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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公司提请合资格申请人须于期限内完成购买置换房手续

合资格申请人须在指定期限内,前往位于明珠都汇S号及Z号地铺的销售中心完成办理手续。

根据第248/2025号行政长官批示,符合第8/2019号法律第十二条第二规定的条件,并已按照第89/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被澳门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接纳为购买置换房的申请人,须自批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即2026年1月30日或以前),向都更公司支付相关独立单位的售价及缮立单位的买卖公证书。逾期未完成上述手续者,将丧失购买置换房的资格。

合资格申请人须在指定期限内,前往都更公司位于澳门东方明珠大马路明珠都汇S号及Z号地铺(明珠街及东方明珠大马路交界)的销售中心完成办理相关购买手续,销售中心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中午照常办公。如有查询,可致电(853)2888 2237。

都更公司将会透过挂号信及短信方式通知合资格申请人,并提请合资格申请人应及早办理手续,以预留充足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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