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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完成审议 《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法案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今(14日)完成审议《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法案及签署意见书。该法案于2026年6月9日获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表决通过,委员会先后举行四次会议,就法案内容进行深入讨论,并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

为稳步推进建设“无烟澳门”,保障居民健康,特区政府经过公开咨询后向立法会提交了上述法案,法案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室外禁烟范围;禁止在供集体使用的地方消费或管有电子烟;限制尼古丁袋、草本烟及水烟壶的制造及流通;对烟草制品实施标准化包装制度及增加警示标签比例,以及赋权监察人员使用随身摄录机等。委员会认同及支持政策方向及相关措施,并就落实有关措施提出多项建议。

在扩大室外禁烟范围方面,法案建议在距离医院、卫生中心、小学及中学校等场所的出入口少于十米的范围内禁烟,具体将参照目前巴士站的模式执行,该等范围由主管实体适当划定。

法案规定在禁止吸烟或例外允许吸烟的供集体使用地点,以及在任何供集体使用的室外范围禁止消费或管有电子烟。鉴于法案最初文本对电子烟的定义较为宽泛,可能涵盖其他医疗用途的产品,为准确落实政府的控烟政策,法案新文本接纳委员会建议,完善了电子烟等多项定义,以免法律适用上产生歧义。

与此同时,为防止新兴吸烟产品在澳门市场扩大及形成消费规模,法案在原有禁止制造和流通电子烟的基础上,建议亦禁止草本烟、水烟壶及尼古丁制品的制造、分销、销售、进口和出口,以及携带该等产品出入境。此外,经与委员会讨论后,特区政府为加强阻吓性,建议将自然人携带上述新兴吸烟产品出入境的行为由现时的澳门元四千元提高至一万元罚款,委员会对此表示赞同。

法案最初文本建议,卫生局的监察人员在依法进行监察行动中可摄录影像及声音,尤其是处于危险、紧急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下。经与委员会讨论后,法案新文本进一步明确卫生局监察人员使用摄录机的目的、适用前提及使用范围。新文本规定,卫生局监察人员为保障依法执行职务时的人身安全,在处于危险、紧急或扰乱公共秩序等类似情况下,可以使用随身摄录机,但有关资料不会作为检控违法吸烟行为的证据。

法案将由立法会主席安排提交给立法会全体会议作细则性审议和表决,如获得通过,法案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但就标准化包装制度及扩大警示标签的方面,为让业界适应新制度,法案设立了过渡期,新要求自2028年7月1日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