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楼宇业主或其授权代表及律师。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注:申请人为律师时则可透过公证员系统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房屋税M/11格式“房屋登记册数据证明申请书”;
-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M/11证明:1个工作天
M/11证明(网上申请):2个工作天
注:
- 自收到申请且文件齐备的下一个工作天起计;
-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根据《印花税规章》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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