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终止登记业务之自资从事《职业税规章》附同之《自由及专门职业表》内任何业务之人士。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职业税第二组M1/M1A格式“自由或专门职业 — 开业/更改数据申报表”;
- 倘有申领雇主编号,应递交指明给予雇员或散工直到停工日期之报酬或收益之职业税第一组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
- 指明由自由职业结束年度起始日至业务终止日所得收益之职业税第一及第二组M/5格式“收益申报书”;
- 全部或部份未经使用之职业税M/7格式收据本;
- 倘属有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应附同:
a. 职业税M/5格式附件A“职业税收益申报书—具备编制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
b. 所得补充税M/3格式“有形及无形资产摊折表”;
c. 所得补充税M/3A格式“有形及无形资产变卖及报销明细表”;
d. 按照《职业税规章》第十一条规定之会计报表一并递交。 -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终止业务后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罚则 :
- 欠交申报表或开展新业务后方递交者,科处罚款澳门元500元至2,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将加倍。违例人于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之违例相同之违反情事者,概视为再犯;
- 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罚款将予以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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