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在澳门从事任何工商业性质活动并欲终止某一或全部业务的自然人(个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终止日期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 业务之终止应自取消登录之翌月起产生效力;如在上述期间以外作出告知,则业务之终止自财政局收到有关告知之翌月起产生效力;
- 当场所连续关闭 6个月,财政局将取消其登录。
罚则:
没有递交申报表,科处罚款澳门元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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