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计署今(27日)公布《对特别的士服务的监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重点披露当局在监察特别的士服务方面的各种问题。审计发现指,有关问题均源于批给合同的规定未被严谨执行,不仅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亦有违市民藉特别的士服务满足出行需求的殷切期望。
为纾缓市民出行的问题,特区政府先后两次就特别的士准照开展公开竞投。特别的士自2017年4月起陆续投入营运,当中第一批合共100辆俗称“蓝的”之经营期至2025年9月30日,第二批合共200辆“红的”则至2028年5月31日期满。两次公开竞投均由同一承批人中标,根据批给合同,承批人缴付予特区的回报,以每年每个特别的士执照6,000澳门元计算。
为达至提供特别的士服务之目的,招标文件清楚列明各类技术条款供竞投者考虑,当中包括最低营运车辆数量标准、预约特别的士服务流程等,这些条款亦载于批给合同,作为确保承批人服务质素的重要条款。根据批给合同和相关法规,交通事务局(下称“交局”)为特别的士服务监察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因此,是次审计工作主要审查交局对批给经营特别的士的监察措施,并以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的营运数据作为审计基础,结果发现该局未有妥善履行监察职责。
在“最低营运车辆数量”的监察方面,特别的士之招标文件及批给合同订明了有关计算方式,审计署经计算,发现承批人长期不达标,当中日间的上下班时段尤为严重,但交局不仅未有妥善监督,反而基于承批人指车辆老化影响营运,并认为在多个不合格时段内仍有一定数量的“候召中”车辆行驶,判断可满足市民出行需求,而先后两次自行放宽对“最低营运车辆数量"的监察标准,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放宽监察标准前,交局曾按合同规定就未达标情况作出一次处罚,放宽后则未见开展任何处罚程序。
审计报告指,交局自行将计算“最低营运车辆数量”的参数,由“已发出的士执照数量”放宽至批给合同没有规定且由承批人提供的“当月可安排营运的最低车辆数量"。以“红的”2025年1月为例,按交局放宽的参数计算,“最低营运车辆数量”较以原参数计算的数量减少约24%。而即使放宽了标准,在审查期间,承批人每月仍未能达标。此外,由于不同时段均订定了车辆营运比率,承批人应有不少于20%的车辆作调配,因此有关车辆老化而影响“最低营运车辆数量"的理由并不成立。同时,有关有一定数量的“候召中”车辆行驶便可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的说法亦欠理据,除了有关数据显示未能成功召车的比率甚高外,部份情况也基于召车系统仅供搜寻指定范围内的车辆,若车辆不在限定范围内则无法即时召车,故难以印证交局的推论,亦不能成为放宽标准的理由。
在预约服务及交通安全监察方面,承批人并未按规定提供预约服务,不仅未有于指定时间内向乘客提供乘车资讯,更自行大幅缩短配车安排的时间,以致通知乘客预约成功时并不保证配车,而就预约机制可能出现的失约或延误,交局亦没有运用承批人提供之营运数据进行主动监察。此外,审计发现半数“红的”并没有按规定于营运前完成安装“驾驶行为及状态监控系统”,约25%车辆的系统从未能把任何警示数据上传至承批人的系统,至2025年2月,即“红的”投入营运后将近6年仍未解决问题,未能有效达致推动驾驶员提供安全及优质服务之目的,突显交局监察力度明显不足。
审计署认为,上述种种情况均源于批给合同的相关规定未被严谨执行,以及交局未有妥善履行监察职责。对于事先设定并经承批人同意的经营条款,嗣后不应以经营困难作为不予遵守的辩解理由,倘若在通过严谨的招标程序后可允许承批人不按规则执行,那么对善意相信及遵守规则的竞投者以及潜在竞投者,显然有欠公允。事实上,在“蓝的”投入服务约1年4个月后,便开展“红的”的公开竞投,若有意见认为在实际执行上存在困难,则交局在新一轮竞投前理应充分评估,设定相应条款,然而,交局在“红的”招标条款中的“最低营运车辆数量”、“预约特别的士的运作流程”均无作出调整。
审计署指出,处罚只是最后的监察手段,批给合同的条款设定和执行监察均由交局跟进,为纾缓社会大众“搭车难”的问题,该局必须以坚定决心妥善履行法定监察职责,全面检视及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并在未来倘开展的新批给程序中订定能有效回应社会诉求的招标条件及合同条款,设定相应的监察措施,以谋求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尽力满足大众的出行需求。
上述报告较早前已呈送行政长官,公众可于审计署网站(https://www.ca.gov.mo)下载报告全文,或于办公时间到审计署免费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