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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持续加强经济房屋居住状况巡查工作


房屋局一直依法监察公共房屋单位的租赁、出售及占用情况,持续加强对经济房屋居住状况的巡查工作,於日前进行了湖畔大厦经济房屋单位居住状况的巡查,期间,共对约200个单位进行了家访调查,并未发现有将单位作非居住或非自住用途等违规情况。 根据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济房屋单位仅用於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团自住。法律并规定,倘经屋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将经屋单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整个单位让与他人居住,科处相当於所购单位最初售价的10%至40%的罚款,若果作部分出租,科处相当於所购单位最初售价的5%至10%的罚款。上述所指的违法者必须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内终止有关违法行为状况,若不遵守,除每逾期一日,加罚原罚款的1%外,房屋局可解除买卖预约合同,重新转售相关经济房屋单位。 房屋局一直依法跟进公共房屋监管的巡查工作,并於去年巡查了共913个社会房屋及经济房屋单位。而是次巡查对象为湖畔大厦经济房屋,房屋局共对约200个单位进行了家访调查,期间,并未发现有将单位作非居住或非自住用途等违规情况。 为确保公共房屋资源得到合理的运用,局方亦将持续到各公共房屋作居住状况的巡查监管,并呼吁知情者对违规情况作出举报,本局必定作出跟进并对违规个案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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