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於红街市罗若翰神父街俗称"桃花岗"土地的业权问题,根据物业登记局资料显示,地段在1904年已属於完全所有权土地(俗称"私家地"),并非政府土地。 根据物业登记局资料,有关土地目前涉及两个地段,均分割自一幅标示於物业登记局、属完全所有权的土地。 其中一幅地段面积为889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的土地,现业权人於1999年12月13获前澳门普通管辖法院的裁决,透过时效取得有关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而该裁决於2000年1月17日转为确定性。 上述地段的业权人於2002年向土地工务运输局申请街道准线图,根据该准线图规定,地段用作兴建非工业用途楼宇,基於公众利益,地面层部分面积用作公共街道,并须腾空89平方米的土地交予特区政府作公产土地。於2010年业权人再申请街道准线图,仍维持有关规划。有关地段的发展项目已动工。 另一幅地段面积为379平方米,并已标示於物业登记局。该土地於1978年进行业权转让,因从法律层面处理原业权继承问题,有关人士於2004年始获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第二庭的裁决,透过时效正式取得有关完全所有权。其后,透过2012年7月27日签署的公契书,现拥有业权的公司获转让上述完全所有权。目前,该公司已向政府申请街道准线图,现正进行技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