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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申请终止业务 ─ 法人(公司或团体)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在澳门从事任何工商业性质活动并欲终止某一或全部业务之法人(公司或团体)。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营业税M/1格式“开业/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
  2. 所得补充税B组M/1格式“收益申报书”(一式两份);
  3. 职业税第一组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一式两份)。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终止日期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业务之终止应自取消登录之翌月起产生效力;如在上述期间以外作出告知,则业务之终止自财政局收到有关告知之翌月起产生效力;
  2. 如因部份股东无法联络以致未能办理上述申报手续,可透过书面提出申请;
  3. 当场所连续关闭6个月,财政局将取消其登录;
  4. 业务最长可暂停3年,并可以相同期限续期一次(必须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办理业务中止之登录)。

罚则:

没有递交申报表,科处罚款澳门元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2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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