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为确保行政公职局语言事务厅翻译处有充裕的时间调配传译人员并做好准备工作,凡要求口译服务的市民或私人实体应最少于活动举行10天前提出申请。
附注:
1. 为更好满足各申请方需求和安排工作,申请一经受理则视为确定,任何变更(日期或服务内容)均须重新申请。
2. 活动文稿及/或参考资料最迟须在提供服务5日前提交,否则,即使申请已获受理,行政公职局可拒绝提供服务。
办理手续、所需文件及资料
致函行政公职局局长申请;或以传真或电邮向行政公职局语言事务厅翻译处申请。申请中须明确指出:
- 要求同声传译还是接续传译;
- 要求以下哪种语言组合:
- 同声传译:
- 广东话/葡语
- 广东话/普通话/葡语
- 广东话/普通话;
- 接续传译:
- 广东话/葡语
- 普通话/葡语
- 广东话/普通话;
- 同声传译:
- 活动主题、日期、时间、地点和预计的工作时长;
- 活动文稿及/或参考材料;
- 联络人姓名和联络方式。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致函:行政公职局局长(地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26楼)
传真:(853)2832 2447
费用
同声传译(按第69/89/M号法令及第32/SAAEJ/97号批示)
每项活动或每独立场次的活动,每名传译员的出席费为:首4小时或以内,澳门元1,410元;其后每小时或以内,澳门元470元;另需付服务费每小时或以内澳门元240元。具体收费按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
接续传译(按第23/94/M号法令及第32/SAAEJ/97号批示)
办公时间内提供服务:每小时或以内,澳门元150元;
非办公时间提供服务:每小时或以内,澳门元150元,另需付传译员的出席费/超时补薪。
附注:
1. 完成服务后,行政公职局将以公函通知有关费用的金额及付款方法。
2. 倘对收费存有疑问,请先向行政公职局语言事务厅翻译处查询。
3. 对于服务收费、活动场次划分和传译形式,行政公职局语言事务厅翻译处将视活动性质、场地和对象而定,且有最终决定权。
审批/服务所需时间
2个工作天内回复收到的私人实体中、葡文口译服务申请是否受理 (服务承诺)
附注:从行政公职局收到服务申请翌日起计。
查询申请进度
联络行政公职局语言事务厅翻译处(电话:(853)82919782;电邮:dal@safp.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