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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2025年度现金分享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2025年度现金分享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自2008年以来,特区政府推行了多年现金分享计划,向持有特区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发放款项。近年,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希望特区政府对现金分享计划作出检讨和完善。

经听取社会的意见,并参考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关于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规定,特区政府制定《2025年度现金分享计划》行政法规,对2025年度的现金分享的发放资格及声请手续作出规范。

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居民在同时符合身份条件及在澳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发现金分享,永久性居民每人一万澳门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六千澳门元。身份条件是指在2024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续期的居民身份证,这一点与过往制度相同;在澳条件是指在2024年全年身处澳门至少183日,这一点是法规新设的条件。

虽然行政法规新设了在澳条件,但为了照顾特定群体,法规规定三类人士即使不符合在澳183日的要求,亦豁免计算在澳时间:

  1. 于2024年内未满22岁且父或母一方具备领取现金分享资格的人士;
  2. 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第4/2010号法律收取残疾金的人士;
  3. 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第9/2011号法律收取残疾津贴的人士。

另一方面,行政法规参照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关于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规定,将因下列八种理由而不在澳门的情况视为身处澳门,并可申请将有关期间计入在澳期间,如经计算后符合在澳183日的标准,则可获发款项:

  1. 就读当地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2. 住院;
  3. 年满65岁居于内地,或者未满65岁因健康原因而居于内地;
  4. 在外地为已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的雇主工作;
  5. 为负担居于澳门的家庭成员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
  6. 履行公务;
  7. 居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在当地工作或就读当地认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课程;
  8.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

居民可于5月29日下午三时起登入“一户通”或现金分享计划网页(https://www.planocp.gov.mo/)查询是否符合发放资格。符合发放资格的人士会按照既定的时间表,透过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自动收取款项,无需提出申请。

对于初步未符合资格的人士,如在2024年因法定理由身处澳门以外地方,且经计算后符合在澳183日的要求,亦可在2025年6月18日至2028年12月31日连同相关证明文件,透过“一户通"、现金分享计划网页、亲身、代交或邮寄(澳门邮政信箱3094号)方式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声请,在审核后如确认符合条件则会获发放款项。

为了协助有需要的居民查询发放资格和声请发放款项的手续,以及在6月18日后接收声请文件,特区政府将开通电话查询热线(电话:28225000),并会在分布各区的五个政府服务中心设置专门柜台提供支援。

行政法规将于5月29日公布,并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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