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已於今日(7月1日)起生效,为配合相关工作顺利推行,房屋局会自7月1日起持续有序地派员到本澳各区房地产中介公司(俗称地产铺)巡查,而房屋局於首日分别到全澳多间地产铺巡查结果正面,并未发现有违规情况。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在2012年11月颁布,於今日生效,由颁布至生效有近9个月的时间。目的是让业界朝向更专业,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於2013年7月1日起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才能从事相关业务;而在2013年7月1日起向客户提供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前须先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 房屋局稽查人员於今(1日)分别前往澳门及氹仔区内较为集中之多间地产铺进行抽查性巡查工作,已成功进行巡查的16间房地产中介营业场所中,基本上符合相关规定。 在稽查人员进行巡查过程当中,亦发现有部份的房地产中介经纪不清楚须配戴由所属中介公司发出的工作证,按照第4/2013号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中,所指的工作证应由房地产中介人发出,在证上须载有该经纪的姓名、准照编号、所属的中介人的名称及准照编号,以及附有持证人的照片。 房屋局再次提醒房地产中介人须在其营业场所当眼处挂上有效的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及营业场所说明书。 而本年7月1日之前已达成的房地产中介协议仍然有效,惟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必须於7月11日前,往俾利喇街望贤楼地下之办事处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本年7月1日前已订立且仍有效的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在7月1日,房屋局已接收4份中介协议清单。 房屋局重申根据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19条的规定,於2013年7月1日后所订立的房地产中介合同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同时,就2013年7月1日之前已订立的口头方式的房地产中介协议,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或义务,房屋局呼吁所有的房地产中介人及消费者应尽快於法律生效起6个月内与对方以书面方式重新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