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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将於日内向横琴推荐33个项目进入粤澳合作产业园

澳门特区政府支持和推动澳门企业参与横琴的发展,其中,占地4.5平方公里的"粤澳合作产业园区"於去年在澳门招商,特区政府在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下成立由各界代表联同政府官员组成的"横琴发展澳门项目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张祖荣主席、中华总商会高开贤理事长、澳门厂商联合会崔煜林理事长、银行公会叶兆佳代主席、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岑锦燊顾问、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伍秉贤顾问、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张国基顾问、经济局戴建业副局长及澳门大学经济学系关锋博士,以评选出投资计划推荐到横琴"粤澳合作产业园区"共4.5平方公里之用地落户。
去年7月,粤澳两方合作举办"粤澳合作产业园联合招商推介暨横琴优惠政策宣讲会",随即於去年8月1日展开3个月招商期,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共收到89个投资项目申请(其中有2个项目为重复申请,因此合共评审87个项目),项目涉及行业包括是旅游休闲、物流商贸、科教研发、文化创意、高新技术、医药卫生及综合。
评审委员会以项目有利於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促进澳门打造成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突显澳门商贸服务平台作用、有利澳门居民於横琴就业、能带动本澳中小企业共同参与、具实力及规模等准则对项目予以评分。评审委员会连月来对87个项目进行评审、分析及讨论,以450分作为合格线推荐28个项目入园,总占地面积需求约3.7平方公里。特区政府为有效利用粤澳合作产业园的土地规划,以及让更多澳门企业参与横琴新区的发展,最终决定将得分为430分以上合共33个项目推荐予横琴新区管委会(名单详见表一)。其中,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分别占30.30%,物流、商贸和商务服务占24.24%,科教研发占9.09%,医药卫生、高新技术分别占3.03%。如日后有更多的土地,不排除进一步向横琴推荐馀下的项目。
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将发函通知各项目申请人评审结果。同时,经与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商议,该管委会将於日内与获推荐入园的申请人直接联系,安排获推荐项目申请人及/或其代表到横琴举行集体工作会议,讲解入园基本情况、提供入园指引,及与申请人安排后续程序。
获推荐项目名单(见表一)及各申请项目的评分(见表二)可在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www.ipim.gov.mo)网站下载。


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共部门劳动合同制度》法律草案

回归以来,特区政府持续推动公共行政的发展和改革,先后修订了第8/2004号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原则》、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第13/2010号法律《因执行公共职务的司法援助》及第2/2011号法律《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制度》。随着社会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门部处理的工作不但日趋专业化、复杂化,且有不少临时或突发性的工作,在确保各公共部门配备基本人力资源以履行其核心职能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公共服务,有必要继续以合同制度聘用公务人员,以有效配合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为此,特区政府就公共部门劳动合同制度展开调研及分析,并於去年向各公共部门、公务人员团体及公务人员进行谘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公共部门劳动合同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为完善公共部门以劳动合同方式任用人员的制度,通过创设行政任用合同、设立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的返聘制度和调职制度,以及订定可采用个人劳动合同的情况和聘用程序,更好地统一有关合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增加公共部门运用人力资源的灵活性。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创设行政任用合同
(一)统一合同制度。目前,公共部门以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方式任用具劳动性质的人员,其中编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已趋向一致,然而两者在试用期、合同期间,以至终止合同时的赔偿等方面存有差异,且散位合同人员不属《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条所指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不适用"通则"第六编所规范的纪律制度。因此,法案建议创设行政任用合同以取代编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采用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员将被赋予服务人员身份,并统一适用公职法律制度。
(二)试用期。法案建议,公共部门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人员时须设定六个月的试用期,且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制度适用於试用期,以评定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担任相关职务的能力。
(三)行政任用合同的期间。法案建议,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任用合同的期间不可超过两年,倘充分说明公共部门有用人需要、工作人员在该部门已连续服务满四年且在合同续期前紧接的四年工作表现评核均取得不低於"十分满意"的评语,合同续期的期间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五年。
(四)终止合同的赔偿。为统一上述两种合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法案建议,当公共部门提前六十日通知工作人员终止合同,以及因工作人员长期绝对无担任职务的能力而终止行政任用合同时,该工作人员可获得终止合同当月的薪俸以及收取合同尚馀期间的报酬,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当於三个月报酬的赔偿。
二、设立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的返聘制度和调职制度
(一)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的返聘制度。在现行制度下编制外合同人员和散位合同人员如需暂时中断工作关系,只能选择辞职。为使公共部门能留用具经验的人员,法案建议设立返聘制度,以允许具有相当经验的人员在短期离职后能重返原工作岗位,继续为政府服务。已离职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员可无须经过开考程序而向原任职公共部门申请重返公职,只要合同是由工作人员提出或经双方协议而终止,具体条件包括:当公共部门有用人需要和有编制外人员配备的空缺;在行政任用合同的终止日前,申请人须在该公共部门连续提供服务满七年;申请人在上述七年期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的评语均不低於"十分满意";申请人没有在行政任用合同终止后担任任何公共职务;返聘的申请在行政任用合同终止日起计两年内向原公共部门提出。如原公共部门接受申请,可藉行政任用合同按其离职前相同职程、职级及职阶重新聘用有关人员。
(二)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的调职制度。现行的公职法律制度没有一套适合合同人员的调职制度,为增加人员调动的灵活性,法案建议设立一套行政任用合同人员在公共部门之间调职的制度,如工作人员在调职建议之日在原公共部门连续提供服务满两年或以上,可无须经过开考程序而转至其他公共部门。行政任用合同人员调至拟聘用人员的公共部门的职程、职级及职阶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原先所提供的服务时间均予以计算。
三、个人劳动合同
为保障公共部门可采用相对弹性的方式任用特定人员以履行职责,法案建议保留个人劳动合同作为行政任用合同以外的一种例外任用方式,且仅可用作任用工作人员担任顾问或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用工作人员以应付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需要。
(一)顾问或专业技术职务。法案建议,当公共部门有实际工作需要且其组织法规中亦允许采用个人劳动合同聘用工作人员,在经由行政长官不可转授权批示许可后,有关公共部门方可采用个人劳动合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聘用工作人员担任顾问或专业技术职务,而对该工作人员适用个人劳动合同的条款,并补充适用公职法律制度。
(二)临时工作人员。法案建议公共部门可以个人劳动合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对其适用有关个人劳动合同的条款,并补充适用公职法律制度。有关人员的合同期间最长不可超过一年,且不可续期,但涉及严重事故、疫情、灾害或灾难的情况,经行政长官不可转授权的批示许可除外。法案亦规定,原任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公共部门在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不可与该名工作人员订立新个人劳动合同。
四、权利的保障
法案建议,编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合并为行政任用合同后,有关人员的薪俸、津贴和补助均予以保留,所提供的服务时间亦会计入行政任用合同的服务时间。另外,在法律生效前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及其续期,继续受该等合同的原有条款规范,但如个人劳动合同人员已纳入职程制度规范,同时符合担任公共职务所需的一般要件及特别要件,并经双方同意,可在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选择订立行政任用合同。


行政会完成讨论《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的保障》法律草案

目前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的保障受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范,有关负担由社会保障基金承担,但由於相关规定未能有效配合社会的发展,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的保障》法律草案,以更符合现况和更具体的方式保障雇员权益。
法案建议,为他人工作的本地或外地雇员,如享有的受法案规定保障的债权未能透过法院获债务人清偿,可按法案的规定获保证支付。法案为此设立"劳动债权保障基金"的自治基金以确保相关保障,以及规定特区政府向基金发放金额为澳门币一亿六千万元的初始拨款。
法案规定,雇员须向劳动债权保障基金提交申请方可获偿付相关债权。法案亦规定,不论有否提起司法程序,劳动关系一旦终止,雇员可就各项债权向劳动债权保障基金申请预支款项,但须取得劳工事务局的赞同意见,且金额不得超过可获保障的一半。就劳动债权保障基金对雇员申请所作的决定,雇员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劳动债权保障基金向雇员支付有关款项后,即代位取得雇员对债务人的债权及相关的优先受偿权。
法案亦规定,获劳动债权保障基金支付的雇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将款项返还该基金:雇员其后获债务人以任何方式偿付全部或部分债权;劳动债权保障基金支付雇员的金额高於其有权收取者。如雇员仅获债务人偿付部分债权,则须返还其从劳动债权保障基金及债务人收取的款项总数减去债权金额后的馀额。
法案建议,废止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法案的规定适用於法律生效后因劳动关系终止而产生的债权。法律生效前因劳动关系终止而产生的债权,适用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但该法令赋予社会保障基金的职权则转移予劳动债权保障基金。 新闻资料
《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的保障》法律草案
受保障的债权
一、下列的雇员债权包括应付的迟延利息受保障,但不影响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一) 相当於构成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所定的雇员基本报酬的给付的债权,但仅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前六个月内所产生的债权为限;
(二) 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而产生的雇员债权,但仅以雇主并无将有关风险的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的情况为限;
(三) 相当於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规定的其他应得赔偿或补偿的债权,但仅以因劳动关系终止而产生的或劳动关系终止前六个月内所产生的债权为限;
(四) 相当於外地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六个月内所享有的住宿权利的债权,但仅以雇员与雇主或职业介绍所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协议以现金履行该权利的情况为限;
(五) 相当於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外地雇员享有的返回原居地的权利的债权。
二、各雇员有权收取上款所指的各项债权的金额上限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第58/93/M号法令
第五节
因劳动关系中而生之债权
第三十八条
(担保)
一、在受益人因雇主实体经济或财政不足而未能就因劳动关系产生之债权受清偿之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向该等受益人支付该债权之款项。
二、上款所指之债权包括:
a) 按法律规定计算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之应得给付;
b) 到期而未支付之工资;
c) 因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致之应得损害赔偿。
三、有关支付取决於受益人之申请及其所提供未能透过司法途径收到所欠之全部或部分款项之证明。
四、一旦工作职位消灭,社会保障基金可即预支一笔补偿费,但该补偿费金额不超过到期而未支付之工资之一半,以及因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之损害赔偿之一半。
五、补偿金从第二款所指之债权款项中扣除,并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予受益人。
六、如在工作职位消灭后之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则可获发有关补偿费。
第三十九条
(代位)
社会保障基金在为他人向受益人作出给付之情况下,代位享有受益人对有关给付之权利,并应被依职权召唤参与宣告或执行之诉讼程序,而该等诉讼程序系争论有关方面以任何方式知悉以该给付作标的之权利。


行政长官与葡萄牙教育和科技部部长克拉托会面

行政长官崔世安今(14)日在礼宾府与葡萄牙教育和科技部部长克拉托(Prof. Nuno Crato)会面,就双方共同关心的议题交换意见。对於克拉托表达了葡文学校继续在现址办学的决定,行政长官表示,特区政府尊重。
行政长官欢迎克拉托一行来澳访问。崔世安表示,澳门重视葡萄牙在澳门的历史和珍惜双方深厚的友谊,在此基础上,希望保持且进一步展开各领域的合作。自第三届政府就任后,逐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合作纲要协定》,持续推动双方的合作。
克拉托表示,中葡、葡澳关系一向良好,葡人社群在澳门生活愉快,各方面得到中国政府和特区政府的尊重,保留独特的文化特色。他对此表示感谢。同样,在葡文学校办学方面,也感谢行政长官及澳门特区政府长期给予的支持,让他们有充裕时间考虑和处理,经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基於保持葡文学校的稳定性下,决定葡文学校继续在现址办学。
行政长官回应表示,特区政府尊重其决定,并会遵守承诺,继续从资源、财政等方面对葡文学校给予支持,且尊重该校办学自主。他继续关心该校的发展方向,特区政府会支持该校完善设施,支持该校确保教学质量,并继续通过社会文化司司长张裕与该校保持沟通。
出席会面包括葡萄牙驻澳门及香港总领事Vítor Sereno、葡萄牙天主教大学副教授Roberto Carneiro、葡萄牙教育和科技部部长办公室国际关系助理Sara Sousa Lemos、葡萄牙教育和科技部部长新闻顾问Marco Silva、社会文化司司长张裕、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谭俊荣、澳门驻里斯本经济贸易办事处主任罗立文、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苏朝晖、教育暨青年局局长梁励、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主任冯少荣、行政长官办公室顾问苏慧德(Vanda Sousa)、马海琳(Ana Maceda)、简博文(Rafael Gama)及Álvaro Dantas。


政府吁善丰业主积极考虑透过司法程序追讨赔偿

善丰花园事件政府跨部门跟进小组(下称"跟进小组")表示,透过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查明事实、解决纠纷、追究责任,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随着有关善丰花园事件的两份技术调查报告及对相关承建商和指导工程技术员的行政调查结果已公布,相信已具备条件向责任人提起司法诉讼,追讨相应的赔偿,呼吁小业主以积极态度应对。至於现时由政府垫支的小业主安置费用,如小业主最终决定放弃向责任人追讨,政府也会研究透过各种方式作出追讨。 维护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
善丰花园事件发生以来,小业主一直要求查明事件真相,追究责任人,讨回公义,对此政府及社会皆给予支持。因此政府先后委托香港大学专家、澳门大学联同台湾大学的专家学者完成两份独立技术调查报告,并由工务部门开展行政调查。透过技术调查和行政调查,找出了事件的原因,并指明了责任人。 对於有善丰花园的业主代表向传媒表示,由於担心有风险而不打算透过司法诉讼追究责任人,跟进小组认为,善丰花园事件虽然在重建方面目前有了进展,但是有关人士及团体所垫支的重建费用,以及政府垫支的安置费用,应该透过司法诉讼向责任人作出追讨。此外,虽然政府委托的两份调查报告找出了事件的原因,但是无论是事件的责任人还是小业主本身都表示不认同报告的结论,因此也应透过司法诉讼澄清事件的真相,对社会和公众作出交代。 透过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查明事实、解决纠纷、追究责任,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政府希望善丰花园的业主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共同维护澳门社会的法治和公义。 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障
跟进小组认为,透过司法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受《基本法》保护的居民基本权利。需要澄清的是,现行《都市建筑总章程》中有关五年维修期的条文,意指承建商及指导工程师在该楼宇发出入伙纸后的五年内,负起该楼宇的安全及坚固条件的责任。换言之,五年后,倘证明到该楼宇出现问题且属可归责,仍可透过司法诉讼追究责任人。 澳门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一个基本原则是"诉讼平等"原则,在法律界热心人士的支持及司法援助制度的辅助之下,毋需担心在诉讼上会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司法诉讼能否胜诉取决於多方面,首先是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其次是诉讼方式是否恰当,但原告的积极性和决心也十分重要。跟进小组重申,即使行政处罚的时效已过,并不代表无法展开民事追讨;即使提起司法诉讼,也不代表必须等到诉讼完全终结后才能启动重建工作。 政府将就所垫支费用进行追究
对於政府现时透过社会工作局以津贴的形式所垫支的小业主安置费用,如小业主最终决定放弃向责任人追讨,政府将会研究透过各种方式向责任人追讨有关支出,确保公帑的合理使用。 因此,跟进小组呼吁小业主,继续按照小业主代表於去年十月与行政长官会面时所达成的共识,即司法诉讼和商讨重建双轨并行的方向,开展下一阶段工作,跟进小组必将积极依法提供协助。


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及约旦共新增6例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卫生局呼吁前线医务人员和市民警惕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告,证实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及约旦共新增6例新型冠状病毒(中东呼吸综合徵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病例。卫生局呼吁前线医务人员保持警惕,居民外游时应注意个人卫生和食物卫生,避免接触动物和到当地医院或接触当地患病的人士。 公布的资料指出,沙特阿拉伯新增4名患者,分别为26岁男性,居於麦加省吉达市(Jeddah),3月22日发病,3月23日入院治疗,於4月6日死亡;26岁男性,同样居於麦加省吉达市,3月16日出现徵状,3月25日入院;77岁女性,来自首都利雅德市(Riyadh),3月25日发病,现病情稳定;59岁男性,亦来自利雅德市,3月22日出现不适症状。阿联酋患者为64岁男性,现居首府阿布达比市(Abu Dhabi),患有长期慢性疾病,3月21日出现徵状,3月25日入院诊治,於3月30日死亡;患者在发病前的3月10日曾到访沙特阿拉伯一所骆驼农场,再於3月20日到达阿曼的尼兹瓦市(Nezwa)。约旦患者为52岁男性,有慢性疾病史,於3月20日至29日曾到沙特阿拉伯旅游,3月25日出现不适,并到沙特阿拉伯吉达市就诊;3月29日回到约旦后当天及4月2日到医院就诊,病情稳定。
至今,全球录得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个案已增至212例,其中88例死亡。受影响的中东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卡塔尔、约旦、阿联酋、阿曼和科威特;而法国、德国、英国、突尼西亚、意大利和西班牙亦有病例报告,这些病例都和中东国家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目前的资料显示,该病毒可通过密切接触传染。
卫生局表示,自首次收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通报起,已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群集性呼吸道感染的监测,至今未见任何异常。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早期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但病情会迅速恶化。免疫力较怟的慢性病患者和老人较易感染,且症状可能不典型。卫生局提醒前线医务人员注意保持警惕,特别是对来自或曾前往中东旅行的人士,应及时通报可疑病例,并采取相应的感染控制措施;居民外游,特别是前往中东地区时,应注意个人卫生和食物卫生,避免到当地医院或接触当地患病的人士,及避免接触动物。外游回澳后,如有不适,应及早就医,并向医生详述旅行史。 有关中东呼吸综合徵冠状病毒的详细资料, 可查阅卫生局网站(中文http://www.ssm.gov.mo/portal/csr/ch/main.aspx,葡文http://www.ssm.gov.mo/Portal/csr/pt/main.aspx) 或致电卫生局热线28700800查询。


卫生局接获3宗肠病毒群集性感染报告

卫生局今日(4月14日)接获三间托儿所出现肠病毒群集性感染的报告,分别是位於马场北大马路的同善堂第三托儿所大A班、水坑尾街的妇联托儿所托管班和氹仔马揸度博士大马路的妇联小燕子托儿所D班,共涉及10名幼童,为8男2女,年龄为2至4岁,分别由4月9日至12日起出现手足口病徵状。各患者均已到医疗机构诊治,其中妇联小燕子托儿所1名患者因口腔溃疡导致进食困难需住院治疗,病情稳定;所有患病幼童病情较轻,无出现神经系统异常症状或其他严重并发症的个案。卫生局现正采集样本进行检测,并已指导托儿所进行全面清洁消毒等感染控制措施。 卫生局强调,大部分肠病毒感染个案可自行痊愈,但少数病人可能出现致命的并发症。卫生局呼吁家长、学生和学校、托儿所、院舍工作人员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肠病毒感染: 个人:
 洗手:接触眼、鼻、口前,以及饭前、如厕后及处理完婴儿的尿片或其它污秽物后要洗手;
 呼吸道礼仪:打喷嚏或咳嗽时应用纸巾掩住口鼻,并小心处理口鼻排出的分泌物;
 减少接触:避免前往人多挤迫、空气流通情况欠佳的公众地方;
 增强抵抗力:均衡饮食、足够的水分、适量运动、充足休息,避免过度疲劳和避免吸烟,以增强抵抗力;
 及时就医:若有发烧及出现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的症状,应尽快找医生诊治,特别是症状严重时。 学校和院舍:
 环境卫生: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经常用1:100漂白水稀释液清洁桌椅、玩具和1米以下的墙身等儿童容易接触的地方;
 病人暂停上学入托:留意员工和儿童患病情况,有发热或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症状的学童或员工应暂停上学或上班;
 及时通报:如儿童或员工有不寻常的集体患病情况,应立即通报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 28533525,传真: 28533524)及社会工作局或教育暨青年局。


江苏及香港共新增2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

卫生局表示,根据内地卫生部门和香港卫生署的通报,昨晚至今天(4月14日)下午6时,江苏省及香港共新增2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江苏省患者为52岁男性,居於常州市,病情为重症,已接受治疗;而香港患者为85岁女性,有长期病患,4月11日出现症状,13日入院,病情危重,其呼吸道样本於13日证实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呈阳性反应,已被隔离治疗,患者於4月4日至5日与家人到过东莞,期间居於有饲养鸡只的亲戚家中,并曾於4月4日到过居所附近的街市和於家中协助屠宰鸡只,於4月5日回港。 目前全国共确诊419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其中至少99例死亡。2013年10月以来出现当地感染病例的地区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湖南、上海、北京、安徽、吉林、山东,而台湾、香港和马来西亚则有输入病例。 本澳方面,昨日下午5时至今日下午5时卫生局没有收到需要进行甲型H7N9检测的怀疑病例报告。至目前为止,所有甲型H7N9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虽然目前本澳未有任何人感染个案,但为了市民的健康得到最大保障,特区政府已启动了紧急应变机制,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卫生局会持续和国家及邻近地区的卫生部门、世界卫生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监测各地和本澳的疫情,并通过跨部门和公私营机构合作,为邻近地区或本澳一旦出现禽流感疫情做好预防和准备工作。根据目前情况,卫生局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地会陆续出现更多人感染甲型H7N9禽流感病例,亦不排除本澳出现病例,卫生局已要求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密切留意,若有怀疑个案,应及时作出检测或转介;同时亦向全澳市民作出以下呼吁:
. 避免前往最近出现甲型H7N9禽流感疫情地区的街市、农场等有售卖或展示禽鸟的地方 ;
. 避免接触禽鸟及其分泌物、排泄物;如有接触,应立即洗手;
. 切勿购买、携带未经检疫的禽鸟;
. 切勿进食未经彻底煮熟的禽鸟肉、内脏、血制品及蛋等;
. 注意个人卫生,经常洗手;
. 如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应戴上口罩,尽快就医,并向医生详述旅行史及动物接触史。 有关甲型H7N9禽流感的详细资料,可查阅卫生局网页(www.ssm.gov.mo)或於办公时间内致电卫生局传染病查询热线28700800。


葡语国家海关研修班结业礼

由中葡论坛(澳门)培训中心主办、澳门大学承办的"葡语国家海关研修班"结业礼於2014年4月14日举行。
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姗桃丝副秘书长(澳门特区政府代表)、澳门海关吴国庆助理关长、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联络办公室主任及安哥拉派驻代表若阿金‧达伽马、澳门大学代表萧杨辉教授和来自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几内亚比绍,葡萄牙和东帝汶的研修班学员出席了结业礼。姗桃丝副秘书长和研修班轮值班长分别发言对课程进行总结。
葡语国家海关研修班"乃应葡语国家的实际要求,并利用澳门本身优势而举办。研修班於四月一日至十四日在澳门和杭州两地进行。参加研修班的学员除了来自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几内亚比绍、葡萄牙及东帝汶的官员和机构技术员外,亦有来自中国江西省的官员, 总共二十一人。
姗桃丝副秘书长在结业礼中强调本次研修班的主题和学习内容对交流有关打击非法活动,关税及口岸检查等重要课题非常有价值,并能贯彻中葡论坛在教育和人力资源领域的合作与发展计划,发挥澳门作为中国与葡语国家服务平台的作用,使中国、澳门和葡语国家的海关部门相互交流。
研修班轮值班长Dra. Luisa Maia Gonçalves赞扬澳门特区担当优秀平台的角色促进交流和发展,协助研修班各国学员及其机构建立合作和联络关系,加强中国和葡语国家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她深信学员们之间的友好关系可打开进一步交流经验的大门,各国必定会遵守彼此的法律,预防跨境犯罪活动。
研修班的学员们还前往杭州市考察交流,并参加"活力澳门推广周"系列活动。


民署增设食安葡语讲座及导赏服务

食品安全与市民息息相关,民政总署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把食安意识深入不同社群,今年增加葡语讲座及导赏服务,协助本澳葡语社群提升食品安全的认知,减低食品安全的风险。 有关服务旨在把食品安全的认知扩展至葡语社群,现阶段首先与本澳多间以葡文授课的学校合作,提供不同类型的葡语食安讲座及展馆导赏,对象涵盖小一至高三学生及教职员,结合基础教育的常规课程,教导师生从生活细节入手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例如切勿购买及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注意食品的贮存环境及温度、彻底煮熟食物、时刻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等。此外,又邀请师生参观位於佑汉小贩大楼的食品资讯站,并提供导赏服务,增进师生对食品由农场到餐桌环环相扣的过程及当中的食安常识。 由三月份至今,民署已为葡语学校提供了八场食安讲座及两场展馆导赏,有关预约亦将陆续安排。目前,共有八个不同主题的讲座提供与学校选择,当中以"禽流感与食品安全"及"认识食品中的霉菌毒素"较受欢迎,反映学校比较关注热议及时令的题目,讲解以外亦会以互动问答方式加深学生对讲座主题的印象。现场所见学生反应热烈,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也有所提升。 民署一直努力推动食品安全的宣导工作,为本澳学校、民间团体、业界组织等提供不同类型的食安讲座,未来会继续扩展食安的推广渠道及对象,传递政府、业界、市民三方合作的重要性,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时刻关心生活中的食品安全细节,合力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有关讲座与导赏资讯可浏览食品安全资讯网www.foodsafety.gov.mo,或可致电食安专线2833 8181查询及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