(6) 定居申請獲批准後,利害關係人可親自或透過其代理人前來繳付澳門幣30元之費用及領取“居留證明書”。倘屬逾期申辦“居留許可”之情況,尚須繳付有關之罰款。
B. 葡籍人士
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申辦,而需遞交之文件為:
1) 已填妥之格式四專用申請表(若申請惠及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格式九之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葡國護照影印本(包括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
3) 利害關係人之葡國認別證,出生敍述證明或同等性質之文件;
4) 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未婚者除外);
5) 以名譽承諾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聲明書(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8歲);
6) 葡國當局所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歲);
7) 澳門當局所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利害關係人已年滿16歲且曾(或現仍)居於本澳);
8) 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當屬申請惠及家庭成員或申請與居澳親屬團聚之情況,但第3)及第4)項文件已能有效證明者則可豁免);
9) 在澳工作或就讀證明;
10)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維持生計能力之文件(可以工作證明代替);
11)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6張;
12)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上述第1)項所指之申請書應載明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或擬從事之活動以及說明申請理由;
(3) 為能更方便及快捷,當利害關係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時,可授權該局將“證明書”直接寄予出入境事務廳;
(4) 上述第4)項所指之證明文件,可以是:
a.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3個月之本澳結婚紀錄證明;
b.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結婚紀錄證明;
c. 若所提交的結婚紀錄證明由簽發日起已超過上述規定時間,則利害關係人尚需遞交其配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其與配偶仍維持夫妻關係。有關聲明書需經本地或其他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鑑證聲明人之簽名才接納,否則利害關係人之配偶及兩名證人需親身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有關聲明書作實,並附上各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以作核對。
d. 若屬《民法典》第1472條所規定之事實婚情況,居澳伴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與其伴侶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至少兩年。有關書面聲明同樣需按c點所述,經有關當局鑑證或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並出示簽署人之證件正本作核對。】
C. 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有關之定居申請應由利害關係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而需遞交之文件為:
1) 已填妥之格式四專用申請表(若申請惠及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格式九之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包括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利害關係人的出生敍述證明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4) 利害關係人所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簽發的證明文件,該文件證實緊接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前其已連續在該地居住至少兩年(若其是在中國出生但不居住於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
5) 利害關係人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其已年滿16歲);
6) 利害關係人最近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部門簽發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若其已年滿16歲);
7) 利害關係人父及母親(或其中一方)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或證明其已具澳門永久性居民之憑證;
8)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有維持生計能力之文件(如居澳之父及母親(或其中一方)之工作證明,銀行存款或已繳交之職業稅/房屋稅/營業稅等證明);
9)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6張;
10)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11) 當利害關係人之父或母任一方並非澳門居民,則需遞交非澳居民一方之聲明書,聲明其同意利害關係人(子女)跟隨另一方居澳;
12) 其他(根據個別申請個案而定)。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上述第4)項所指之證明,是由利害關係人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簽發的居留證明書或同等效力的文件構成,並按其居住國家或地區的數目,可分為兩份或多份證明書;
(3) 為能更方便及快捷,當利害關係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時,可授權該局將“證明書”直接寄予出入境事務廳。】
D. 持“單程通行證”之人士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有關之定居申請應由利害關係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而需遞交之文件為:
1) 已填妥之格式四專用申請表(若申請惠及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格式九之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包括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利害關係人的出生敍述證明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4) 利害關係人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簽發的證明文件,該文件證實緊接其提出申請前已連續在該地居住至少兩年(若其是在中國出生但不居住於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
5) 利害關係人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其已年滿16歲);
6) 利害關係人最近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部門簽發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若其已年滿16歲);
7) 利害關係人父及母親(或其中一方)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前往港澳通行證”影印本;
8)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有維持生計能力之文件(如居澳之父及母親(或其中一方)之工作證明,銀行存款或已繳交之職業稅/房屋稅/營業稅等證明);
9)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6張;
10)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11) 當利害關係人之父或母任一方並非澳門居民,則需遞交非澳居民一方之聲明書,聲明其同意利害關係人(子女)跟隨另一方居澳;
12) 其他(根據個別申請個案而定)。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上述第4)項所指之證明,是由利害關係人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簽發的居留證明書或同等效力的文件構成,並按其居住國家或地區的數目,可分為兩份或多份證明書;
(3) 為能更方便及快捷,當利害關係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時,可授權該局將“證明書”直接寄予出入境事務廳。】
E. 當有關的申請獲接收後,前來申辦手續之人將獲發載有利害關係人姓名之“接收申請收據”。若未交齊文件,該“收據”上會載明尚欠文件,而申辦手續者(或透過其代理人)應盡快補交;若已齊備,則其需按該“收據”指定之日期或所載之指示前來辦理有關手續或領取發予利害關係人之“居留證明書”。於領取“居留證明書”時,需繳付澳門幣30元之法定費用。
F. 上述B至D項的利害關係人或其家團成員在呈交定居申請時,其護照或旅遊證件,以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日不足三十天者;則出入境事務廳將視乎情況,全部或部分拒絕受理有關申請;
G. 在定居申請待決期間,上述B至D項的利害關係人可因應本身需要,在遞交居留申請當天或隨後憑上述“接收申請收據”,向居民事務警司處申請一次或多次延期逗留(透過格m-432之申請表作出)。每次所批給之延期期限最多為60天,且不得超過就該申請作出最終決定後三十天。
2. “居留證明書”之有效期
“居留證明書”自簽發日起90天有效,用作向身份證明局申領“澳門居民身份證”。
若未能於該期限內申請“澳門居民身份證”,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
3. “居留證明書”上所載之“居留許可”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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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對象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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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單程通行證”者 |
沒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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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區以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
沒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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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持“單程通行證”人士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
沒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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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葡籍人士 |
獲批居留許可者,自定居批示日起計有效期為1年。
獲批居留許可續期者,自上次居留許可屆滿日起計有效期為2年。 |
【註:只有葡籍人士需要定期在出入境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之續期。】
4. 獲簽發“居留證明書”者如何申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A. 上述第3項表內1)至3)點所指之人士,當獲身份證明局簽發“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無需向出入境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之續期。待其自定居批示日起計連續在本澳居住滿7年後,便可直接向該局申領“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B. 葡籍人士需定期向出入境事務廳申辦居留許可之續期,及憑續期批准後所獲簽發之“居留證明書” 向身份證明局換發新的“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待其已連續7年獲准在澳居留後便可向該局申領“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註:當有關的葡藉人士因不以澳門為常居地而不獲澳門身份證明局核實其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時,其居留許可將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4條之規定引致失效。若其擬繼續居澳,則必須經有關部門重新申請居留許可。】
5. 葡籍人士之居留許可續期
A. 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居留許可之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辦續期,並遞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専用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葡國護照(只需身份資料頁)及“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維持婚姻(或事實婚)關係之證明文件(若屬續期申請同時惠及配偶,或當初因與配偶團聚而獲批居澳之情況);
4) 所依附之居澳親屬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若因家庭團聚而獲批定居者);
5) 在澳工作或就讀證明;
6) 利害關係人的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其已年滿十六歲);
7)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有維持生計能力之文件 (可以工作證明代替);
8)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4張。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影印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利害關係人仍可在180天內,經繳納罰款(每逾期1天罰款澳門幣20元)後申請續期。續期取決於遞交具理由說明的申請書及已繳納相應罰款之證明;
(3) 如未在第(2)點所定期間申請續期,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喪失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而計算的連續時間;但能適當證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導致未能申請續期者除外;
(4) 若利害關係人已更換居澳地址,則需交最新居所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5) 以上第3)項所指之證明文件,可以是:
a.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3個月之本澳結婚紀錄證明;
b.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結婚紀錄證明;
c. 居澳的配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與其配偶仍維持夫妻關係。有關聲明書需經本地或其他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鑑證聲明人之簽名才接納,否則利害關係人之配偶及兩名證人需親身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有關聲明書作實,並附上各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以作核對。
d. 若屬《民法典》第1472條所規定之事實婚情況,居澳伴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與其伴侶仍維持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
(6) 為使有關之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程序更快捷和暢順,利害關係人可先憑藉其所持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用作辦理居留許可續期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並授權該局直接將該證明書寄予出入境事務廳-居民事務警司處,然後才帶同該局發予的收據及上述其餘之所需文件,前往該警司處辦理其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B. 當有關的申請獲接收後,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將獲發予“接收申請收據”(續期)。若未交齊文件,該“收據”上會載明尚欠文件,而申辦手續者應盡快補交;若已齊備,則其需按該“收據”所指定之日期或所載之指示到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有關手續或領取“居留證明書”。於領取“居留證明書”時,需繳付澳門幣30元之法定費用。倘屬逾期辦理者,尚需繳付有關之罰款。
C. 審批時間:15個工作天。 (未交齊所需文件、資料有誤或需上呈保安司司長之情況則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