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第7/2018号法律《海域管理纲要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第128/2015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5号的授权行使海域管理权,规范与海域有关的活动。为有效管理海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具职权推动制定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规。
第7/2018号法律第八条亦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通过批给、许可或其他方式,批准海域的使用。批准制度由专门法规规范。
为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展开了《海域使用法》的立法工作,制定关于海域使用的法律制度,以具体落实第7/2018号法律的规定。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海域属公产;
二、订定私人实体得以专用批给或临时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三、明确海域使用权的范围,赋予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权凭证有效期内,按照凭证所定的海域面积、空间、用途及条件,使用特定海域;
四、订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条件,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杜绝海域出现荒废闲置的现象;
五、建立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权人须缴付海域使用金;
六、明确海域使用权终止的后果,以及倘有的赔偿、移除在海域上设置的基础设施及临时设施,以及腾空海域的相关规定;
七、积极保护海洋环境,减低用海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