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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第二次估价订定租值之申请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不动产估价结果之业主。

申请方式:

  1. 亲临柜台: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2. 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
  3. 财政局电子服务。

必须递交文件:

  1. 房屋税M/6格式“特别估价申请”;
  2. 房屋税M/12格式“租值之评定通知”副本及有关信封;
  3. 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倘若业主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4. 由申请人指定之秉公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接收房屋税M/12格式“租值之评定通知”之邮递挂号日第5日起计1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1. 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有责任向估价委员会执行任务给予方便,提供与估价有关之必要解释;
  2. 以挂号方式通知纳税人之后第5日推定为通知当日。倘第5日为周日或假期,则顺延至紧接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邮递服务而言,周六视为工作日;
  3. 倘若由第二次估价所导致之租值比先前所订高出25%时,纳税人有责任缴付新可课税收益3%之税款作为偿付估价费用。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1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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