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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土地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土地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行政改革和配合部门架构重组工作,特区政府重新订定土地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并废止第60/99/M号法令。

法规维持委员会作为土地批给事宜向特区政府提供意见的机关,并保留原有职责。在组成方面,因应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并入土地工务局,撤销作为原委员会成员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局长,并同时新增公共建设局局长及财政局的代表作为成员。经调整后,委员会将由8名成员组成,包括土地工务局局长并由其担任主席、公共建设局局长、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代表、财政局代表、物业登记局登记官、土地工务局城市建设厅厅长、土地管理厅厅长和法律及翻译处处长。

新增公共建设局局长作为成员将有助加快楼宇的公共管网接驳,促进获批土地利用期的遵守,并跟进承批人遵守并完成批给合同中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特别负担”等工作;而新增财政局代表作为成员,以配合该局执行监督土地批给合同遵守情况的职能。

法规完善委员会的运作方式,规定每星期举行1次平常会议,亦可召开特别会议。土地工务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