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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区别能力的描述性标记不宜注册为商标


2023年6月14日,甲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下称经科局)递交产品或服务类别第9类及第42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式样为“SPATIAL MEMORIES”。经科局知识产权厅厅长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批示驳回甲的商标注册申请。甲遂针对该决定向初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有关上诉败诉。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判处甲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并维持了经科局有关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拟注册的商标具有在市场上识别甲的产品和服务的固有区别能力。甲提出,“SPATIAL MEMORIES”商标以一种虚拟方式暗示或唤起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联想,属暗示性或引喻性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且已在全球至少137个司法管辖区的第9类及第42类获得注册。因此,甲认为本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在澳门予以注册。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纯粹描述性的语句可能具推销特点,仅宣扬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能注册,然而,若语句或表达具备特定特征,虽然因其性质、组成、表述等缘故可被视为简单,却非平淡无奇,使公共消费者一见即可立即排除任何分析、思考或解读努力的需要,情形则有所不同,仍然是可予以注册的。不能忽略的是,一个待注册商标不应仅具有描述性,还应具有充分的原创性和影响力,能在相关受众心中触发一个需要解读努力的认知过程,而正是这个认知过程赋予了其应有的区别能力。本案中,拟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词语“SPATIAL MEMORIES”可以翻译成“空间记忆”,主要指能使人回想起与环境相关的细节的大脑功能或机制。合议庭认为,涉案词语具有为人们普遍知悉的定义,尤其是在心理学方面,从而不能使其免于被视为一种本质上普通的表达,因此不具备区别能力。同时,鍳于涉案词语在一般情况下所被赋予的意思和含义,不具有特别或充分的暗示性,若批准注册,则会产生上诉人对其独占与垄断的巨大风险,因此不宜予以注册。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上诉败诉,确认被上诉的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108/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