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楼宇业主。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房屋税M/3格式“楼宇转让”;
- 转让文件(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 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倘若业主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当有多位业主时,每位业主均须递交一份房屋税M/3格式“楼宇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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