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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屋申请需慎重考虑家团代表人选

经屋申请之家团代表已设定为所购经屋单位的立约人之一,即是业主之一,而且核心家团、非核心家团之组成均以家团代表为中心,故应慎重及适当地考虑作为家团代表的人选。 核心家团的组成,以家团代表为中心,其他成员必须与其有直系关系,倘其中一位成员不是则不构成核心家团。 倘多於一位家团成员需同时成为业主,必须在立约人栏内填上。一般情况下,在正式提交申请表后不得更换家团代表。作为家团代表及立约人必须是年满18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经屋申请表共4版,家团代表须在第1至3版的右下角简签,家团代表及申请表内所有家团成员须在第4版签名。 配偶非澳门居民不须填写 若经屋家团成员之配偶非持有澳门身份证明文件,则无须填写"家团成员或个人申请人资料"部份内,但仍须附上其由原居地的有权限机关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倘为离婚或丧偶的家团成员若没有或未能更改澳门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婚姻状况资料,必须於获甄选时以书面声明婚姻状况。


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二十周年园游会及电视特辑

为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二十周年,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法务局、民政总署及教育暨青年局合办一系列活动,而其中的园游会将於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时至六时假塔石广场举行,欢迎全澳市民参加。 是次园游会的节目相当丰富,包括有精彩的歌舞表演、武术演出、魔术表演及乐队表演等。为了增添热闹气氛,舞台还设有奖问答环节,以互动形式拉近与观众的距离,与民同乐;而摊位游戏将由基本法摊位游戏设计比赛的决赛队伍主持,透过各类型游戏,让市民学习到更多有关基本法的内容。 现场还设有展览区、填色区及游戏区。展览区会展出基本法儿童创意填色比赛的得奖作品及基本法校园巡回展的展板;填色区会设有物料,供小朋友进行填色创作,而完成的作品亦可带回家留念;游戏区则设有大型充气游乐设施,供小朋友玩耍。 邮政局亦将在园游会当日设置摊位,售卖基本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邮品,其中包括邮票、首日封及邮票资料单张,并提供盖邮戳服务,喜欢集邮的市民万勿错过。 此外,由於今年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二十周年,主办单位特别委托中央电视台拍摄名为"情系澳门"的电视特辑,纪录在实施《澳门基本法》后,澳门的发展及居民的生活面貌,此电视特辑将於三月三十一日晚上八时在澳视澳门及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同步播出,敬请准时收看。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於四月一日生效

一直以来,澳门已存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援助法律制度,藉此确保有需要的居民不会因为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透过司法诉讼取得或维护其依法受保护的权益。然而,有关制度已施行一段颇长时间,部分规定未能充分回应社会的实际需要,有见及此,立法会於去年通过第13/2012号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而该法律将於明日(4月1日)起生效。该法律明确订定司法援助的适用对象和评定经济能力不足的计算方式,并且规定将司法援助的审批工作由法院转交到新成立的司法援助委员会负责。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士,如被评定为经济能力不足,可以申请司法援助:(一)澳门特区居民;(二)具有外地雇员身份的人;(三)获澳门特区主管当局承认难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门特区获逗留的特别许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学的学生等。此外,住所设於澳门特区的非具营利目的之法人(例如社团),如属经济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另一方面,根据上述法律和第2/2013号行政法规的规定,倘若申请人及其家团成员(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可支配财产的金额不超出澳门币三十二万元的法定限额,便属经济能力不足。至於司法援助的种类方面,申请人可以向司法援助委员会申请豁免支付预付金、豁免支付诉讼费用,以及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费用。 市民如欲申请司法援助,可亲临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一楼司法援助委员会接待处提出申请,如有任何疑问亦可致电2853 3540,或透过电邮info@caj.gov.mo查询。


递交经屋申请表时须申报收入暂无需提交证明

在递交经屋申请表时,须递交已填妥之申请表,连同申请表内所载成员的身份证之正、副本及地址证明。递交申请表时须填写申报收入及资产之金额,但暂无需提交收入证明;到分组抽签后,获甄选的人士才需提交。 房屋局推出路环石排湾业兴大厦共1,544个一房一厅经屋单位作申请,申请期由3月27日至6月26日,共3个月。 申请时暂无需提交收入证明 申请时申请人须提交已填妥的申请表,连同申请表内所载成员的身份证影印本及地址证明,倘有需要则需提交残疾证明;提交申请表时须出示家团每一成员的身份证正本,以便由晶片读取个人资料。申请表可由他人代交表格,但须带同申请人及成员的证件正本。 递交申请表格时须填写申报收入及资产金额,但暂无需提交收入证明;到分组抽签后,获甄选的人士才需提交。申请人可申报前一个月的收入又或前12个月的平均每月收入。收入限额计算包括月薪、退休金、养老金、残疾金、花红、双粮、赡养费,以及佣金、各项津贴如房屋津贴、超时津贴等。 资产净值是指澳门境内、外的资产,包括住宅、商业及工业之物业、停车位,证券及金额超过澳门币5,000元的银行帐户、现金、黄金、纸黄金、珠宝、的士牌等。 倘於递交申请表时即时发现文件不全,房屋局将即时发出补交文件的收条,申请人须在指定日期前来补交;倘在审查文件时发现文件不全,房屋局将通过信函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限内前来补交相关文件。 申请人须确保资料无讹 房屋局提醒,申请表所填报的资料均须确实无讹,并无隐瞒正确分析申请所需填报的资料。若作虚假、不确实或不真实的声明,或使用欺诈手段,则取消申请资格,并2年内不得参加经屋申请,且按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若已获许可取得单位及签署买卖预约合同,可由房屋局主张或由法院依法依职权宣告买卖预约合同无效,并由房屋局将根据法律规定转售单位。


轻轨施工全面进入主干 道 柯维纳马路今起第二阶 段围封

运输基建办公室及交通事务局今日(29日)早上10时起展开柯维纳马路轻轨工程第二阶段试围封,佛山街与运动场圆形地之间的柯维纳马路改为双向单线行车,而柯维纳马路与潮州街之间的一段亚威罗街亦改作单向行车,只允许车辆由柯维纳马路转入。同时,多条巴士路线及巴士站点亦相应作出调整。两部门人员会密切关注实施状况,并呼吁市民留意现场的临时交通安排。 是次围封是要配合柯维纳马路轻轨工程需进一步延伸施工范围。临时围封范围主要是柯维纳马路近运动场圆形地一侧、赛马会围墙对开两条行车道及行人道,故由佛山街至运动场圆形地之间的柯维纳马路也临时改为双向单线行车。而为减轻该路段之交通压力,介乎柯维纳马路与潮州街之间的一段亚威罗街改为单向行车,只允许车辆由柯维纳马路转入。试围封首天,两部门人员及工程承建单位人士在现场即时指挥协调整个围封及交通调整工作,状况大致顺利。 临时调整巴士路线及站点 因应相关临时交通安排,途经柯维纳马路的巴士路线及站点也需要作调整:由今(29日)首班车起,取消"汇景花园"巴士站,并於骏景酒店前设置新巴士站("骏景酒店"巴士站),以分流"南新花园"巴士站的压力,尽量减低公众乘坐巴士出行的影响。经调整后,11、22、28A、30、33、34及35路线维持停靠"南新花园"巴士站,15、26、MT2及MT4路线则分流停靠新设的"骏景酒店"巴士站;另一方面,由於柯维纳马路近赛马会一侧将收窄至单线行车,考虑到"赛马会1"巴士站停靠的路线众多,为避免多条巴士路线同时靠站影响交通畅顺度,22、28A、30、33、35、MT1及MT4取消停靠"赛马会1"巴士站,乘坐上述巴士路线的乘客可使用"南新花园"巴士站或"骏景酒店"巴士站。 多方协调灵活调动造好试围封 运建办及交通事务局人员一直高度重视轻轨工地围封过程的交通调整工作,在柯维纳马路及早前进行的运动场道试围封工作上,两部门由计划至引入临时措施,不间断地进行大量和长时间的协调,也在试围封过程中安排大量人员即时灵活调整各项安排,务求减低对市民出行的影响。其中,除了聆听社区意见开辟新路口疏导车流之外,又透过与沿线机构、学校等接触,掌握地区意见,调整和增设不同的临时交通设施如斑马线、交通指示牌、行人道围栏、隔音设施等等,以进一步缓解可能因工程而对周边社区带来的不便。与上同时,又把上述两个路段的围封时间分错两周进行,以减少工程对主干道的影响并让公众更早适应临时安排。 随着柯维纳马路第二阶段围封工作展开,交通事务局会在实施初期继续安排交通辅导员到巴士站点向乘客派发宣传单张,并提供巴士路线谘询服务。两部门又会派员现场观察实施情况,并定期检讨以不断优化临时安排。倘试围封效果理想,於下周中起便会陆续架设正式围板。由於在两路段的工程相继展开,将无可避免影响周边交通,对居民出行构成不便,运输基建办公室及交通事务局呼吁公众留意,提早出门并及早规划出行路线。 为了让居民知悉上述路段的轻轨施工和临时交通安排,两部门已制作宣传单张向公众派发。同时,市民亦可亲临「轻Zone-轻轨氹仔联络站」(氹仔广东大马路179号悦景峰地下G室)或致电工程查询热线:8506 6171了解工程资讯,交通方面则可致电交通事务专线:8866 6363。


行政长官崔世安就杜岚校长逝世发表悼词

惊悉濠江学校前任校长杜岚女士於2013年3月29日因病逝世,本人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这位受人尊敬的教育工作者和杰出市民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向她的家人致以深切的慰问。
杜岚女士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来澳门定居之后,坚持爱国爱澳立场,长期从事教育工作,曾担任濠江学校校长、澳门中华教育会理事长、政府教育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她以实际行动迎接了新中国的成立,见证了澳门回归祖国。杜岚女士爲人和蔼可亲,教书育人数十年如一日,桃李满天下,对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贡献良多,赢得了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的尊敬。


特区政府继续致力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今(28)日就本澳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发表了结论性意见。特区政府将一如既往继续推行保障人权的各项措施,致力落实《公约》的相关规定,贯彻《公约》倡导的精神。 特区政府代表团在本月18及19日出席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就委员会对本澳执行《公约》的情况提出的问题提供了详尽回覆。 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表示,与特区政府代表团进行了具建设性的交流,对此感到满意。委员会并赞扬特区政府为保障人权而采用的措施和努力,包括加入多项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例如《儿童权利公约关於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於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於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 委员会同时赞扬特区政府在保护难民、打击贩卖人口及协助违法青少年矫治和重返社会等重要范畴中进行立法,包括制定第1/2004号法律《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制度》、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以及第6/2008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 特区政府感谢并尊重委员会的意见,但与委员会就一些议题的看法存有分歧。对於实际可行且符合《基本法》、本地法律以及社会现实情况的建议,特区政府将会逐步落实。 关於结论性意见提及解释《基本法》一事,特区政府强调,《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规定,其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指出的是,该权力的行使并不会对澳门特区的司法独立、法治或高度自治有任何影响。自从澳门特区成立以来,终审法院从来没有根据《基本法》第143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的条文作出解释。 特区政府不同意委员会撤回《公约》第25条b项保留的建议。事实上,《公约》并没有禁止保留。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果条约不禁止保留,只要不违反条约目的及宗旨,缔约国可以提出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在1999年就《公约》继续适用於澳门特区一事照会《公约》保存机关时,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澳门特区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作出的四点声明,符合相关国际法规则。澳门特区的选举制度须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所作《决定》制定。现时澳门特区的选举制度符合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与《公约》适用於澳门特区的有关规定并无任何抵触。 关於委员会建议特区政府设立一个全新的独立人权监督机构,特区政府认为并无此需要。澳门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配合现有的专责机构,如廉政公署、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在不同领域包括打击人口贩卖、警务、妇女权益等设立的相关委员会或组织及将於4月1日生效的司法援助制度,人权已得到充分保障。 廉政公署的组织法在2012年修改后,除了维持其"申诉专员"的功能,亦加强了其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与正当利益受保护的职能。作为澳门特区的首长,行政长官代表澳门特区,因此由行政长官任命廉政专员并不会影响廉政公署的独立性。 澳门特区有健全及独立的司法体制,市民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可直接援引《公约》条文在法院提出诉讼;倘经济能力不足,可申请司法援助以确保其可透过司法诉讼取得或维护其依法受保护的权益。 委员会提及有记者被拒入境的个案,特区政府重申新闻工作者在澳门完全享有新闻自由和采访自由,自由进出澳门,境内自由采访,不需要向官方通报或登记。有关人士被拒入境并不是由於其记者的身份,而是治安当局认为准备入境的旅客可能影响内部保安时,可依法禁止其入境。 在《基本法》和《出版法》的保障下,澳门特区的媒体完全享有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编采自主。事实上,回归后澳门的传媒业继续蓬勃发展,无论是从媒体单位的数量,还是从对特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各领域的问题的讨论,都在不断增加。 至於委员会建议特区政府考虑将诽谤罪非刑事化,特区政府认为法律需保障各种权利,名誉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刑法有需要防范对名誉的侵害,并对犯罪人作出相应的惩罚。 关於委员会对集会自由的关注,需要指出的是,《基本法》第27条订明所有居民享有集会自由,举行公共集会及示威的权利受第2/93/M号法律保障;居民有权在和平及不携有武器的情况下进行集会,而毋需任何预先许可。 关於委员会关注特区存在不以正式合同聘请外地雇员情况,特区政府再次强调,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第23条规定,与外地雇员的劳动合同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澳门大专学生赴欧交流访问四月七日截止报名

澳门优秀大专学生欧盟交流访问团将於四月七日截止报名,有兴趣且符合资格的澳门大专学生宜把握机会,登入澳门大专学生部落报名。 是次活动的名额共20个,参与对象为本学年在澳门或澳门以外高等院校修读学士学位课程第二年或以上的澳门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 高教办将透过履历分析及面试等方式进行甄选,而获甄选的学生必须参加於本年六月上旬在澳门举办的预备课程,以便在出发前对欧盟及欧洲的概况有基础的认识。其后,高教办将组织获甄选的学生於本年6月15日至23日到比利时布鲁塞尔及法国斯特拉斯堡展开为期9日的交流访问。行程包括参观欧盟总部、欧洲议会及相关机构,以及与欧盟组织的人员进行座谈交流。 有兴趣的学生可登入澳门大专学生部落网页(http://studentblog.gaes.gov.mo)查阅活动章程及进行报名,截止报名日期为4月7日。如有疑问,欢迎致电28345403向高教办查询。


新一期经屋累计接到约380宗申请

新一期经屋申请进入第二日,截至今(28)日下午5时,房屋局累计接到约380宗申请,房屋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以及各社团累计派出约29,800份申请表。房屋局呼吁市民於索取申请表后,细心阅读联同申请表附上之申请须知,尤其需留意收入上下限、资产净值之内容,再因应个人情况填妥申请表后往房屋局递交,避免因心急填写资料而影响申请。 房屋局呼吁在环保因素下,市民在索取一份申请表后可按需要自行复印,并请申请人细心阅读填表须知后再填写申请表,申请期共3个月,亦非采取先到先得的形式,居民无须急於递交表格,可因应个人或家团之经济情况,对经屋申请作出综合考虑。 截至今日下午5时,房屋局累计接到约380宗申请,房屋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以及各社团累计派出约29,800份申请表,透过网上下载申请表累计约5,200次;此外,网上预约递交申请表累计约1,700人。 零收入不符合申请资格 经屋申请设有收入下限及上限,以及资产净值上限之规定(附表),房屋局提醒市民必须留意并作填写,倘属於"零收入"并不符合有关收入下限之规定,即不符合申请资格。 申请人可申报前一个月的收入又或前12个月的平均每月收入。收入限额计算包括月薪、退休金、养老金、残疾金、花红、双粮、赡养费,以及佣金、各项津贴如房屋津贴、超时津贴等。递交申请表格时只需填写申报收入及资产金额,暂无需提交证明;到分组抽签后,获甄选的人士才需提交收入证明。 领取养老金长者需申报但无需证明文件 上述提到养老金视为收入,需於申请表格内的收入栏目中申报但长者无须自行前往社会保障基金申请有关证明文件再提供予房屋局,因房屋局已经与社会保障基金联系,当该长者获甄选时,房屋局会代为统一向社会保障基金索取有关领取养老金之资料。 资产净值是指澳门境内、外的资产,包括住宅、商业及工业之物业、停车位,证券及金额超过澳门币5,000元的银行帐户、现金、黄金、纸黄金、珠宝、的士牌等。 此外,房屋局提醒市民需留意3月29日至4月1日为公众假期,4月2日起照常办公。房屋局亦将於稍后陆续安排经屋申请说明会,以回答市民对经屋申请之问题。


行政会完成讨论《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对房地产中介业的从业条件及核心内容作出规范。为有效执行该法律,特区政府制定了《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细则规定了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的发给、续发、中止和注销的行政程序。草案也规定,房屋局为房地产中介范畴的主管实体,具职权对以上准照的申请、程序及处罚作决定。 在房地产中介业务方面,草案规定,房屋局须藉资讯途径公布和更新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的持有人名单,尤其准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商业名称、准照的编号及有效期。如房地产中介人更改商业名称、商业营业场所名称以及设立互联网网页须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房屋局;拟开设新的商业营业场所、变更商业营业场所的地点以及关闭商业营业场所,须於三十日前通知房屋局。 最后,草案订定了过渡规定,凡於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公布之日,以类似房地产经纪或房地产中介人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如符合相关规定的从业要件,自草案公布翌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可附同相关文件向房屋局申请发给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或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