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在上一年度向为其服务之雇员或散工支付任何薪酬或收益之雇主实体。
申请方式:
- 亲临柜台:须由雇主、纳税人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 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没有员工或申报二十名员工以下且没有不属课税收益);
- 自助服务机 (只限申报没有员工);
- 财政局电子服务。
必须递交文件:
办理时间:
每年1月及2月。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 名表应载明雇主名称、雇主编号、申报年度、雇员或散工姓名、税务编号,及曾支付雇员或散工之工作收益总和;
- 个人名义商号在名表内有关所支付或既定给予之薪酬项目中计支与东主之薪酬,亦应包括在内;
- 若有给予雇员“非金钱性收益”,必须同时递交相关文件或合约副本;
- 若有给予雇员符合《职业税规章》第四条规定之各项不属课税收益及根据《职业税规章》或其他法律规定获豁免征收职业税之工作收益,须填写职业税第一组M3/M4附件A“不属课税收益明细表”及或职业税第一组M3/M4附件B“家庭津贴及房屋或租屋津贴申报书”;
- 有关薪酬之遗漏或所报数字不确等情事之违例,倘同时出现于纳税人与其雇主方面且内容相符者,概作蓄意论;
- 已离职雇员或散工,但仍未办理离职申报者,须尽快递交职业税第一组M/2A格式“离职申报表”,而不应填写在“离职日期”栏内;
- 即使没有聘用员工,仍须按时填报职业税第一组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
- 若雇主实体结束其业务,名表将连同《营业税规章》规定之营业税M/1格式“开业/更改申报表”一并递交;
- 倘名表不清晰,财政局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可要求纳税人在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15日)以书面作出必须之解释。
罚则 :
- 欠交名表、名表内容不正确或有遗漏,科处罚款澳门元500元至5,000元不等。倘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元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将加倍。违例人于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之违例相同之违反情事者,概视为再犯;
- 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罚款将予以减半。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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