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第一批动产的评定》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下称《文遗法》)规定,为确保属文化遗产的动产获妥善处理、保存、修复和储存,免遭自然或人为的破损、散失和灭失,以及促进其应用于研究、展示及教育活动,公共部门所持有的具重要文化价值的动产均须作评定,并由文化局启动有关程序。
为推动澳门具重要文化价值的动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特区政府根据《文遗法》的规定,启动评定首批400件/套动产的程序;于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1月2日进行为期30日的公开咨询,并征求文化遗产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充分考虑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见后,拟定了《第一批动产的评定》行政法规草案。
该首批被评定的动产分为24个类别,包括考古物、祭祀器物、宗教物品、瓷器、陶器、珐琅器、绘画、版画、书法、雕刻、石刻、纺织品、家具、装饰构件、游戏工具、交通工具、珍贵的手抄本、罕有的书籍、地图、印刷品、官方文书、书信、摄影和工艺扇,且均由文化局澳门博物馆收藏。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