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医务委员会举行第六届第10次全体会议,由医务委员会主席罗奕龙主持,探讨医疗广告的相关规范。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徐秀玲厅长和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黄焯鹏处长,分别介绍了《广告活动》中涉及医疗广告的修订等事项,并邀请药物监督管理局及医疗专业委员会派员列席参与讨论。
罗奕龙主席在会议上表示,医疗业界对医疗广告的相关规定关注度甚高。现行法例中,医疗广告主要由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和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规范,而刚完成公开咨询的《私营医疗机构业务法律制度》亦涉及医疗机构业务宣传的相关讨论。其中,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生效至今已逾30年。随着各行业经济活动的变迁及资讯科技的革新,广告的内容、形式及传播媒介均与以往有显着差异。因此,有需要对该法律进行全面检讨,尤其是涉及医疗广告的规范,须听取医疗业界意见。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徐秀玲厅长指出,为配合特区政府“放管服”(即“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政策方向,以及简化行政准照审批程序的施政目标,当局将修订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使广告规范能适应现代经济活动及新兴科技的快速发展,满足业界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诉求,进一步规管广告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她介绍了《广告活动》中涉及医疗广告的修订方向,包括:明确定义及优化原则规定;完善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准则;规范新型广告模式;简化行政审批、强化行政监察及优化行政处罚的制度等。
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黄焯鹏处长则介绍了各地医疗广告的规范模式,指出医疗广告的监管主要分为“事先申请的管理型”和“无须申请的指导型”两类,并整合了邻近地区普遍允许及禁止的广告内容。
与会委员踊跃发言,普遍认同应适度放宽医疗广告的规定,在确保居民获取正确资讯的前提下,减少医疗资讯的不对称,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可及性,使医疗机构之间藉广告提高品质,促进良性的商业活动。委员同意可透过制定“白名单”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资讯无须经卫生局事前审批,以促进业界业务宣传;与此同时,亦建议参考其他地区的做法,订定禁止的广告内容,如夸大、失实、误导、无法证明、促销等资讯,避免居民错误选择医疗服务,增加医患纠纷的可能。此外,有委员指出,居民较关注医疗人员可提供的服务项目,并对医疗广告的定义提出疑问,例如禁止比较广告的具体范围,以及分享医疗资讯是否属于广告。部分委员建议,健康资讯等科普内容应获豁免,认为有助提升居民对自身健康的认知,也有委员关注例如自媒体及社交媒体发布医疗资讯的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