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房屋稅

申请证明(一般/其他)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有需要之情况下可申请。

申请方式:

1. 亲临柜台: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2. 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一户通”及“商社通”。

申请人可选择以纸本或电子方式收取以下证明:

《无物业证明》
《有物业证明》
《物业之无欠税证明》
《租赁合约副本证明》#
《无租赁房屋证明》*
《租赁房屋证明》*
《已缴纳房屋税证明》*
《已缴纳地租税证明》*
《已缴纳特别税捐证明》*

注:
#《租赁合约副本证明》申请只适用于亲临柜台办理;
* 份额车位不适用于电子证明申请。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
  2.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一般证明:5个工作天
其他证明:10个工作天

注:
1. 自收到申请且文件齐备的下一个工作天起计;
2. 倘申请事项涉及须向税务执行处查询或到仓库查找数据时,将视为“其他证明”;
3.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根据《印花税规章》征收税款。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17 18:24

税务 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