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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维持判处两跨境电信诈骗犯实际徒刑的裁决


2022年12月下旬,有境外电信诈骗人士计划在澳门租用住宅设立电话诈骗窝点,以便透过远程操控,冒充内地公检法、政府部门及电讯供应商人员,以涉嫌违法为由,大规模拨打电话诱骗被害人转账。为实施犯罪,相关人士指使甲在澳门租赁单位并安装设备,甲随后联系友人乙,要求其协助物色租屋人选及在单位内设置设备。乙找来丙负责承租单位,并安排具备电脑网络知识的丁安装调试设备。在四人的共同协助下,该境外电信诈骗人士成功诈骗至少合共1,360,699.31澳门元、4,373,500.00港元及18,260,211.01人民币。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裁定四人以直接共同正犯,以彼等既遂方式触犯二十二项「相当巨额诈骗罪」、九项「巨额诈骗罪」及十项「诈骗罪」,罪名成立,合共判处每人十五年实际徒刑,并须以连带方式赔偿被害人损失。四人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裁定上诉理由部份成立,改判甲十年实际徒刑、乙八年实际徒刑、丙及丁各六年实际徒刑,剔除部分因罪名被开释而无须支付的民事赔偿,并维持原审判决中民事部分的其余裁决。

甲及乙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方面出现明显错误、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及量刑过重等瑕疵。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90条第1款g项规定,当案中罪行只可处以十年以内的徒刑,对获中级法院确认初级法院裁判的裁决就不能再提起上诉,只有就两审法院裁决有差异的问题才可以上诉至终审法院。因此,即使中级法院在量刑方面较初级法院为轻,根据上述规定仍可就中级法院的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中,中级法院确认了二十二项「相当巨额诈骗罪」中的十七项,并重新就该十七项「相当巨额诈骗罪」作出了量刑。申言之,该十七项「相当巨额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存在两审确认的情况,差异部分仅涉及量刑方面。因此,在终审法院审级的上诉中只能审理量刑的问题,而与「相当巨额诈骗罪」相关所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基于已存在两审确认的情况,均不予以审理。在量刑部分,合议庭指出被告们非为初犯,曾分别因其他犯罪而被判刑。而在本案中,彼等作出诈骗行为,导致大量财产损失,涉及的金额相当巨大,故意程度高,行为的不法性十分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故有必要对相关犯罪活动作出阻吓性的处罚,以打击诈骗活动,维护社会安宁和秩序,以及保护人们的合法财产。合议庭综合考虑到已证事实所展现的事实的严重性、不法性及各被告的罪过程度和人格,并按照《刑法典》第40条第1及2款和第65条第1及2款的量刑准则,不认为存在量刑过高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甲及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上诉的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56/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