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订的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的规定,已获确认的法人应最迟於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所属界别委员会,总结报告内要求递交之社团证明书的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如已获确认的法人拟向所属界别委员会递交年度总结报告,请及早向身份证明局提出社团证明书的申请。 2.对於在2012年9月12日或之前提交且文件齐备的申请,身份证明局确保在2012年9月28日前发出证明书,而2012年9月28日是已获确认之法人向所属界别委员会递交年度总结报告之最后期限。 3.对於在2012年9月12日之后递交,或仍欠缺文件的申请,身份证明局将尽量处理。 4.申请人在申请时,须:
填写由身份证明局提供的《社团证明书》申请表(可经身份证明局的网页http://www.dsi.gov.mo下载);
申请表须由会长或理事长或其授权者签名及盖会章;
附同以下文件:
- 选出领导成员之会员大会会议纪录;
- 领导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授权书,如申请表由会长或理事长授权他人签署。
如社团或组织已有最新的上述文件存於身份证明局,可不用再递交,但如在申请时一并递交,则可免除社团或组织因错漏而需补交文件所引致的延误。 如对有关社团证明书申请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局查询专线83940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