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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氹仔污水处理厂及澳门国际机场污水处理站的营运及保养”的服务判给案被发回中院重审


由盛世水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澳门新大陆万博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盛世水—中信环境技术—新大陆合营体,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于2017年10月4日作出的批示提起司法上诉,相关批示将“氹仔污水处理厂及澳门国际机场污水处理站的营运及保养”服务判给了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营体。

中级法院透过2018年10月11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诉胜诉,撤销了被上诉批示。行政长官、盛世水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澳门新大陆万博科技有限公司及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营体不服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关于盛世水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澳门新大陆万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在第一审级,众上诉人没有败诉,也没有因被上诉裁判而直接及实际遭受损失,而是胜诉方,因而不具有对裁定彼等胜诉的裁判提出争议的正当性。基于此,合议庭决定不审理该三家公司所提起的上诉。

关于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营体所提起的上诉,该合营体指被上诉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典》第571条第1款c、d项规定的无效及其他问题。关于《民事诉讼法典》第571条第1款d项的无效问题,根据这项规定,如法官没有审理应审理的问题,则判决为无效。上诉人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诉愿和上诉逾期的问题,称“针对公开开标行为的接纳决定提起的诉愿和司法上诉已逾期”。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当某一问题-如司法上诉逾期或有关行为不具可上诉性的先决问题-被具体而明确地提出,法院应就该问题作出决定,像被上诉法院一样模式化地表示抗辩不存在(“不存在妨碍审理案件实体问题的抗辩或先决问题”)是不够的。因此,合议庭认为存在遗漏审理,存在上诉人所争辩的无效。关于《民事诉讼法典》第571条第1款c项的无效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当所持依据与所作裁判相矛盾,判决为无效。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作为被上诉裁判依据,整个理由说明部分都认为相关服务被判给其标书最初以附条件方式接纳的第五竞投人,而所作裁判却是撤销向现上诉人,即第三竞投人作出的判给行为。事实上,开标委员会2017年8月8日第一次会议的记录所显示的,现上诉人(第三竞投人)所提交的标书获接纳,而第五竞投人的标书以附条件的方式被接纳。鉴于第一次会议的记录表明第三竞投人的标书以无附加条件的方式被接纳,而这一接纳决定是裁判的事实依据,所以,以相关服务被判给一名以附条件方式被接纳的竞投人为由撤销判给行为的裁判必然与其理由说明相矛盾。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因存在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营体所指的被上诉裁判因遗漏审理以及理据与裁判相矛盾而属无效的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59条第2款的规定,命令将本案卷宗下送,以便重新作出裁判。并决定无须审理该上诉人提出的其他问题,也无须审理行政长官所提起的上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13/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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