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行政公益法人及经宣告之公益法人,但须遵守有关宣告或法律规定及限制;
2. 任何宗教信仰社团或组织,但以所拥有符合其宗旨之房屋为限;
3. 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领事代表处,但以供代表处设施用之房屋及有互惠对待之情况为限;
4. 经营任何工业之自然人或法人,但以专供其工业场所之设施及工作用之非租赁楼宇为限;
5. 非牟利之自然人或法人,但以供任何教育阶段设施用之房屋为限。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申请人应递交房屋税M/1格式“楼宇登记”、 M/1格式附件“独立单位登记”及M/2格式“业主认别登记”申报书,并附同作为依据事实之充分证据;
- 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倘若业主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费用(或税项):
其他豁免:
1. 新建之居住及/或商业楼宇,以及经改良或扩建之楼宇,其工程价值根据估定至少相当于该楼宇时值50%者,该等楼宇之收益,其豁免期在澳门市为4年,在海岛市则为6年;
2. 新建不动产供开设工业单位或工场用者之收益,其豁免期在澳门市为5年,在海岛市则为10年;
3. 上述1项及2项所指之豁免期,以土地工务局发出有关建筑物入住或占用准照的次月起计算。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税务
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