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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所内地高校云集本澳 中国内地高教联展今举行

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联合举办的"中国内地高等教育联展"今起一连三日假冼星海大马路教业中学礼堂举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张裕司长、中国内地高等院校访问团团长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周利明调研员、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文化教育部刘晓航部长、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苏朝晖主任、中国内地高等院校访问团副团长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余彬副主任、教育暨青年局郭小丽副局长、澳门中华教育会李沛霖副会长、澳门天主教学校联会周伯辉会长等主持开幕礼。 内地44所高等院校组成中国内地高等院校访问团,在团长周利明、副团长余彬的带领下来澳参展。展览期间,各高校除展示院校的概况之外,亦安排了院校代表驻场解答参观者的提问,并邀请相关院校的本澳毕业生到场与参观者分享经验及交流学习心得。 现场还会派发"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让有意往内地升学的学生了解相关情况。欢迎有兴趣的人士前来参观。 此外,由教育部统筹,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协调的"2014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澳门保送生考试"(下称"保送生考试")将於星期六(7日)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假冼星海大马路教业中学举行。 保送生考试的报名工作已於今年10月下旬完成,获准考资格的保送生需於星期六上午8时45分前到达考场,并携带澳门居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正本以供核对。保送生考试结果将在明年2月公布。 有关保送生考试详情,可向所属中学查询,亦可浏览高教办网页(http://www.gaes.gov.mo),或致电83969390与本办人员邝先生联络。


好利安药厂火警疏散演习

为加强消防局与氹仔好利安药厂在发生事故时的应变措施及协调沟通,澳门消防局於本年12月06日上午11时,与好利安制药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氹仔好利安药厂内联合举行了一次化学品火警疏散演习。
演习模拟在氹仔好利安药厂内一个溶剂化学品储存缸泄漏并发生火警,及有一名员工在逃生时受伤。好利安药厂人员发现事故后,按照内部应急计划采取安全措施及疏散相关人员到逃生集合点,并立即致电消防局报案。消防局接报后立即派遣9辆紧急车辆及37名队员赶赴现场,并按既定计划进行灭火和疏散行动及护理伤者;演习过程历时约一小时。
是次演习,消防局和好利安药厂合共派出近130名人员参与是次演习,类似演习双方会定期举行,主要目的是测试紧急状况的应变能力及沟通机制,演习后双方进行检讨会议,并表示过程顺利,且达到预期目的及效果。


以政府未尽通知义务为由不承担迟延责任被终院驳回

2011年3月,财政局按照土地批给合同上所载明的地址向上诉人发出了2011年度租金的徵收凭单,徵收金额为13,735,739.00澳门元。上诉人因变更了地址(其变更已通知财政局),没有收到该徵收凭单,请求财政局予以补发。应上诉人的请求,财政局补发了徵收凭单,并在2011年的租金13,735,739.00澳门元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笔金额为396,224.00澳门元、相当於所欠缴之年租3%的款项和一笔金额为132,075.00澳门元的过期利息。上诉人於2011年6月30日缴纳了全部款项,也就是相关租金、年租的3%以及过期利息。 上诉人先后提出了声明异议和必要诉愿,要求退还租金的3%和过期利息,被财政局代局长和经济财政司司长分别驳回。上诉人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6月6日,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上诉人仍然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上诉人认为财政局发出支付因承租土地而须缴纳的租金的通知的做法已经形成一项行政惯例和法律习惯,属於《民法典》第341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的渊源,因此,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应被撤销。 终院合议庭认为,没有任何规定或法律原则要求行政当局必须通知承批人支付因承租土地而须缴纳的年租金,而债务到期的时间是由规范性文件,即7月13日第164/98/M号训令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年租须在五月支付。根据《民法典》第794条第2款a)项的规定,如果债务定有确定期限,那麽不论是否作出催告,债务人都构成延迟。简而言之,无论财政局是否有义务通知上诉人缴纳土地年租金,上诉人都应该在五月支付租金。由於上诉人没有按时缴纳,所以构成了延迟。因此,本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75/2013号案件(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


行政会完成讨论《调整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家庭津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丧葬津贴及遗体运送费用的分担的金额》法律草案。

考虑到近年的消费物价不断上升,对低收入的公务人员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特区政府已推出措施以减轻低收入公务人员的负担,包括向低收入公务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向公职司机或因公务驾驶车辆的公务人员发放"车辆维修费用补助"和向有需要安装"平安通"的现职或退休公务人员发放月费补助等。同时,特区政府亦积极考虑调整一些整体公务员均可申请的津贴金额。由於这些津贴占基层公务人员收入较大的比例,故调整该等津贴将使低收入公务人员能直接受惠。为此,政府制定了《调整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家庭津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丧葬津贴及遗体运送费用的分担的金额》法律草案,以进一步加强对公务人员的辅助和关怀,以及减轻公务人员,尤其是基层公务人员的生活负担。 法案参考通胀的相若水平,建议对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家庭津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丧葬津贴及遗体运送费用的分担金额作出调升。同时,考虑到现时公务人员的薪酬调整已设有固定的调整机制框架。为此,法案建议上述津贴采用与薪俸点挂鈎的方式作出调整,令相关津贴金额日后能跟随公务人员薪酬变化相应作出调整。 房屋津贴方面,虽然曾於2011年5月起由原来的每月澳门币1,000元调升至澳门币1,500元,但基於近年住屋价格上升,带动租金上扬,对公务人员的住屋开支造成较大负担。根据统计暨普查局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年度的住户收支调查结果,一人家庭的"住屋及燃料"每月开支约为澳门币2,488元,而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二年消费物价中的"住屋及燃料"指数升幅为百分之十点八九,故推算现时一人家庭每月的住屋及燃料开支约为澳门币2,760元。为进一步减轻公务人员住屋开支的负担,法案建议调升房屋津贴的金额为相当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表30点的金额,即澳门幤2,100元。 鉴於结婚津贴、出生津贴、丧葬津贴自一九九五年起没有调整,而遗体运送费用的分担金额亦自一九九九年起没有调整,法案建议结婚津贴、出生津贴的金额定为相当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表45点的金额,即澳门币3,150元;丧葬津贴的金额定为相当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表55点的金额,即澳门币3,850元;而遗体运送费用的分担金额,由香港运回澳门的补偿金额调升至澳门币62,410元,由其他地方运回澳门的补偿金额调升至澳门币265,580元。 家庭津贴和年资奖金方面,考虑到自二零一一年第二季至二零一三年第二季的累计通胀达百分之十二点零四,且通胀也有持续上升之趋势,为保持家庭津贴和年资奖金水平的合理性,法案建议家庭津贴和年资奖金的金额均定为相当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表中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十的金额,即澳门币700元。 法案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法律草案。

现时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薪酬制度,由回归初的第1/2000号法律规范,该法律的附表明确订定了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月薪酬金额。其后,第1/2005号法律对上述薪酬制度作出修改,新增了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俸按照公职薪俸表100点数值的修改比例自动调整的机制。自2000年以来除按上述机制作出调整外,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未再调整。
行政长官及政治职位据位人(包括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和立法会议员)以及司法官的薪酬制度,是澳门特区政治体制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现行制度,各政治职位据位人及司法官的薪酬均与行政长官的薪酬挂鈎,如行政长官薪酬不作调升,则该等人士的薪酬均只能维持原有水平。事实上,回归以来,特别是近数年来,澳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事务日益复杂,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更为繁重;司法机关在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办案数量和工作压力大大增加,司法官的薪酬与其努力和贡献并不平衡,其他政治职位据位人方面也有类似的情况。因此适时适当地调整行政长官薪酬,以便提升政治职位据位人和司法官的薪酬,将有助於进一步体现行政长官、其他政治职位及司法机关职责的重要性,有助於进一步完善该等人士薪酬制度的建设。
因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法律草案,建议修改现行第1/2000号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之月薪俸附表。同时,经综合考虑现时市场收入水平、通货膨胀率及政府财政状况等主要因素后,建议参考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关於相关人士基本薪酬调升10%的幅度,调升行政长官的基本月薪俸。经此调升后,上述与行政长官薪俸挂鈎的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司法官的薪俸亦会按此比例调升。 法案建议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月薪酬如下∶ 请看附件 预计调升薪酬后的额外总开支每月约为澳门币$1,270,530元,每年约为澳门币$17,194,926元,费用将由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开支表内的资金承担或由财政局为此而调动的其他拨款支付。
最后,法案建议薪酬调整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行政会完成讨论《候任、现任及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保障制度》法律草案

鉴於《基本法》为行政长官确立的双重宪制地位和宪制责任,即行政长官既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以及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或建议,由中央政府任免,是辅助行政长官制定政策和施政的重要组织设置。为此,需要就候任、现任及离任状况下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各种保障予以规范,此亦是实施《基本法》的需要。 为了加强政治体制的制度化建设,填补法律体系在这方面的空白,特区政府开展了相关研究,在参考比较法及考虑特区的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候任、现任及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保障制度》法案,以期制定一套公平合理的政治职位据位人的保障制度。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於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获得中央政府任命后,候任期间需展开筹组新政府的工作,法案就候任行政长官在就职前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每月可获发放金额相当於行政长官月薪酬百分之九十的津贴及获得行政和后勤等支援。
司法保障方面,法案规定,除依照《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七)项规定的程序予以弹劾,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免除其职务者外,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内不适用刑事程序。 鉴於行政长官的政治地位,法案建议为离任行政长官设立一项月补贴的制度,金额相当於离职日行政长官月薪酬的百分之七十,但月补贴在离任行政长官从事有报酬的私人业务之日起终止。同时,法案亦就离任行政长官享有的办公场所及人身保护等作出规定。 二、 关於主要官员
法案建议属确定委任的公务员或司法官,如获行政长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为主要官员,可保留原职位,如符合退休要件者亦可选择退休才担任主要官员。 考虑到候任主要官员亦需配合候任行政长官从事某些工作,法案建议给予其必要的待遇和工作条件,每月可获发放金额相当於主要官员月薪酬百分之七十的津贴及获得行政和后勤等支援。 法案亦为主要官员设立一项离任补偿制度。法案规定,主要官员於离任时,享有一次性的离任补偿,金额相当於其离职日月薪酬的百分之十四乘以自就职日至终止职务日担任有关官职的月数。 根据第22/2009号法律《对行政长官及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第二条规定,离任主要官员在终止职务后二年内被限制从事私人业务。法案建议为此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作合理平衡,规定离任主要官员每月可收取禁止工作补偿,金额相当於其离职日的月薪酬的百分之七十,补偿於离任人从事有报酬的私人业务之首日停止发放。 三、 过渡及最后规定
澳门特区已成立了近十四年,历经三届政府,需要就法律生效前已离任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相关保障作出安排,从而与法案建议的制度相协调。因此,法案规定,已离任行政长官的离任月补贴按现任行政长官薪酬的百分之七十计算。法律生效日已离任的主要官员,如於离职日未加入公职的退休及抚恤制度或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享有离任补偿,以及在被限制从事私人业务期间享有禁止工作补偿。同时,法案亦就权利丧失的情况作出规定,如根据《基本法》规定的程序被弹劾,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免除其职务的行政长官,在离任时不享有离任月补贴和其他权利;因执行职务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离任人,不享有离任月补贴或离任补偿及其他权利。 四、 法律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公共部门设保护个人资料专责人员

近年来,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的协调下,各公共部门不断努力落实遵守及执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工作,使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获得了比较迅速及良好的发展。由於该法律技术性较强,有时需参考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资料和文献方能透彻理解个中内容,令各公共部门在具体落实工作方面也遇到一定的困难。有见及此,为更好地保护个人资料,以及为提升公共部门在个人资料保护工作上的行政效率,快速回应市民的诉求,经行政长官同意,该办公室启动了在公共部门间建立"个人资料保护专责人员网络"的计划,并於日前(2013年12月5日)为各公共部门指派的专责人员举办了计划说明会,邀请了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资讯科技顾问张宗颐博士就"网站外泄个人资料"作专题演讲,以加强与会者对相关课题的认识。
在会议上,该办公室陈海帆主任表示,个人资料处理与各公共部门的工作息息相关,各公共部门应在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中起表率的作用,希望通过专责人员网络的建立,加强对《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执行力度,确保公共部门及市民的利益。
在国际个人资料保护工作上,目前提倡的是"责任原则"(Accountability Principle),要求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机构更主动地承担起保护个人资料的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遵守个人资料保护的各项原则与义务,构建必要的内部机制,向资料当事人和监管当局展示其守法情况。有关的计划,是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落实相关原则的工作之一。根据该计划的设计,各公共部门将设专责人员负责落实个人资料保护工作,该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沟通及培训,使其更好地认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掌握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最新资讯,从而协助各部门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政策,更好地落实公共部门的个人资料保护工作。


九澳高顶马路部分路段周日早上封闭

配合土地工务运输局进行开石工程,介乎蝴蝶谷大马路与滤水站路的一段九澳高顶马路,将於本月8日(周日)早上9时至中午12封闭交通,避免影响行车安全。 交通事务局提醒驾驶者留意有关交通改动,并应遵守路上所设置的临时交通标志及服从交通警员指挥。如欲了解是次临时交通改动详情,可登入交通事务局网页www.dsat.gov.mo或交通地理资讯网traffic.gis.gov.mo。


莫桑比克地方行政首长研修班代表团访澳

莫桑比克地方行政首长研修班代表团於十二月三到五日访澳。该代表团的成员包括莫桑比克马普托,尼亚萨,马尼卡,德尔加都角,楠普拉省,赞比西亚,伊尼扬巴内,索法拉,加扎等省的省长,常务秘书,行政专员及省长顾问等。 莫桑比克省政府代表团本次访华是参加中国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学院与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共同举办的培训活动。 莫桑比克代表团在澳期间礼节性拜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领导,参观了澳门特区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团拜访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并参观了商汇馆,了解特区政府对葡语国家企业的主要措施以及协助会展业发展的鼓励措施和政策。莫桑比克代表团还拜访了经济局,了解澳门经济的发展状况,适用於澳门特区的主要贸易协议,尤其是内地与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扶助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和该局的职能。 莫桑比克省政府代表团还参观了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并与秘书长常和喜及其他代表会面交流。代表澳门特区政府的副秘书长姗桃丝向代表团讲解了澳门作为中国与葡语国家的平台作用。 在旅游局的协助下莫桑比克代表团访澳期间还参观了本澳各世界遗产景点和路氹城区的酒店设施。 莫桑比克省政府代表团访澳后於十二月五日前往深圳。


卫生局有关领葬事宜启事

崔锦明,男性,63岁,报住於桂和里5-9号威建大厦一楼D室,於2013年11月28日去世。仁伯爵综合医院盼死者家属见启事速前往医院入院科办理有关领葬事宜。若启事公布后七天内仍无人前往办理有关事宜,则视作无人认领的尸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