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有意申请者应至少在拟使用日期5个工作日前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书面信函或填妥《人员关系处辖下设施借用申请表》(该申请表亦可于行政公职局网站www.safp.gov.mo 下载);
2. 团体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的团体设立章程副本;
3. 身份证明局发出之社团登记证明书副本及其领导架构成员名单;
4. 其他人员关系处认为有需要的数据。
注:第2-4项用于首次申请的公务人员团体。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1. 行政公职局 – 公共行政大楼
地址:澳门水坑尾街 162 号公共行政大楼地下大堂行政公职局接待柜台
查询电话:(853)2835 5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00分
2. 公务人员活动中心
地址:凼仔哥英布拉街 225 号 2 楼公务人员活动中心
查询电话:(853)8599 95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00分
传真:(853)2837 0234
电邮:drpe@safp.gov.mo
审批所需时间
3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及向申请者作出回复。
【注:1.资料齐备翌日起计;2.申请需于拟使用日期前五个工作天提出】
借用人员关系处其他设施则视乎具体情况而定。
附注:有关借用申请须经人员关系处批准后,才知会申请者。
相关规范或要求
- 公务人员团体办公专区内的设备、设施、用具等须经预先申请及审批后才可借用;除邮递信箱外,公务人员团体办公专区的场地/设施借用期最长为 1 个月,倘有空缺的情况下,期满后可申请续借。
- 办公专区内所有设施、设备仅限获审批之团体和会务相关工作使用;未经人员关系处同意,不得转借予其他团体。
- 倘借用团体未按时使用及返还场地/设施设备,又或长期不使用有关场地/设施,且不具合理解释,人员关系处有权中止/终止借用。
- 倘借用团体因故拟终止借用办公室,须于拟终止借用日期前 7 天以电邮、传真或函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人员关系处。
- 借用团体在举办活动时,如备有/提供餐饮,须事先获人员关系处同意。
- 使用完毕后,应将所有设施、设备及用具还原并放回原位。
- 每次使用完毕后,团体应自行清理物品,以及清除储存于计算机的内容。
- 请注意场内整洁、卫生;离开时,请自行清理垃圾。
- 场内禁止喧哗、吵闹、睡觉及其他影响他人或不雅的行为。
- 禁止携带宠物、危险物品或不适当的物品进入场内。
- 请爱护公共财物,若因不当使用导致任何设施、设备或物品损坏,借用团体须照价赔偿或支付维修费。
- 禁止自行更改、加装、删除、重置、下载任何计算机软件或硬件。
- 借用团体不允许在本场地作任何性质的商业活动及未经许可的宣传推广活动/行为。
- 借用团体举办活动内容或活动相关人士所发表的言论一概与行政公职局及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无关。
- 行政公职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有权单方面取消已批准的使用申请或更改已批准的使用日期,借用团体须配合决定,且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 行政公职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保留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可于办公时间致电(853)2835 5200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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