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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总结2013年本澳治安情况

保安司司长张国华今(20)日表示,2013年全年的犯罪活动以「侵犯财产罪」及「侵犯人身罪」为主,针对治安情况及案发特点,保安当局会从预防及打击两方面作针对性的部署,继续维持本澳良好的治安环境。值得一提的是严重暴力犯罪如谋杀、严重伤人等一直保持低案发率。
张国华在总结2013年澳门治安情况时表示,去年整体罪案共有13,685宗,与2012年比较,增加1,000宗,上升7.9% 。罪案类别以「侵犯财产罪」及「侵犯人身罪」为主,分别占整体罪案56.4%及18.4%。升幅较为明显的组别是「妨害社会生活罪」,主要是由於「伪造文件」及「将假货币转手」的升幅所导致;「暴力犯罪」比2012年上升16.1%,其中「贩毒」及「勒索」的上升幅度明显,分别上升80.5%及52.3%。按《刑法典》划分的五大类型罪案情况如下:
「侵犯人身罪」全年共录得2,521宗,轻微上升1.7%,其中俗称非法禁锢的「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录得的升幅为74.4%,在此组别中的其他罪案包括:伤人、强奸、恐吓、谋杀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幅度。
「侵犯财产罪」共7,719宗,上升6%。其中「诈骗」及「勒索」分别上升42.9%及52.3%。「爆窃寓所」及「抢劫」分别下降29.7%及16.2%。
在「妨害社会生活罪」方面,全年录得有关罪案971宗,上升38.5%,主要是涉及「伪造文件」及「将假货币转手」等罪案,其上升幅度分别为51.1%及36.1%。
「妨害本地区罪」全年共录得813宗,其中「违令」录得569宗,轻微上升1.6%;「作虚假声明」录得167宗,下降13.5%。
至於「未纳入其他组别的罪案」全年共录得1,661宗,上升幅度为16.4%。其中主要是涉及「引诱、协助、收容、雇用非法入境者」的案件,共录得455宗,上升1.8%;「贩毒」和「吸毒」分别上升80.5%及18.2%。
在警方的警务行动及侦查行动中,去年被警方拘捕及移交检察院之人士共4,761人,比2012年增加710人。
有关青少年犯罪方面,去年录得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共51宗,比2012年减少38宗。期间涉及的未成年人共 80人,减少67人。
去年的非法入境者及逾期逗留人士合共44,144名,增加15.5%。其中来自内地的非法入境者有1,335人(+184人)、持个人游签注的逾期逗留人士有4,632人(+115人),持其他内地证件或签注的逾期逗留人士有35,206人(+5,705人),而逾期逗留的外籍人士则有2,971人(-91人)。


深澳合作会议全面深化两地合作

2014年深澳合作会议今(20)日在澳门举行,行政长官崔世安及深圳市市长许勤率领双方官员出席,共同回顾过去一年深澳合作取得的成果,并展望新一年的合作重点。双方亦签署了两份有关加强经贸和旅游合作的协议。 行政长官崔世安在会议上表示,过去一年在《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下,深澳继续共同推进两地合作,在经贸、文化和民生等领域务实耕耘,致力实现互补共赢,有效推动两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两地民生的不断改善,深澳合作又取得新的成果。旅游方面,深澳两地根据协议,持续推进了两地旅游业界的伙伴协作关系,提升优质诚信游的服务成效,联合推广"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扩大区域旅游的联动效应。 崔世安认为,深澳合作在新的一年,将在务实、友好的精神中,继续稳步推进,两地应进一步发挥统筹机制功能;共同发挥好澳门作为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服务平台的功能;促进深澳旅游合作建设;加大力度促进两地文化交流和文创合作;提升民生领域合作的成效;大力支持深圳前海的开发。 许勤亦指出,深澳两地在"一国两制"方针和粤澳合作框架下,认真落实了已签定的各项合作协议,高层互动和民间交流日益频繁,在经贸、会展、医药、旅游、检验检疫、文化创意等领域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两地合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深圳借助澳门作为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服务的平台,拓展了与葡语国家的交流合作,收到了积极的成效。 许勤续说,今年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又恰逢澳门回归祖国15周年,CEPA补充协议十亦已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都为深入推进深澳合作提供了新机遇,开辟了新空间,两地将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合作。 会议中,许勤提及深圳正大力发展湾区经济和海洋经济,行政长官对此给予了正面回应。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和深圳市副市长唐杰在会议中,回顾了2013年深澳合作的工作成果和进展,以及介绍新一年的合作建议。 会后,深澳双方的贸促及旅游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了《关於加强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协定》及《旅游合作备忘录》。 根据《关於加强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协定》,深澳将互相提供经贸合作和投资等资讯,完善双边磋商机制;鼓励并协助两地企业间开展多形式的经贸合作;不定期组织互访活动;积极参与对方举办的展览,并为对方在己方举办的双边经贸促进活动提供协助和便利;发挥澳门的平台作用,进一步促进深圳与葡语国家的经贸往来,并到葡语国家举办联合投资推广活动;双方共同探讨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深度合作模式;充分利用深圳前海纳入国家总体开放发展战略的有利条件,共同推进和加快实现深澳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 根据《旅游合作备忘录》,继续加强深澳旅游合作联络小组的沟通与协作;双方建立定期沟通管道,商定旅游合作项目;联合赴国内外开展旅游推广活动及为对方到己方举办促销、宣传活动提供协助;广泛推广"优质诚信深澳游"旅游连线产品及线路;开发、设计更多 "一程多站"产品和线路;双方在邀请海内外业界和传媒到本地考察时,考虑将线路延伸到对方;加强旅游资讯和统计资料的交流,为两地业界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和便利;鼓励、支援企业和个人到两地投资开办酒店、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等。 在记者会上,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表示,深澳两地随着经贸、会展等领域的合作日渐成熟,将逐步拓展在文化、教育、民生等范畴的新尝试。同时,随着今天两份协议的签定,澳门将会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服务平台的功能,协助深圳企业开拓葡语国家市场,同时,促进深澳旅游合作,打造世界旅游休闲中心。 他又指出,深澳将加大力度促进两地文化交流和文创合作,并进一步强化沟通机制,在人才交流和培养、重大跨境基础设施管理、跨境救援等方面进行合作。 许勤向传媒介绍,2013年深澳在社会民生领域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的合作成果,经贸合作成效更为显着,深圳自澳门进口额增长62.5%,对澳门直接投资额增长了近3倍;澳门在深圳投资项目增长58.8%,投资额增长96.7%。 他表示,双方在会议中一致认为,将加强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协作,强化高层联络机制,联手周边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湾区经济,努力在建设海洋强国和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重大战略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此外,两地将进一步共同开拓葡语国家市场,并引导支持更多的澳门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合力推动深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双方将为民间交往创造更好条件,使双方互利合作的成果更多地惠及两地市民。 出席2014年深澳合作会议的澳方代表还包括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谭俊荣、行政会秘书长柯岚、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陆洁婵、新闻局局长陈致平、贸易投资促进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张祖荣、文化局局长吴卫鸣、政策研究室主任刘本立、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主任冯少荣、旅游局局长文绮华和行政长官办公室顾问高展鸿等。 深圳市的出席官员还包括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徐安良、港澳办主任汤丽霞、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郭立民和文体旅游局局长岳川江等。


《文化杂志》中文版第八十八期出版 追忆澳门名家李锐祖

由文化局出版的《文化杂志》中文版第八十八期近日发行。本期有四个栏目共十八篇专论和诗文。首篇特约稿〈李锐祖的书画因缘〉(陈继春博士撰写)为追忆已故澳门名家李锐祖大师而作。李氏为南粤着名业馀粤曲演奏家、演奏家、收藏家及乐器制作家,在二十世纪澳门音乐史、工艺史和收藏史上有着重要影响,尤其是书画收藏经历甚富传奇性,而最终化私为公之义举,不啻为后来者树立了一个榜样。 "澳门名家"栏目还刋出了〈李锐祖之竹制乐器〉(李宏君)、〈听李锐祖细说从头〉(沈秉和)、〈澳门渔行历史细说〉(何智新)、〈正气通天地 传功为大众〉(严翰秀)等文章;"文学"栏目刊出〈佩索阿的民歌风情四句诗〉(张维民译述)、〈多情的牧羊人〉(佩索阿)、〈牧羊人卡埃罗面具下的佩索阿〉(谷禾)、〈诗人佩索阿的热情〉(李少君)、〈佩索阿:我逝去又留存,像宇宙〉(黄礼孩)、〈游园.今梦〉(王音洁)等诗作与评论文章;"宗教文化"刊出〈梁发 — 中国最早的改正教宣教士〉(胡锦峰)、〈果阿的好耶稣教堂〉(顾卫民)、〈北京天主教东堂与中葡文化交流〉(吴艳玲)、〈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宗教文化〉(兰静、陈伟明);"历史文化"栏目刊出 〈拱北关总关设於澳门考略〉(郭雁冰)、〈一九零八年澳门仁慈堂助赈广东三江水灾史实考〉(吴宏岐、赵超)、〈一九八零年代以来香港和澳门的孙中山研究〉(文兆坚)等学术论文。 《文化杂志》旨在推动东西方文化交流,探讨澳门独特的个性以及中外文化互补的历史,藉以促进澳门与海内外的学术交流。为鼓励读者閲读,文化局特别给予预订或补购《文化杂志》中文版或外文版共四册以上的读者以半价优惠,有兴趣的读者可到澳门历史档案馆、观音莲花苑或文化广场、星光书店、葡文书局选购。查询可於办公时间致电八三九九六三八一关小姐。


审计署公布《交通违例检控工具的使用及监管》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

审计署公布《交通违例检控工具的使用及监管》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发现治安警察局管理机制上存在遗失告票的风险,各检控单位欠缺统一的处理方法。经过超过10年的准备,仍未能按照2002年「科技强警」的构思引入电子抄牌机。治安警察局对於3类电子监测仪器所录得的影像欠缺统一的审查准则,亦没有要求警员对不作检控的"电子影像"记录不作检控的原因。审计署审查2012年全年的电子监测仪器录像及检控记录,发现个别月份存在大量监测点"无法录得影像"的情况,有监测点的成功检控比率不足两成,更有个别监测点出现全年"无法录得影像"的情况,负责设置和维修仪器的交通事务局每月都收到治安警察局就相关问题所发出的"通知书",但历时超过一年仍未获得改善。 审计报告指出,自2008至2012年5年间,交通意外伤重死亡人数由9人增加了一倍至18人,交通违例个案总数由360,325宗上升至439,433宗,涉及的罚款总金额由约7,800万澳门元增加至1.09亿澳门元。由於交通违例的处理工作关系到市民对交通秩序的遵守,还涉及过亿澳门元的特区政府收入,当中各项工作是否妥善值得关注。审计署於去年4月至10月期间,对治安警察局及交通事务局进行审计工作,分别检查2011年派发的6,182张及2012年收回的5,176张告票,以及2012年电子监测仪器统计数据。 治安警察局辖下共有7个检控单位执行交通违例检控工作,其中1个检控单位兼为告票处理的中央统筹单位,负责派发告票予各单位使用,并收集告票进行后续的告票扫瞄成为影像、把影像资料输入电脑系统或登记注销告票等工作。审计署抽样审查发现,存在下落不明、遗失、遗漏扫瞄等问题的告票数量超过1,500张,而从中央统筹单位及两个检控单位告票管理机制的执行措施中可见,各检控单位欠缺统一的处理方法,中央统筹单位所设立的机制亦相对薄弱。治安警察局无法确保所有派发告票已完整收集并作出适当处理,无法核实告票有否遗失,亦未能确保所有已发出予违法者的告票均已作扫瞄并把资料准确记录在电脑系统内。 治安警察局於2002年开始构思引入电子抄牌机,以改善交通违例检控工作。由於始终没有编制需求计划及工作报告等能反映电子抄牌机的引入、使用及评估情况的相关文件,亦欠缺成文以及整体的引入方案,导致引入工作未如理想,至今仍未能达致最初设定推行至每名交通厅警员执行交通违例检控工作时,都能使用电子抄牌机的施政目标。 治安警察局交通厅警员负责审查冲红灯自动拍摄系统、固定测速系统,以及全自动车辆违泊监察系统3类电子监测仪器所录得之影像,确定该等影像是否属於违法行为而需要作出检控。审查发现治安警察局欠缺统一、成文的审查准则,过度依赖警员的个人经验判断是否需要作出检控。审计报告指出,没有准则便难以确保每位负责审查的警员均能有一致的标准作出判断,容易因警员的主观判断而影响检控决定,对检控工作的公平性构成影响。报告又披露治安警察局没有就不作检控的"电子影像",记录不作出检控的原因。治安警察局表示由於相关"电子影像"数量庞大,难以对每项影像均作明确记录,此外该局重点处理需要检控的"电子影像",不作检控的原因对检控工作而言作用不大。审计署认为,警员完成审查工作后,单凭其上级以随机抽样形式复核被判断为需要作出检控的影像,无法有效确保警员对於不作检控影像作出正确判断。 交通事务局作为电子监测仪器的管理单位,负责开展相关研究、设置、维修保养,以记录冲红灯、超速、违例泊车等违法事项,供作为用家的治安警察局执行交通违例检控工作。然而,交通事务局表示只着重电子监测仪器能否正常运作并录得影像,对於仪器所录影像是否能有效作出检控,并不属其职能范围,而且对治安警察局持续提交的"通知书"所反映的情况只作参考之用,但从审计结果显示,交通事务局的跟进成效未如理想。审计署根据治安警察局向交通事务局发出的2012年全年"通知书"内容,整理出该年冲红灯自动拍摄系统及固定测速系统两类电子监测仪器的录取影像情况及检控比率,发现安装有冲红灯自动拍摄系统及固定测速系统的监测点,出现"无法录得影像"的比率偏高。两类系统每月均有一定数量的监测点整月均出现"无法录得影像"的情况,占当月监测点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冲红灯自动拍摄系统介乎38.89% - 80.56%,固定测速系统介乎28.26% - 52.17%。两个系统於个别月份,分别有超过八成及五成的监测点整月均无法录得任何影像。即使部分监测点可录得影像,但当中录得影像全部为"废相"的监测点所占百分比亦偏高。冲红灯自动拍摄系统介乎27.27% - 78.57%,固定测速系统介乎41.38% - 81.25%。两个系统於个别月份,分别有超过七成及八成的监测点虽然可录得影像,但整月所录得影像均全部为"废相"。 审计报告除了对上述问题提出意见和改善建议,更透过对今次审计的"综合评论"指出,特区政府公共部门必须充分了解部门本身组织法所规定的职责,贯彻履行职责范围内各项既定的事务,尽力完成所有责无旁贷的工作,积极面对和克服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困难,不能因为自身工作未如理想而影响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部门一旦发现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必需认真正视,从速改善,不应无了期处於研究、检讨或议而不决的阶段。在采购设施方面,应按程序审慎甄选,购买能满足工作需求的器材,注意使用公帑的效益,避免因计划不周、购置不当、装设不善而引致长期维修、频繁更换、影响部门依法履行职务等问题。只有通过所有公共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依法、高效的特区政府,提供符合公众期望的政府公共服务。 报告较早前已呈送行政长官,公众可於审计署网站(http://www.ca.gov.mo)下载报告全文,或於明( 21 )日办公时间到本署免费索阅。


政府网络系统升级通知

为持续优化特区政府的电子服务稳定性及可扩展性,行政公职局将分别於本年2月22日晚上9时至2月23日早上9时及於3月8日晚上9时至3月9日早上9时进行政府数据中心网络系统升级工程,届时政府入口网站,以及由行政公职局协助管理的多个政府网站将出现间歇停顿或不稳定情况。行政公职局会尽快完成有关升级工作,务求将影响程度减至最低。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2013年下半年度中小企业信贷统计(截至31.12.2013)

澳门金融管理局今天发布的统计显示, 2013年下半年新批核中小企业借贷持续上升;与此同时,在银行批予中小企业的信贷限额中被使用之份额回升。 新批核借贷 在2013年下半年期间,澳门银行新批核的中小企业信贷限额,较2013年上半年上升29.1%至163亿澳门币,与2012年同期比较更增加了33.8%。具担保之比率 ─ 显示信贷限额中以有形资产作担保的部份,为77.7%,较上一调查期上升2.5个百分点, 按年亦上调12.9 个百分点。 信贷使用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底,未偿还中小企业贷款馀额达404亿澳门币,较6月底之金额增加22.4%,按年亦上升26.9%。按经济用途分析,2013年12月底的贷款情况与6月底时比较,银行对"非货币金融机构"、"批发及零售贸易"和"运输、货仓及通讯" 的贷款分别增加67.4%、44.7%及23.9%;而对"渔农业"、"酒楼、餐厅、酒店及有关行业" 及"教育"的贷款则分别录得10.9%、10.7%及6.1%的跌幅。 中小企业信贷之使用比率,即未偿还信贷馀额占信贷限额之比率,较六个月前上升8.3 个百分点至65.0%。 拖欠贷款 於2013年年底,中小企业拖欠贷款结馀较六个月前减少12.6% 至1.45 亿澳门币;与2012年同期比较则下跌52.0%。拖欠比率,即拖欠贷款结馀占中小企业未偿还贷款馀额总值之比率,较2013年6月底下跌0.14个百分点,较一年前亦下调0.59个百分点,数值为0.36%。 如有查询,请联络: 澳门金融管理局研究暨统计办公室 (电话:83952532传真:28353042)


回收一批消炎止痛药物

据本澳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通报,加拿大药物生产商Apotex Inc发现由其所生产,批号为KJ3194的消炎止痛药物APO-Naproxen Tablet 250mg有异物嵌入,该异物可能来自药物生产过程中曾接触药片的硅胶管剥落引致,因此该生产商自愿回收上述批次药物。 由於上述受影响批次药物曾有10瓶(一千粒装)获批准进口本澳,并供应给镜湖医院,为保障公众健康,卫生局亦要求该院及有关的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回收上述受影响批次药物。市民如在镜湖医院获处方上述批次药物,可与该院药房的药剂师联络以便获安排处理。 市民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热线66833329或於办公时间致电85983523向卫生局药物事务厅查询。


行政长官崔世安会见珠海市委书记李嘉

行政长官崔世安今(19)日在政府总部与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李嘉一行会面,回顾及展望新一年的澳珠合作。 行政长官感谢李嘉率团到访,详述珠海和横琴的最新发展。他对珠海去年在多方面取得丰硕成果表示衷心祝贺。他指出,两地合作的基础在於协同发展,共同谋划,过去一段时间,双方已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机制,未来双方要继续努力善用此机制。 对於两地的合作,尤其横琴未来寻求更大发展空间,行政长官表达了三项重点,第一是特区政府愿意更多投入,以能够为澳门的多元产业发展作主要考虑;第二是要支持好澳门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继续通过以大带小的方式,努力支持本地中小企业进入横琴,寻求拓展空间;第三是继续合作,努力向中央争取落实包括通关便利等优惠政策。 他重申,澳门要根据中央明确要求,发展多元经济,实现持续发展。中小企业是澳门经济结构重要组成部分,是澳门的特点,相信支持和稳定中小企业,有利於澳门、珠海及横琴保持相互发展的空间。 李嘉感谢行政长官长期对珠海的发展和横琴的开发予以重视和支持,指出过去一年,多项工作落实或有效推进,包括澳大横琴校区已启用,港珠澳大桥、拱北海关拓展、同城化交通建设等多项基础建设顺利推进。 他简单介绍了珠海未来的发展设想,也希望与澳门特区继续协同发展,向中央争取优惠政策,推动珠海和横琴下一阶段的发展。 会面中,行政长官再次感谢李嘉对澳门大学横琴校区的建设和搬迁给予关心及支持。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介绍了澳门企业进入横琴粤澳产业园的评审进度。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也谈到,随着两地快速发展,在粤澳新通道项目、轨道交通建设、环保物料循环应用等多方面可以再加强合作。 参加会面的包括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行政会秘书长柯岚、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主任冯少荣及行政长官办公室顾问高展鸿。珠海方面包括市长何宁卡、横琴新区党委书记刘佳、珠海市副市长龙广艳。


医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医务委员会於今日(2月19日)召开全体会议,共有37名委员出席。是次会议继续讨论医疗专业人员注册制度,医务委员会下设的6个专责小组亦报告了其工作进度。 医务委员会自2014年1月8日公开给传媒采访后,至今已召开了共9次大大小小的会议,许多议题仍在讨论中,亦存在争论和不同的意见,这些议题主要包括有各专业领域的执业资格考试、实习评核期和过渡措施等。由於还没有成熟和统一的意见,故难以每次都公开,但医务委员会会保持足够的透明度,适时公布相关议题的讨论情况,如有合适的议题更会开放会议,再度供传媒全程采访。 而在今次会议开始时,医务委员会特别为在上星期离世的林日初委员致哀。委员会赞扬他在中医业界贡献良多,凡事亲力亲为,医务委员会成立以来,他积极参与会务工作及提出意见,尽心尽力。与会者并为林日初委员默哀一分钟,对他的离世表示哀悼。 医务委员会李展润主席在会上表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法案的公开谘询期限已经於上月届满,医务委员会已将各委员、业界团体的意见送交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综合有关意见,业界普遍认同草案在举证责任方面采用"非合同民事责任制度",并关注病人提取病历资料的细则程序、医疗责任保险问题、医鉴会的组成,又认同法案中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此外又重申,医疗专业人员注册制度中有关过渡的问题,是指现在持有牌照及现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专业人员的过渡安排,而非因不符合学历资格而取不到牌照人士的过渡安排。新的医疗专业人员注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及确保医疗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保障市民的生命及健康,期望透过新的注册制度,引入专业资格考试、实习评核、持续专业发展等一系列措施,让医疗专业更规范、更健康地发展。 医务委员会下设的医生范畴专责小组、传统医学范畴专责小组、牙医范畴专责小组、药剂范畴专责小组、护理范畴专责小组和专职医疗专责小组分别报告了工作进度,各小组已就医疗专业人员注册制度中学历审核的准则、专业资格考试、实习评核期等进行讨论,并邀请所属界别的专业团体代表、医院单位代表及学术机构代表列席工作会议,以广泛听取业界的意见及建议。 会议上,各委员就医疗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要求及程序、纪律责任、专业资格认可及执业准照的过渡措施进行讨论。多位委员都关注执业准照的类别,在保障本地居民执业的同时,考虑设立有条件、有限度或临时执业准照,以吸纳外地专家来澳,进行临床带教、科研、技术交流等工作,以协助培养本地的医疗人员,提升本澳的医疗水平。 出席是次会议的还有医务委员会陈亦立副主席、梁佩珊秘书长、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伍秉贤顾问,出席的委员包括:陈惟蒨、陈泰业、莫蕙、刘良、刘明、尹一桥、潘志明、陈锦鸣、余建栋、陈志成、张锦开、张丽玛、张悌、张振荣、张海瑞、蔡妙容、蔡炳祥、曹国希、何舜发、叶炳基、龚树根、郭昌能、郭潮辉、刘弋云、柳蕴瑜、李雪龄、李伟成、陈良、吕锡照、霍文逊、马伟龙、施绮华、吴毅、彭贵平及田洁冰;以及吴在权、张旭明、马敏燕及夏利乐顾问。


『醉酒驾驶』且有前科,要求缓刑被驳回

嫌犯被检察院以简易诉讼程序控告触犯了一项醉酒驾驶罪。经过初级法院简易刑事法庭审理,法官最后判决嫌犯触犯了一项第3/2007号法律所规定及处罚的『醉酒驾驶』,判处三个月实际徒刑,并禁止其驾驶资格为期二年六个月。嫌犯对该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之裁决判处上诉人之刑罚明显量刑过重,违反了《刑法典》第40条及第65条之规定,故应修改被上诉之裁决,并对上诉人重新量刑,至少应给予缓刑机会。 中级法院合议庭认为:原审卷宗资料显示,上诉人曾经於2008年9月3日被初级法院判处触犯醉酒驾驶罪,处以十个月的监禁,缓期二年执行,并处一年六个月的禁止驾驶的附加刑。上诉人在被同一罪名判处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很明显,原来的判刑所期望的单纯以徒刑作威胁足以达到的惩罚目的已经落空,非以徒刑的实际适用难以达到惩罚目的。 中院合议庭进一步指出:澳门新的道路交通法开始对醉酒驾驶刑事化,除了因为越来越多的醉驾事件让社会越来越多对其刑事化的呼声之外,主要还是像强制司机戴安全带一样考虑到日益增多的车辆的驾驶员的个人安全和旅客的安全,那麽,对於此类的犯罪者的惩罚的要求应该更高。此外,从设立醉驾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作为向上诉人这样的职业司机的因素来看,法律所追求的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刑罚目的要求以及对罪犯的特别预防的要求更高。 上诉人是在刚刚完成停牌不久就再次醉酒驾驶,少於二年六个月的时间已经无法让其充分得到反省,吸取教训。原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的犯罪记录,判处上诉人三个月实际徒刑,并处禁止其驾驶资格为期二年六个月的附加刑,量刑完全符合刑罚的要求。 基此,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予以驳回。
参阅中级法院第807/2010号案之合议庭裁判(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