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内地旅客因在澳进行不法货币汇兑被废止逗留许可


内地居民甲于2024年9月7日以游客身份入境澳门,并获准逗留至2024年9月14日。同年9月13日,司法警察局在一场打击“换钱党”的行动中发现甲在娱乐场及周边区域从事不法货币汇兑业务。随后,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厅代厅长以批示废止甲的逗留许可,并命令其于2024年9月14日离境。甲不服,于2024年9月30日向保安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但遭驳回。甲不服保安司司长的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针对甲提出其仅仅是偶然与朋友兑换货币,其行为不具重复性亦不以营利为目的,故被上诉决定属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合议庭认为,被上诉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是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35条第2款(一)项(四)分项,即倘非本地居民“入境后的行为明显偏离给予许可的目的”,行政长官得以批示废止在本澳的逗留许可。在本案中,甲获准以旅游目的在本澳逗留,然而,行政当局所搜集的证据证实甲入境后便在娱乐场从事不法货币汇兑,并以此作为是次来澳之主要目的,明显偏离其原本获准逗留之目的。合议庭进一步指出,与甲所主张相反,上述所指的法律规定不要求重复作出不符合原本获准逗留目的之行为。非本地居民之行为一旦满足该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行政当局即有权依法废止其逗留许可。因此,本案中不存在任何法律解释或适用上的错误。

综上,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司法上诉败诉,维持被上诉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37/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