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方式

申请者可亲临/委托他人/透过在本地经营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于申请期限内将申请文件递交至申请地点;另可透过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

附注:所有以邮寄方式的申请,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将不负责任何邮递失误。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企业必须递交:

  1.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网页下载,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进行网上申请备案填写申请表资料);
  2. 贷款或融资租赁合同副本/其他具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
    注:贷款合同须列明贷款用途、可动用日期、本金及利息的给付周期及期限;融资租赁合同须列明租金、合同到期日及合同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价金。
  3.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4. 业务准照/同等性质的凭证(部分行业适用,例如:饮食牌、旅行社牌、美容院牌等);
    注:如因筹备业务而于申请时尚未具备相关业务准照或凭证者,则作出书面声明;倘申请获得批给,须自完成投资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相关业务准照或凭证。
  5. 投资项目的证明文件:
    1. 属任何投资项目,均须递交:
      1.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付款收据副本;
      2.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支付凭证(例如:银行转账纪录、本票或支票副本、银行月结单等)。
    2. 属“购置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单位”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1. 买卖合同副本;
      2. 买卖公证书副本;
      3. 单位的清晰全貌相片。
    3. 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1. 首次发出的工程准照副本;
      2. 工程报价单副本;
      3. 建造、扩建或修缮前的相片;
      4. 建造、扩建或修缮后的相片(适用于已完成的工程)。
    4. 属“购置或融资租赁全新的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1. 买卖或融资租赁合同/报价单副本(合同或报价单须显示相关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为全新,否则另须提交证明文件);
      2. 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的实物相片(相片须清晰显示倘有的型号、产品编号、机身编号等认别资料),如尚未取得相关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则提交同款参考相片;
      3. 营运车辆的登记摺及所有权登记凭证副本(适用于已取得有关营运车辆的情况)。
    5. 属“购置资讯软件或系统”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1. 买卖合同/报价单副本。
    6. 属“取得知识产权”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1. 许可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或转让合同副本。
    7. 属“取得商业特许或特许经营权”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1. 商业特许合同副本或特许经营合同副本。
  6. 其他补充性文件:
    1. 能显示贷款动用日期或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日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贷款已动用或融资租赁合同已生效的情况,注意贷款动用日期不可迟于投资项目完成支付日期);
    2. 具股东名单的公司注册文件(适用于申请企业的股东中存在非在本澳设立的公司);
    3. 倘于合作区进行的投资,须提交企业于合作区所扩展经营业务的相关资料(合作区企业的登记文件、股东名单、营业执照等);
    4. 其他有助分析及审批的文件或资料;
    5. 申请企业所提交之文件如属副本或影印本,则需按实际情况出示相应文件之正本,以供核实。

附注:

  • 选择网上申请备案方式可减少递交申请时的等候时间。进行网上申请备案须先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进行用户注册(如曾使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其他电子服务而进行用户注册,则可直接登入用户),完成提交申请备案后须列印并签妥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文作递交至任一申请地点。

补交文件通知

  1. 在企业提交申请时,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即时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如不齐备,立即通知申请企业补交所需文件。
  2. 如在接收之申请表或文件上出现缺漏或不符合规范之处,但属可予补正者,则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将于收齐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问题通知该申请企业。

补交文件时限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出现不齐备、缺漏(包括上述可补正情况)或须补充文件时,须自接获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通知日起计三个月内,修改或补交有关文件。

批准后应递交文件

  1. 银行担保之文件;
  2. 投资项目状况报告;
  3. 批给通知所列明的其他文件。
可以代辦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确认申请文件齐备及完整后,按文件齐备的先后顺序处理,并自确认收齐所需文件(包括所有需补正和补交的文件)及收到倘有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发表的意见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卷宗呈交经济财政司司长审批。申请经审批后,申请企业将接获由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的公函通知审批结果。


备注/申请须知

可获补贴之投资项目

  1. 以贷款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仅限于:
    1. 购置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单位;
    2. 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
    3. 购置全新的设备,尤其是智能化设备;
    4. 购置全新的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
    5. 购置资讯软件或系统;
    6. 取得知识产权;
    7. 取得商业特许或特许经营权。
  2. 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仅限于:
    1. 融资租赁全新的设备,尤其是智能化设备;
    2. 融资租赁全新的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
  3. 上述所有投资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1. 有关财产须用于申请时所指的由申请人经营的商业企业的业务范围;
    2. 有关财产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按批给批示在合作区使用(如有关财产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合作区登记的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因业务所需可除外)。

可获补贴之贷款条件

  1. 贷与方须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银行;
  2. 贷款年期不少于一年,且属定期贷款;
  3. 以澳门元为货币单位;
  4. 贷款金额不少于澳门元六十万元(MOP600,000.00);
  5. 动用日期不迟于投资项目完成支付日期;
  6. 贷款合同内须列明贷款用途、可动用日期、本金及利息的给付周期及期限。


可获补贴之融资租赁要件

  1. 出租人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开设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
  2. 租赁年期不少于一年;
  3. 以澳门元为货币单位;
  4. 各期租金总和不少于澳门元六十万元(MOP600,000.00);
  5. 每期租金相同,且以交付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6. 融资租赁合同须列明租金、合同到期日及合同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价金。


提出申请时限

申请人须按以下期限提出申请:

  1. 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的投资项目,最迟于工程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首次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2. 属以贷款方式进行的其他投资项目,最迟于完成投资项目之日起六个月内;
  3. 属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最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补贴期间

  1. 贷款利息补贴期间自贷款动用之日起最长为四年;
  2. 融资租赁租金补贴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为四年。


补贴计算方式

补贴款项以在许可给予补贴的期间内,每月等额偿还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金额/每月等额支付许可给予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总额的方式作为计算基础,且不得超过受益人实际支付的该期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利息金额。


补贴金额上限

下列事项,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1. 年补贴率上限;
  2. 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总金额上限;
  3. 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总金额上限;
  4. 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金额上限;
  5. 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金额上限。

根据第3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贷款利息补贴的年补贴率上限为4%,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总金额上限为澳门元6亿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金额上限为澳门元1,000万元。

根据第3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融资租赁租金补贴的年补贴率上限为4%,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总金额上限为澳门元2亿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金额上限为澳门元1,000万元。

同一受益人:

  1. 如受益人为自然人,其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资本的公司,视为同一受益人;
  2. 如受益人为公司,其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资本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超过百分之五十资本的股东,以及由直接或间接以单独或集合形式拥有其超过百分之五十资本的股东所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资本的公司,视为同一受益人。


放弃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申请程序基于申请人的原因而停顿超过三个月,视为放弃申请。


须履行及遵守的义务

  1. 贷与银行及出租人
    贷与银行及出租人须将下列事实通知澳门金融管理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 贷款动用或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日期;
    2. 受益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支付租金的情况;
    3. 受益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又或提前支付租金;
    4. 受益人迟延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又或迟延支付租金超过六个月。
  2. 受益人:
    1. 在补贴期间,受益人须自贷款动用或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十二个月提交“投资项目状况报告”,提交期为每十二个月期间的最后一个月;
    2. 在补贴期间,受益人须符合现行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三)、(六)项以及第四条第一款(一)及(二)项规定的要件;
    3. 在补贴期间不得转让投资项目涉及的财产;
    4. 须就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为执行监察职务而提出的要求提供充分配合和合作。


取消及退还补贴

属下列任一情况,补贴会被取消。属下列第1至4项情况,受益人须全數退回已收取的补贴款项;属下列第4项情况,自取消补贴决定之日起兩年内拒绝同一受益人提出的补贴申请;属下列第5至6项情况,受益人须退回自开始处于有关情况之日起不当收取的补贴款项;属下列第7至8项情况,受益人须退回自开始迟延之日起不当收取的补贴款项。

  1. 未按规定完成投资项目:
    1. 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的投资项目,受益人须自工程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首次发出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2. 属以贷款方式进行的其他投资项目,受益人须自接到批给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现行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延期);
    3. 属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受益人须自接到批给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获交付租赁物(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现行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延期)。
  2. 未按规定动用贷款或使融资租赁合同生效:
    1. 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的投资项目,须自接到批给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动用贷款;
    2. 属其他投资项目,须自接到批给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动用贷款或使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现行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延期);
    3. 贷款动用日期不迟于投资项目完成支付日期。
  3. 未按规定提交业务准照或凭证副本:
    1. 属筹备经营相关业务而于申请时尚未具备相关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者,受益人须自完成投资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相关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现行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延期)。
  4. 藉提供虚假声明、提供不正确或不实资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途径获许可给予补贴;
  5. 违反受益人须履行的义务;
  6. 受益人不再经营有关商业企业;
  7. 未遵守贷款合同及双方达成的协议而迟延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六个月;
  8. 迟延支付融资租赁租金超过六个月。


在澳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电话:8792 1729
  • 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8398 9627
  • 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8797 0314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电话:2855 3669
  • 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8799 4134

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详情请参阅相关部门网页)


利息结算查询

澳门金融管理局

  • 地址:澳门东望洋斜巷24-26号
  • 电话:(853) 2856 8288

进度查询方式

申请者可透过本局网上平台查询《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申请进度。


完成服务的结果物/金额

受惠企业可享受贷款利息或融资租赁租金补贴,以进行有助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发展的投资项目,实现产业化发展、技术革新、企业转型、改善经营及生产条件、拓展商业企业业务及市场等目标。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线下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

详细信息: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中午照常办公)

2.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详细信息:

地址: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详细信息: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是否支持预约:是

是否需要预约后处理:否

预约方式:

一户通

是否有其他途径:否


资料提供: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

最后更新时间:2026-10-14 21:37

创业及营商 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