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法律草案,并会送交立法会审议。新制订的法律草案建议现正从事中介业务的公司或自然人企业主及经纪,须申领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以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提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进一步保障房地产中介业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而为保障现时的从业员,草案内亦设置3年临时准照作过渡安排。 公开谘询,获各界普遍认同 现存於本澳的法律体系的公证及物业登记制度已规范不动产的交易程序,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及高透明度。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对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特区政府於2007年啓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律制度》的制订工作,并於翌年进行公开谘询,期间,收到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而意见普遍认同需要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房地产中介准照及经纪准照 草案建议为房地产中介公司或自然人企业主,以及房地产经纪,设立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两类准照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同时,亦规范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期间需注意的事宜、从业员的权利及义务、行业的监察及管理制度,调查机制、罚则,以及设置三年临时准照作过渡安排等内容,以期建立一套完善的房地产中介发牌监管制度。 领取房地产经纪准照之人士除具备法案所要求的适当资格外,尚须具备法定行为力、高中教育学历、已履行税务及通过由劳工事务局开办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职业技能鉴定;但发出通过鉴定的证明文件与申请准照之间的期间不得多於一年。 三年临时准照 法律草案因应本澳的实际情况设定相关的过渡安排,建议现正从事中介业务的公司或自然人企业主及经纪,在法律公布之日,如具有法定行为能力、具有适当资格及已履行税务义务之要件,可在法例公布的翌日计180日内申请办理临时准照。临时准照由法例公布180日后的日期开始生效,为期3年;而临时经纪准照的申请,将获暂时豁免高中毕业学历及房地产中介业务职业技能鉴定证明。 对於持有临时房地产经纪准照的持有人,若在期满前申请正式准照,按以下3种情况处理:
l 连续在本澳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已满5年且年满40周岁之人士,经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后,可获豁免高中毕业及职业技能考试;
l 连续在本澳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已满3年但未满5年之人士,经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后,可获豁免高中毕业的从业要件,但须通过职业技能考试;
l 从事中介业务未满3年之人士,必须具备合格完成高中教育及通过职业技能考试。 从业期间的义务及相关事项 此外,法律草案亦建议规范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期间的义务及必要事项,包括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前,必须与客户签署书面合同,如合同无订明有效期,推定为6个月;合同内须载明中介人、客户及物业资料外,并须列明拟促成的法律行为、佣金的计算方式或款项、其他倘有的费用、支付方式、条件及是否独家代理;未经客户同意,不可将客户转予其他中介人,亦不得将客户或物业资料披露予其他中介人或经纪;中介公司及自然人企业主仅可雇用持有有效经纪准照的人从事房地产中介职务,并须为属下的经纪发出工作证,经纪不得同时为一间以上的中介公司及自然人企业主从事中介业务等内容。 该法律草案亦建议规范行业的监察管理制度、调查机制及罚则,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规的人士展开调查,并可根据违法者违法情节的轻重向其科处书面警告或罚款,又或因应严重性一并或单独向其科处关闭场所或禁止从事业务1个月至1年的附加处罚。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法律草案将於公布后满180日生效,同时,将制定行政法规以补充法案之执行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