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有租赁关系房屋的出租人及/或承租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房屋税M/4A格式“租赁声明”;
- 租赁合同副本;
-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倘若申请人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租赁开始日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罚则 :
- 在法定期限内不递交申报书者,科处罚款澳门元500元至5,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加至两倍。违例人于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之违例相同之违犯时,概视为再犯;
- 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罚款将予以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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