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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楼宇转让之通知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楼宇业主。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房屋税M/3格式“楼宇转让”;
  2. 转让文件(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3. 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倘若业主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当有多位业主时,每位业主均须递交一份房屋税M/3格式“楼宇转让” 。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17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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