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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第二次估价订定租值之申请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不动产估价结果之业主。

申请方式:

  1. 亲临柜台: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2. 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
  3. 财政局电子服务。

必须递交文件:

  1. 市区房屋税M/6格式“特别估价申请”;
  2. 房屋税M/12格式“租值之评定通知”副本及有关信封;
  3. 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倘若业主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4. 由申请人指定之秉公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自市区房屋税M/12格式“租值之评定通知”通知之日起计十五日内向复评委员会提出。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1. 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有责任向复评委员会执行任务给予方便,提供与估价有关之必要解释;
  2. 根据《税务法典》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以邮政挂号方式作出的通知,推定于邮政挂号日之后的第五日完成;根据《税务法典》第九十条的规定,以电子方式作出的通知,于被通知人查阅发送至其按《税务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的电子地址的特定邮件或通知时视作完成;如被通知人未查阅特定邮件或通知,推定通知于发送日之后的第三日完成。如推定通知日并非工作日,则推定于其后的首个工作日完成;
  3. 倘若由复评委员会所评定之租值比申驳者或申请书所提出者超出百分之二十五时,纳税人有责任对每一估价缴付新计税依据百分之三之税款,以偿付所引致之支出。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6-03-2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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