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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就一宗因收回土地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裁定特区上诉胜诉


甲曾是位于路环石排湾工业区的一幅面积为5,980平方米的土地的租赁批给承批公司,透过1991年6月21日订立的公证书获得批给,租赁期限为25年,该土地的用途为建设沥青制造厂以及存放建筑设备和材料。行政长官在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因土地的租赁期已于2016年6月20日届满,但无显示该土地已被利用,故宣告土地的批给失效。甲针对上述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被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甲仍不服,针对有关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于2019年3月裁定上诉败诉。2020年3月,甲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合同之诉”,指澳门政府未履行于1991年签署的合同修订协议产生的义务,导致无法根据已获批准并交付给甲的城市规划条件将批出土地用于非工业用途,故此请求法院判处澳门特区向其作出赔偿。行政法院法官审理案件后裁定时效已完成的永久抗辩理由成立,驳回了针对澳门特区的所有诉讼请求。甲针对有关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裁定上诉部分胜诉,撤销行政法院的被上诉判决,将案件发回该法院,以便作出清理批示。检察院代表澳门特区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中级法院的合议庭裁判,并确认行政法院的裁决。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卷宗的资料显示,行政当局通过当时的运输暨工务政务司于1993年8月作出的批示,决定将石排湾地段从工业用途改为居住用途,因此已不能按照批给合同的规定进行开发利用。然而,这与修改租赁批给合同或合同关系范畴内的行为毫无关系,而是基于修改整个城市规划而作出的一项合同外的权威决定,从而使得它处于非合同责任的领域,即所主张的事实事宜不符合合同责任的情况,而是属于非合同责任。本案不涉及事实定性的问题,反倒是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提出的事实事宜根本不支持澳门特区的合同责任,继而从合同责任的角度构成甲的请求属法律上不可行,而就非合同责任而言,甲请求的时效已完成,因此,不能认定甲请求赔偿的理由成立。接着,合议庭审理那些因中级法院裁定甲上诉部分胜诉而认为不必审理的问题,以及甲提出的扩大上诉标的的请求。合议庭指出,甲认为法院未考虑其所主张的事实,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法院认为该等事实没有显示出澳门特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该问题不能与澳门特区阻止或妨碍甲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看法相混淆或等同,因此,并不存在任何错误适用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29条或第430条的情况。关于扩大上诉标的的请求,合议庭指其涉及的是甲已败诉的事宜,因此为使终审法院对该事宜作出重新审理必须提出适当上诉,故此驳回了甲所提出的扩大上诉标的的请求。

综上分析,终审法院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上诉胜诉,撤销中级法院的被上诉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120/2024号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