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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见解:无罪判决后仍可追究嫌犯先前违反担保义务的责任


终审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宗统一司法见解的非常上诉。

检察院针对中级法院在第125/2024号刑事上诉案件中作出的合议庭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统一司法见解的非常上诉,认为该中级法院的决定在同一法律范畴内且就对同一法律问题与中级法院在第27/2022号刑事上诉案件中作出的合议庭裁判相对立。

检察院认为,上述两项中级法院的裁判对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嫌犯有违反担保强制措施义务之情形时,法院可否在作出无罪判决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92条的规定,宣告嫌犯提交之担保金归澳门特区存在对立的解决办法。

终审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时指出,《刑事诉讼法典》第192条明确规定,当出现嫌犯在诉讼程序中无理缺席应到场之诉讼行为或违反应遵守之义务的情况时,立法者直接视为违反担保,而一旦违反担保,其价额即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立法者以「担保视为违反」及「即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表述,反映违反担保的法律效果依法自违反的那一刻产生,不需由法官宣告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合议庭续指,《刑事诉讼法典》第198条第1款c项虽规定强制措施在无罪判决时即行消灭,但此消灭仅指嫌犯于无罪判决后不再受强制措施拘束,并不涉及其先前违反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终院认为,《刑事诉讼法典》第192条所确立的规范,旨在确保嫌犯履行应尽义务及出席诉讼程序,若因作出无罪判决便不能追究嫌犯先前违反义务的责任,那便会削弱担保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胜诉,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27条的规定,订定如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具强制力的司法见解:在违反担保先于无罪判决的情况下,即使法官在无罪判决后才确认违反担保的前提要件,并不影响执行《刑事诉讼法典》第192条的规定。

参阅终审法院第108/2024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26条的规定,相关统一司法见解的裁判将刊登在2025年11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