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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征收特别税捐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以租赁方式批出之土地续期而须缴纳特别税捐之业主。

费用(或税项):

征收方式:

根据土地工务局所提供之特别税捐金额计算书,向利害关系人寄送公函,通知其于通知日起计30日内缴纳。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備註事項:

 

  1. 根据《税务法典》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以邮政挂号方式作出的通知,推定于邮政挂号日之后的第五日完成;根据《税务法典》第九十条的规定,以电子方式作出的通知,于被通知人查阅发送至其按《税务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的电子地址的特定邮件或通知时视作完成;如被通知人未查阅特定邮件或通知,推定通知于发送日之后的第三日完成。如推定通知日并非工作日,则推定于其后的首个工作日完成;
  2. 若不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根据《税务法典》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须要额外征收迟延利息及欠 缴税款百分之三。法定缴纳期间届满六十日后,如仍未偿付税务债务、迟延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即发生滞纳,并交税务执行部门进行强制征收。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6-03-2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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