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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开业申报 ─ 在澳门无固定场所之企业或公司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受聘于本特区实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固定场所之企业或公司:
a. 开展任何土木工程或与此有关之探测及研究业务;
b. 提供任何科学或技术性质之服务,包括普通顾问或协助性质者。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营业税M/1格式“开业/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
  2. 经签名认定之授权书或相关文件副本 (倘以授权方式办理开业申报);
  3. 营业税M/1签署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4. 在注册当地之注册文件副本或商业登记副本;
  5. 与居于本特区之自然人或法人签署之服务合约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在开业之可能日期30日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本特区实体须注意事项:

  1. 本特区实体向在澳门无固定场所之企业或公司作出支付前,必须确保其已办妥营业税登记;
  2. 倘没有遵守该责任,本特区实体必须对应缴之营业税共同负责,其按合约所支付之款项将不视作税务费用;
  3. 倘没有遵守该责任,享有豁免所得补充税之本特区实体处予按合约所支付之款项10%作为罚款。

罚则:

  1. 如未经预先申报而营业,科处罚款澳门元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2. 未支付已结算税捐但开展业务,科处罚款澳门元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3. 申报虚假资料或遗漏任何对其业务作分类起重要作用之事实,科处罚款澳门元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4.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将加倍。纳税人因某违法行为被科罚款,而在一年内触犯相同违法行为时,视为累犯;
  5. 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罚款将予以减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2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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