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今日对前助理检察长江志涉嫌受贿及渎职的刑事案件(中级法院第321/2025号)作出宣判。合议庭判决如下:
第一被告江志触犯:
•六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每项判处3年徒刑;
•五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每项判处2年徒刑;
•一项《刑法典》第34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判处1年徒刑。
以上十二罪并罚,合共判处12年徒刑。
与之前在第一阶段审理中于第639/2023号案件所科处的徒刑作并罚,合共判处第一被告江志24年徒刑的单一刑罚。
第二被告何金明触犯:
•一项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参加或支持黑社会罪,判处10年徒刑;
•四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每项判处2年6个月徒刑;
•三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每项判处1年6个月徒刑。
以上八罪并罚,合共判处第二被告何金明15年徒刑的单一刑罚。
第三被告蔡秀英触犯:
•一项《刑法典》第333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渎职罪,判处1年6个月徒刑;
•一项《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判处2年6个月徒刑;
•一项《刑法典》第34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判处6个月徒刑。
以上三罪并罚,合共判处3年徒刑。
与之前在第一阶段审理中于第639/2023号案件所科处的徒刑作并罚,合共判处第三被告蔡秀英16年9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
第四被告关凯伦所有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