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院于今日(11月6日)就本澳居民区锦新(嫌犯)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作出了宣判。在该宗案件中,检察院于2026年3月27日对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嫌犯作出控诉,嫌犯随后提出预审申请。经进行补充调查及预审辩论,预审法官于7月2日作出预审决定,确认和维持了检察院的控诉,嫌犯被起诉触犯了三项“颠覆国家政权罪”、三项“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以及一项“违反保密罪”。
本案是澳门特区成立之后,首宗涉及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案件。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在嫌犯没有自行聘请律师情况下,特区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代表律师,获嫌犯认可接纳的指定代表律师与嫌犯紧密沟通、联系,为嫌犯进行辩护,嫌犯也依法充分行使了辩护权。此外,法庭亦依法批准了家属定期探视嫌犯的申请。
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分别于2026年9月16日及18日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在审慎全面客观分析所有证据(包括嫌犯陈述、证人证言、扣押证物、通联纪录及相关刑侦报告等)的基础上形成心证,认定了起诉书内绝大部分的事实。庭审中,嫌犯对大部分基础事实并无异议,亦承认勾结和串通多个境外组织的事实行为构成犯罪,并认同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意见。
关于嫌犯因非法勾连境外敌对组织、联系共谋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实而被起诉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及“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的部分,从案中认定的事实显示嫌犯区锦新长期亲身协助和配合境外敌对组织收集、预备及公然散布诸多明显充斥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的政治主张以及属于虚假且明显有所歪曲的图片及资讯,借此勾连境外敌对组织的非法手段共谋煽动本澳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仇恨,以图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相关颠覆行为即使在《维护国家安全法》于2023年修订生效后仍然持续。嫌犯的行为无疑同时触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及“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然而,由于上述两罪之间存在表面竞合关系,故依法应当以较重罪即“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处罚。
关于与多个境外组织勾连而被起诉的两项“颠覆国家政权罪”及两项“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的部分,合议庭认定在2023至2024年期间,嫌犯先后与多个境外组织勾连,亲身助其收集虚假且明显有所歪曲的消息,并合谋将之公然散布,以图致使外国作出针对国家及澳门特区的敌对行动,引发澳门特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仇恨,以及破坏澳门特区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的顺利进行。嫌犯的行为完全符合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两项“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予以处罚。至于嫌犯因上述部分尚另被起诉的两项“颠覆国家政权罪”,由于合议庭认为嫌犯有关之所为在实质含义上究竟是否达至上述犯罪中推翻、破坏程度的罪状要求仍存疑问,故基于疑罪从无原则,就该两项“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罪名不成立。
关于“违反保密罪”的部分,根据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于2021年身为时任立法会议员的嫌犯,把自己因参加立法会“土地及公共批给事务跟进委员会”有关赌牌续期的闭门会议而得悉的秘密内容向境外组织泄漏,完全符合《刑法典》第348条规定的“违反保密罪”。
合议庭在判案理由中指出,嫌犯在本案所示的一连串所作所为,已严重践踏有关罪名旨在保护的法益。尽管嫌犯为初犯,且承认作出相当部分的犯罪事实,惟其故意程度极高,有关犯罪的不法性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均十分严重。
合议庭根据已认定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议作出如下判决:
-嫌犯涉嫌与多个境外组织勾连而被起诉的两项“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不成立,宣告其无罪;
-嫌犯因非法勾连境外敌对组织并共谋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实而被起诉触犯的一项“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鉴于该罪与其就相同事实被起诉的一项“颠覆国家政权罪”存在 着表面竞合关系,故对该罪不作独立处罚;
-嫌犯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经第8/2023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9条(一)项所规定及处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十一年三个月徒刑;
-嫌犯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经第8/2023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3条第1款(三)及(四)项配合第2款(二)项及(四)项(1)目所规定及处罚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 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以及一项经第8/2023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3条第1款(二)及(四)项配合第2款(二)项及(四)项(1)目所规定及处罚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各判处三年九个月徒刑;
-嫌犯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澳门《刑法典》第34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保密罪”,判处九个月徒刑。
根据《刑法典》第71条规定,数罪并罚,可以判处嫌犯的刑幅为十一年三个月至十九年六个月徒刑。经合议,法庭最后决定判处嫌犯区锦新十二年六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
数十名市民、传媒以及嫌犯家属出席了今天的公开宣判。
初级法院
202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