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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设置及组织架构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设置及组织架构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为深入推进公共行政改革,进一步精简政府组织架构,提升政府运作效能,有需要对生效至今逾40年的规范公共部门组织架构的第85/84/M号法令进行全面检讨,为此,依照公共行政改革领导小组订定的方向和目标,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规,作为日后重组公共部门及实体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

法规确立公共部门及实体设立和重组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职能明确原则、精简高效原则、相互配合原则等。同时,明确行政公职局作为统筹部门,负责跟进、协调及评估特区政府按照法规开展的重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工作,并监察法规的执行情况,为此,法规赋予行政公职局相应职权,包括对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设立、重组、合并或撤销方案发表意见、实地考察部门等,而各部门依法负有合作义务,应积极配合行政公职局的工作。

另外,法规亦对政府部门的设立、内部架构、人员配置等方面订定一系列的规范准则。

在设立方面,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在出现新职能,且难以透过调整现有部门的组织架构履行有关职能时,方可设立新的部门,对新设部门作出明确限制。

在内部架构方面,法规订定了部门厅、处级附属单位的设立原则,包括应以合理分工与流程管理为原则,把性质相同、相近或流程上密切相关的职能及工作集中在同一附属单位执行;厅级单位负责履行所属部门的政策性目标和核心职能,且只有在必要时,方可下设处级单位。如履行的职能是为所属部门提供辅助性工作,尤其是涉及行政事务、人事财政、资讯、法律、公共关系等业务时,有关附属单位只可设置为处级。

法规对部门的领导官职及内部附属单位的数量设定上限标准,除有特别理由且获行政长官批准外,因应部门职能且按照人数规模须遵守相应上限标准:

1. 人员规模200人以下,上限为2个领导官职、2个厅级及4个处级附属单位;

2. 人员规模200人至1000人,上限为3个领导官职、6个厅级及12个处级附属单位;

3. 人员规模1000人以上,上限为4个领导官职、8个厅级及16个处级附属单位。

法规亦进一步完善项目组、自治基金及咨询组织的基本规范,明确有关实体不下设附属单位,亦不设自身人员编制。

最后,法规明确规定各公共部门及实体应按照行政公职局编制的工作日程检视自身的组织法规,并按情况提出倘有修订建议,以使各部门的组织结构符合本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