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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确认被上诉人透过取得时效取得单位所有权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甲是位于澳门X马路19号的建筑物(下称“19号建筑物”)的所有人,由于19号建筑物残旧失修,甲打算将其重建成包括地下及楼上四层的新大厦。为此,甲与乙在1973年5月15日订立承揽合同,由乙负责重建,甲则承诺向乙支付110,500.00澳门元作为修建的费用。由于19号建筑物的地盘面积太小,难以重建成大厦,为解决有关问题,乙将甲拟重建的大厦并附于X马路21号属于乙的建筑物(下称“21号建筑物”)。于是,乙将19号建筑物及21号建筑物拆卸,并利用有关土地建成包括地下及楼上四层,一梯两伙及有共同门口的大厦(下称“Y大厦”),Y大厦共有10个独立单位。1975年,乙建成Y大厦并为其作分层登记,将其本人登记为Y大厦的所有人。甲前后只向乙支付了52,300.00澳门元,并因无力偿还余额,与乙达成口头协议,乙只须从原本承诺向其交付的Y大厦5个单位中,交付其中的4个(包括地下A座单位、1楼A座单位、2楼A座单位及4楼A座单位)。为履行有关协议,乙在取得单位的使用准照后向甲交付上述四个单位。至少从1975年7月开始,甲便与子女一同使用有关单位,包括支付这些单位的水电费及进行必要工程以维持单位的良好状况。甲曾多次要求乙与其签署上述四个单位的买卖公证书及将甲登记为单位的所有权人,均遭乙以藉口拒绝。由1975年7月至初级法院于2013年审理本案件为止,甲已经使用上述单位37年,这些年间,从来没有人就甲的使用提出反对。2013年,甲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为Y大厦地下A座单位、1楼A座单位、2楼A座单位及4楼A座单位的合法所有权人。初级法院审理有关案件后(因甲及乙均已去世,故由各自的继承人获确认资格后代替他们参与诉讼),裁定甲为上述单位的合法所有权人。乙的继承人丙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确认初级法院的裁判。丙仍不服,针对有关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会完成讨论《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适应化及整合》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适应化及整合》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2024年上半年临时居留处理

2024年上半年招商投资促进局已处理“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个案共68宗。其中,续期申请32宗,惠及申请2宗,新申请34宗。2024年上半年获批新申请11宗个案。如欲了解相关详情可以浏览招商投资促进局官方网站: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news/statistics/


“周末北区消费大奬赏”终极大抽奖将于8月15日举行

为提振北区经济,特区政府联同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北区工商联会,于3月18日至8月4日期间合办“周末北区消费大奬赏”促消费活动,活动推出至今获超过1,250间北区商户的积极响应,商户遍布餐饮、零售、生活服务等不同行业。商户对活动反应正面,认同活动有助吸引人流、带动消费。


行政会完成讨论《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非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非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工会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工会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4/2020 号行政法规〈电子政务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4/2020 号行政法规〈电子政务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7/2009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7/2009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