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内地居民乙与丙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丙于2015年病逝。2016年,乙遇见澳门居民甲(其小学同学),双方交换电话号码及微信联系方式。其后,甲和乙协议透过虚假结婚协助乙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并成功于2018年于江门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事实上,甲和乙没有缔结婚姻及共同生活的意愿,仅企图以夫妻团聚为由为乙申请来澳定居。完成登记后,甲继续在澳门生活,乙则留在内地。2019年,甲向澳门身份证明局递交婚姻状况变更申请,申报乙为其配偶并附上上述结婚证副本以证明两人的夫妻关系。2022年,乙向澳门治安警察局递交两份居留许可申请,分别以夫妻团聚及继母女团聚为由为其本人及女儿申请澳门居留许可。同年,甲和乙向当局递交上述结婚证副本及经双方签署的维持夫妻/事实婚关系声明书,当中声明双方仍维持法定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然而,经治安警察局查核出入境资料及深入调查后,发现二人婚姻关系不实,继而揭发事件。检察院对甲乙二人提起控诉。经审理,初级法院裁定甲及乙以直接共同正犯身分触犯了第16/2021号法律第78条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为取得许可而虚伪作出并主张某些法律行为罪」,各判处两年六个月徒刑,缓刑三年。
甲及乙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的裁决沾有审查证据方面明显有错误及错误适用法律之瑕疵。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上诉人仅以个人分析及见解对案中证据作出其认可之事实版本,但这并不妨碍原审法院按照一般经验法则和逻辑常理形成心证结论。合议庭认为,综合对各证据的梳理,可以发现两名上诉人之间的感情和关系异常且疏离,双方交流侧重于协助乙获取居留权之进度,此种生疏及距离感与他们所声称的中式夫妻相处方式不符,实际上亦缺乏一般夫妻共同生活之痕迹,故原审法院之认定并未违反任何一般经验法则或逻辑常理。就上诉人提出的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即案中证据不符合第16/2021号法律第78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及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合议庭认为,两名上诉人只强调案中没有直接证据显示虚假结婚协议及双方因缔结虚假婚姻而生的利益交易,然而原审法院已就此作出了详细的理由说明,心证部分亦未有不妥之处,显然不存在任何疑问及瑕疵。经分析,合议庭认为两名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项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已证事实之认定也足以构成被指控的犯罪,并不存在任何开释的空间。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认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法院的裁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198/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