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1日上午,入住氹仔某酒店的旅客甲叫了酒店的送餐服务。约11时27分,甲打开房门让送餐员乙内进送餐。进入房间后,乙从餐车取出食物时,甲突然用手来回抚摸乙的手臂,乙闪避后,甲继续用手隔着乙的衣服触摸其背部的胸围扣,并尝试解开,但未能成功。期间,甲向乙暗示欲与后者发生性行为,但遭其拒绝。之后乙哭泣着离开房间,同事见状向经理求助。经理报警。检察院对甲提起控诉。经审理,初级法院裁定甲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触犯《刑法典》第164-A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性骚扰罪」,判处五个月徒刑,缓刑两年。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方面有明显的错误及主张原审判决违反「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由于案件发生在酒店房间,没有第三人在场或监控录影,因此证据主要依赖于双方的陈述和其他间接证据。上诉人声称他只是在支付餐费时不小心碰到对方的手,而被害人则指控上诉人曾多次试图解开她的胸围扣,并对她进行性骚扰。由于上诉人与被害人就事件的描述各执一词,故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综合考虑案中的所有证据资料以分析原审法院的心证是否存在明显错误。考虑到上诉人及被害人本来并不相识,卷宗内亦没有任何迹象显示被害人有砌词诬蔑上诉人的动机,经综合分析其余证人之证言及在庭审中审查的卷宗书证,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而非上诉人的辩解,属于原审法院的自由心证范围,且原审法院综合分析和论述了其心证的形成,说明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皆没有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能仅以个人观点为由试图推翻原审法院所形成的心证。另外,合议庭强调,「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仅在存有不可解决的、合理且可说明理由的疑问时方适用,这种合理怀疑必须是法官在形成心证前就对作出决定的事实前提抱有怀疑,且是合理及无法补救的。只有当证实了法官对重要的事实存有疑问,并在这种疑问状况下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判时,方存在对上述原则的违反。合议庭认为,本上诉案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原审法院已清楚、客观且坚定地指出了上诉人所犯罪行之罪过和责任,毫无迹象显示原审法院在存有疑问的情况下仍然裁定上诉人有罪。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法院的裁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208/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