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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务运输局回覆多名议员书面质询
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贾利安就多名议员对建筑物高度、西湾大桥下层行车通道、娱乐场所车位、设立专用升降机连接山顶医院及工业用地等问题的书面质询作出回覆。 贾利安回覆立法议员区锦新提问有关新口岸建筑物高度时表示,新口岸填海区的城市规划於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制作,其中罗理基博士大马路靠山边一侧的各幅地段,楼宇高度由20.5米至90米不等。他表示,本澳土地匮乏,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地段的规划有需要作出调整,如周边的街道、交通设施、楼宇高度等的条件,以充份利用相关的土地。工务局和文化局经研究后,认为现时观看松山灯塔的主要视线必须保留,包括外港码头、金莲花和塔石广场等地段。至於罗理基博士马路靠山一侧地段,并非座落在上述的视线上,故将高度调整至不超过海拔高度90米。 就立法议员高天赐质询当局不开放西湾大桥下层予电单车驾驶者使用,贾利安表示,若在平常日子将大桥下层车道有限度地开放予使用,需就相关技术问题展开研究,包括通道出口与其他道路交接的运作安全性、对下层车道的运作监控和车速监测、事故应变措施及台风来临时的运作安排等。当局现正积极展开研究工作,从而制定合适的和其他更具长远效用的可行方案。 立法议员吴国昌质询当局有否督促娱乐场所为其员工解决交通安排及泊车问题。贾利安在覆函中指出,当局在审批与旅游博彩相关的建筑项目的设计图则时,均会要求发展商在其项目内设置不少於现行第42/89/M号法令所规定数目的车位。此外,当局还会鼓励有关的营运公司为属下员工提供一定数量的车辆停泊位及其他合适的运输安排,以满足上下班的交通需要。 贾利安回覆立法议员容咏恩就设立专用升降机连接山顶医疗急诊室的计划的进度时表示,为方便有需要市民往来仁伯爵医院,当局去年九月已计划在鄂斜巷之石级建造两部升降机,并在新口岸山边街建造连接加思栏马路的车道和升降机。目前,鄂斜巷的升降机计划已经编制完成,当局亦已谘询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现正进行最后修订,将於短期内完成确定方案,并尽快动工兴建。至於新口岸山边街连接加思栏马路的车道和升降机计划的初步方案亦已完成,顾问公司现正编制施工计划,预计可於短期内完成。 就立法议员吴国昌质询有关工业用地问题,贾利安表示,位於氹仔北安的工业填海区,30幅批出土地当中,尚有9幅土地未被利用。另外,有关在八十年代末及九十年代初批出的位於路环石排湾工业区、路环石矿场附近的十多幅工业用地,虽然承批人已按照合同缴付溢价金,但由於土地的条件,承批人无法按合同所订定的期限完成各地段的利用;而在九十年代中,当时政府已批准将该区的用途改为住宅用途,并向各承批人谘询意向,因应本澳的客观条件,相关的规划细则至今尚未定案,故土地批给合同未能完成修订。他强调,特区政府因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按工业用地地段的条件,如地段所在地区现有的设施、交通及其他基建配套等,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作出妥善规划,对土地作出用途上的调整,亦会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研究考虑将整个或部份地段规划作与建社会或经济房屋之用。 ※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 );
编号325/III/ 2007、434/III/ 2007、314/III/ 2007、381/III/ 2007、225/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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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利安:逐步实施公交优先政策配合社会发展
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贾利安表示,行政当局近年已逐步实施公交优先政策,如嘉乐庇总督大桥以试验方式列作巴士及的士专用道路,而果亚街的部份路段亦已作为巴士专用车道。当局会继续於客观条件许可的路段,研究合适的方案以配合公交优先政策。 贾利安在回覆立法议员梁庆庭书面质询时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市民出行模式的变化,该局不断对巴士路线作出相应的调整及优化。近年已推出三条澳氹快线服务(MTl/MT2/MT3),於繁忙时段为往返澳氹的市民提供点到点的巴士服务。另一方面,现正积极研究提供夜间巴士服务,并争取於本年内推行。 为鼓励更多市民选用公共交通服务,除了优化巴士路线及提高巴士的周转效率外,亦会继续研究可行的票务优惠计划,例如将於今年内推出「长者月票优惠」,鼓励更多长者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当局期望透过有关计划,能创造更多有利条件,以舒缓路面交通压力。 另外,贾利安在回应议员陈明金书面质询时强调,行政当局长期以来都非常关注本澳各区的交通运作,并会因应实际的情况设置各类交通配套设施。就氹仔及路环之交通安排,相关部门一直有开展研究及分析工作,并适时订定各种措施,以配合整体发展的需要。 他指出,鉴於望德圣母湾大马路的交通日渐繁忙,当局早前已开展了於该道路加设行人过路设施之研究,现正订定有关的具体规划并争取尽快展开兴建工程。同时,为了满足离岛区泊车的需求,位於莲花口岸对开的重型车辆停车场将於本年年底竣工,为重型车辆提供约三百个泊车位。 他透露,当局有规划於路氹新城口岸旁及氹仔司法警察局对开地段兴建大型公共停车场,同时亦正计划於路环石排湾兴建一座重型车辆停车场,藉以进一步舒缓离岛区的泊车压力。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385/III/ 2007、411/III/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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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回覆立法议员书面质询
当局就立法议员有关社会房屋、节约能源及机场乘客服务费的书面质询予以回覆。 房屋局局长郑国明回覆议员关翠杏的质询时表示,根据建设发展办公室资料,望厦第一期社会房屋工程之修订方案为计划兴建34层楼宇,高度少於100米,共提供588个单位,初步造价约澳门币2.8亿元,以二房一厅单位为例,每个单位造价约29万元。但基於工程方案仍待最后落实,故未来实际造价将根据届时具体情况调整。 在严格控制社屋公共资源的运用上,当局对设计阶段初期的方案严格把关,根据房屋局制定之《社会房屋建造指引》单位面积要求,控制各种户型单位之面积在合理范围内,并须参考“指引”的要求,采用经济合理、安全耐用的材料及建造方法。楼宇建造方面,通过公开招标选用符合市场合理价格水平之承建商,并严格监控施工过程,保证楼宇质量,减少日后楼宇维修保养所需之费用。在社屋管理上,将加强有关规限,透过法例修改将要求承租户於一定期限内递交资料,如无理延误或不提交资料会被解除租赁合同。 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山礼度回覆议员陈明金的质询时指出,该办自2005年成立后,开始对能源领域进行一系列的规划和研究,其中,节约能源被列作一项持续和长远的能源政策及目标。 他表示,考虑到公务员应该带头树立节能的榜样,政府在2006年开始筹备推行公共部门的节能计划并分阶段进行,今年6月刚启动了专项协议计划。推行节能计划旨在建立公共部门内的节能文化,更重要的是,计划拟通过收集各功能部门的用能数据,建立能耗数据库,从而进行能源管理和持续跟进。长远而言,政府希望研究建立能源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能耗标准。 根据统计数据,由2004年至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季度,全澳总体耗电量及公共部门用电量均有同比增幅;其中,公共部门用电量占全澳总体耗电量依次为8.9%、9.3%、8.7%和7.8%。数据显示经济增长与能耗呈正比例,没有明显脱轨的迹象。本澳自2004年开始,陆续兴建及启用一系列的大型基础项目,包括体育设施、广场及其他项目等,部分设施相继对外开放予公众使用。政府将继续留意电能消耗情况的变动,希望通过加大力度宣传推广节能文化,透过公共部门节能计划逐步推进节能工作。 就陈明金的另一份质询,民航局局长陈颖雄在回覆中提及,澳门国际机场自1995年开始营运至2004年的9年间未有调整所徵的费用。对於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於2004年提出修改澳门国际机场应缴费用的建议,特区政府参照国际民航组织对机场收费所订的政策,基於用者付款原则,以及考虑到机场业务固有费用乃机场专营公司一项重要营运收入来源,保障该公司营运及再投资所需,特区政府批准了有关建议,并颁布第36/2004号行政命令。为保持澳门国际机场中转地位的优势,该行政命令亦订明过境乘客可获减收乘客服务费,费用为澳门币40元(直接过境乘客则继续获豁免),比离境乘客的费用低於百分之五十。 他指出,该行政命令生效至今,澳门国际机场的台湾过境乘客人数并未因增收乘客服务费而下降;相反,无论以本地或台湾空运企业运载量计算,客运量每年均保持上升。 为创造更佳的营运条件,特区政府继续督促机场专营公司定期检讨各项收费,配合澳门城市定位的发展策略及因应市场变化作调整,以保持澳门国际机场的竞争优势。同时,机场专营公司与澳门空运业界将举行会议商讨现行的收费制度,日后将向当局提交修改建议。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 );
编号390/III/ 2007、312/III/ 2007、330/III/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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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致力消除「屏风效应」
行政当局分别就楼宇高度和旧区重整问题回覆两名立法议员的书面质询。 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贾利安在回覆议员区锦新的质询时指出,城市中出现「屏风效应」和「热岛效应」等问题,可能与高层楼宇高度和密度有关,而本地区现行建筑法规除了控制楼宇高度外,还规范塔楼的设计,其形状、与公共街道的距离、塔楼之间的距离,塔楼窗洞的距离等,以上所有规定都会减低所述效应。 他又透露,位於河边新街的旧亚洲汽水厂地段,将会兴建两幢分别46及47层高的商住大厦,附设有巴士总站,公共停车场、社会设施和行人天桥等公共设施。针对该楼宇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当局已从日照、通风等方面进行过评估。依据阳光每日的运行方向与该楼宇周边情况,以及按澳门近年的气象记录显示,本澳平均一年有4个月吹北风(冬季),另外有3个月吹西南风和5个月吹东南风,由於河边新街和该楼字是呈东北──西南方向,而其中之一立面面向内港河渡,因此,该楼宇大致上对有关区域的主风向不构成阻挡。 此外,贾利安在回覆议员吴国昌的质询时指出,《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争取於今年第四季度提交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讨论,目前委员会属下三个专责工作小组正对草案所涉及的问题,如最低补偿标准,启动重建比例等进行讨论和谘询,收集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作出评估,并向政府提出建议。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均认同旧区重建需法律先行,只有在制定了一套健全法律的基础上,才能达至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及在保障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公平公正公开地展开旧区重建的目的,故此,佑汉区的重建工作也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 对於居民十分关注的补偿问题,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由去年起已就此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委员会和社会各界均认同旧区重建所涉及的最低补偿标准应是「让受影响的业主可以购买同区同质素一定楼龄的单位」,补偿方法除了现金补偿外,若重建区条件许可,将提供价值单位作为第二种补偿方法供业主选择,价值单位是为着回应居民以楼换楼诉求而提出的一个相对公平公正,及具可操作性的构思。 鉴於最低补偿标准备受居民关注,在下半年,政府跨部门工作小组将就最低补偿标准而展开一连串的街区谘询工作,收集居民对补偿的诉求,及向居民介绍价值单位,听取意见。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编号 388/III/2007;357/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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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学者获文化局学术研究课题奖励金
今届“学术研究课题奖励”评审结果近日公布,四位分别来自澳门、内地及葡国的学者获选。 “学术研究课题奖励” 鼓励开展有关澳门以及澳门与中外人文交流的研究,为具有前瞻性和开创性的相关课题研究提供奖励金,每项课题的奖励金由原来的澳门币六万元,提升至澳门币十一万至十八万元不等。申请者可在全年任何时候提出申请,文化局每年分两次对申请进行评审,并於每年的三月和八月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是次入选者共四位,他们是: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教授戚印平,研究课题为《澳门圣保禄学院新探》;波尔图大学文学博士Lúcio Manuel Rocha de Sousa,研究课题为《Macau : A lei do comércio nos sécs. XVI e XVII (1557-1614)》;暨南大学历史学博士、副教授张廷茂,研究课题为《晚清澳门海上贸易研究》;浙江大学历史系博士、教授谭树林,研究课题为《英国东印度公司与澳门》。 入选者将在研究期间完成一份不少於十二万字的论文,有关论文或部分内容将出版成书或刊登於由文化局主编的《文化杂志》。“学术研究课题奖励”规章及其他详情,可浏览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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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街总合办「推广无烟食肆义工培训」活动
卫生局联同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於日前假街总新大楼举行了两小时的「推广无烟食肆义工培训」活动。这次义工培训活动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训练出一批控烟义工,以协助未来在社区持续地推广「无烟食肆」计划。 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为「无烟食肆」计划的其中一个协办单位,而本次义工是由街总积极招募。活动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促进部人员利用简报、角色扮演与游戏形式,将吸烟危害、无烟食肆重要性及食肆拜访技巧传达给义工们。期间义工反应热烈,积极发问,并热切期待「无烟食肆」能在澳门顺利地推广。 卫生局曾在本年5月31日 (世界无烟日)主办了「食肆全面禁烟一天」,结果非常理想,共有一百五十多间食肆响应。这批义工将於本年9月至10月份进行食肆拜访,希望经过游说,能够吸引更多的食肆加入「无烟食肆」行列,让本澳市民与食肆员工能享受百分百的无烟环境,真正保护他们的健康。 *** 卫生局已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积极地推动修改现行烟草控制法律,而「烟草控制修订法律谘询文本」亦於9月份进行公开谘询。希望市民能积极参与,提出意见。而谘询文本可透过卫生局、民政总署、社工局、经济局、旅游局、财政局、海关、治安警察局、体育发展局及法务局网页下载,或在山顶医院、卫生中心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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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汉筷子基再增六百七电单车位
为进一步纾缓该区的泊车需求,土地工务运输局在佑汉区和筷子基区新增的六百七十多个电单车泊位将於本月中投入使用,届时本澳的电单车泊位可增至约二万四千个。政府将因应不同地区的需求情况和实际客观条件,适当增设电单车泊位,并争取年底前本澳公共电单车泊位达到三万五千个的目标。 为增加北区的公共泊车位数量以配合区内发展的需要,土地工务运输局正积极寻求合适的地点於佑汉区和筷子基区近二十条街道增设电单车泊位,分别包括永定街、永安街、菜园路、佑汉新邨第一街、长寿大马路、马场大马路、亚马喇土腰、看台街、白朗古将军大马路、巴波沙大马路、顺风巷、俾利喇街、俾若翰街、和乐大马路、和乐坊二街、和乐坊一街、白朗古将军街、收容所街、沙梨头北巷。上述街道於本月中前合共可增加六百七十多个电单车位,其中佑汉区约有三百个,筷子基区可增设约三百七十个车位。 至九月中,本澳公共电单车泊车位将可达到约二万四千个,其中街道泊车位为二万一千三百多个,公共停车场的电单车泊位有二千六百多个。由上月下旬至九月七日期间,新增电单车泊位约七百六十个。为了进一步纾缓电单车泊车需求,土地工务运输局会以善用空间原则下,继续於各区有条件的地方增设车位,同时在兴建公共停车场时,适当调升电单车泊位比例,如刚於九月一日试用的艺园停车场,其电单车泊位数目已比轻型汽车泊位为多,此外,政府亦鼓励私人建筑项目适当增加电单车泊位数目。透过多方面措施,本澳电单车泊位数目将持续增加,争取年底前全澳公共电单车泊位能达至三万五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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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屋租约的更新与解除之情况
为有效合理地运用公共房屋资源,帮助更有需要的家庭解决住屋问题,房屋局会定期核实承租社屋单位的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跟进及关注承租人的变化情况,有需要时会建议修改租赁合同,同时亦会即时处理被举报的涉嫌违规个案。 一向以来,社屋的租赁受8月8日第69/88/M号法令规范约束。入住后,承租人应於每年一月向房屋局更新其卷宗所载资料;而房屋局亦会依据澳门的社会经济总体情况,按计划有序地对五千多个承租户的家庭资料进行更新,适当处理租户的变更情况,一旦发现违规个案,会即时作出调查及处理。一方面,因应承租户每月收入或家庭成员人数的变化对租金作出相应调整,对於已改善了经济状况的家庭,会因应其收入来调升租金,但若因遭逢变化面对困境而申报收入减少的家庭则会调低租金;另一方面,当租户家庭人数增加或减少时,亦会要求租户调迁至合适的房屋。然而,在上述工作中常遇障碍,例如不愿加租或调迁单位,但经过不断的调解劝喻下,大部份租户都愿意合作,只有某些承租人因拒绝调升租金或调迁单位,才会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程序,首先会将被解除合同的情况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在1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如承租人不作任何解释或其解释不合理,才进行解除合同。在15日内完成必要调查后48小时内提交报告书,作出解除合同的最后决定,此一决定及原因会即时通知承租人,以便当事人於30日内自愿搬离单位,否则会被强制执行敕迁。 上述法令同时规定,如承租人或其家庭中已登记的任何成员取得、承诺取得或租赁不动产,又或获批给土地,都会被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自行退回社屋。当承租户被发现拥有私人物业,不听劝喻自行退回所住社屋时,其租赁合同将於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被单方终止,承租人则须於合同期满后3个月搬离单位,如承租人不搬离则进行敕迁。整个程序由终止合同开始至敕迁行动,约需经历5个月时间。 无论是因解除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过程从一开始当事人已知悉并给予足够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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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出席「第十一届投洽会」开馆式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今(八)日主持「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开馆式,并向行政长官何厚铧颁发投洽会“金钥匙”。 开馆式上午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仪式前向投洽会境外成员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颁发“金钥匙”。 吴仪副总理其后主持「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开馆式。行政长官何厚铧出席开馆式后视察澳门馆,并与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组织的企业家代表团在馆前合影。 行政长官下午结束行程返回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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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消息
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已完成了涉及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的亲属及其他商人等预审案件第PCI-059-07-2号刑事案件的预审,预审法官已作出起诉批示,起诉下列被告: 1. 嫌犯陈明瑛: 1)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十三项第6/97/M号法律第10条第1款a项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现为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3)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11/2003号法律第30条第3款规定和处罚之财产申报配偶不合作罪;
4)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11/2003号法律第28条第1款规定和处罚之财产来源不明罪。 2. 嫌犯欧文富,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十四项第6/97/M号法律第10条第1款a项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现为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3. 嫌犯欧陈华彩,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六项第6/97/M号法律第10条第1款a项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现为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4. 嫌犯欧荣光:
1)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七项第6/97/M号法律第10条第1款a项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现为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5. 嫌犯何明辉:
1)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十八项《澳门刑法典》第339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行贿作不法行为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十七项第6/97/M号法律第10条第1款a项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现为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3)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6. 嫌犯陈东生:
1)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四项《澳门刑法典》第339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行贿作不法行为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四项第6/97/M号法律第10条第1款a项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现为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7. 嫌犯Nolasco da Silva Frederico Marques:
1)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三项《澳门刑法典》第339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行贿作不法行为罪; 2)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第10条第1款a项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现为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3) 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3款规定和处罚之清洗黑钱罪。
如上述各嫌犯对起诉批示没有异议,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将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把案件移交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进行排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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