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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补充税

可课税收益评定之申驳(所得补充税B组)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可课税收益评定之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致复评委员会主席之申驳书,须详述理由并提供足够证据;
  2. 所得补充税M/5格式 “收益评定通知书”及信封之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收悉所得补充税M/5格式 “收益评定通知书”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文书收受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1楼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1. 通知以挂号方式寄予申请人后第5日推定为收悉日。倘第5日为周日或假期,则顺延至紧接之第一个工作日。就邮递服务而言,周六视为工作日;
  2. 在申驳期限内提出申驳,有暂缓执行之效力;
  3. 倘申驳之全部或局部得直时,委员会将复核可课税收益,并重新作出评定;
  4. 倘申驳全部不得直时,委员会将作不超过 5%的税款提增作为手续费;
  5. 复评委员会之决议是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6. 对复评委员会之决议得在15日期限内提起声明异议,或在45日期限内提出司法上诉,但并不具有暂缓执行之效力。

所得补充税模拟计算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2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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