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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补充税

停业 ─ 结算所欠税款(所得补充税B组)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暂时或永久终止其业务之所得补充税B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所得补充税B组M/1格式 “收益申报书”(一式两份);
  2. 营业税M/1格式 “开业 / 更改申报表” (一式两份);
  3. 职业税第一组M3/M4格式 “雇员或散工名表” (一式两份) 。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结束之日起计3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 及585 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截至结束业务时之税款:

  1. 缴税通知及不定期税收缴纳凭单将以挂号信通知纳税人,缴纳期限是以挂号邮戳日第5日起计15日内;
  2. 纳税人须携同随函的缴纳凭单到财政局大楼地下、珠光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的收纳处缴纳税款。

备注/申请须知

罚则:

  1. 欠交申报书、申报书资料不正确或被发现有遗漏,科处罚款澳门元100元至10,000元不等。倘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元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2.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将加倍。违例人于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之违例相同之违反情事者,概视为再犯;
  3. 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罚款将予以减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2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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