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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杂项通知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为了税务效力而需要通知有关事实之纳税人。

申请方式:

  1. 亲临柜台: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2. 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
  3. 财政局电子服务。

必须递交文件:

  1. 房屋税M/10格式“杂项通知”;
  2.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倘若申请人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3. 取消房屋纪录之登记亦须递交由土地工务局发出之拆卸工程准照;
  4. 取消租约申报应附同具说服力之证明文件,如:取消租约协议、退回按金凭据等。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根据通知之類别:

  1. 更改通讯地址:当更改通讯地址时,须立即作出通知;
  2. 接收税务讯息:当有意透过流动电话及/或电邮接收税务短讯时,应作出通知;
  3. 取消租约:房屋终止租赁时应尽速向本局申报;
  4. 取消或停止登记:当楼宇完成拆卸工程后,须作出通知。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罚则 :

  1. 欠交申报书或申报书内资料不正确,科处罚款澳门元100元至5,000元不等。若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元200元至10,000元不等;
  2.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加至两倍。违例人于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之违例相同之违犯时,概视为再犯;
  3. 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罚款将予以减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1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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