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暂时或永久终止其业务之所得补充税B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结束之日起计3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 及585 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截至结束业务时之税款:
- 缴税通知及不定期税收缴纳凭单将以挂号信通知纳税人,缴纳期限是以挂号邮戳日第5日起计15日内;
- 纳税人须携同随函的缴纳凭单到财政局大楼地下、珠光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的收纳处缴纳税款。
备注/申请须知
罚则:
- 欠交申报书、申报书资料不正确或被发现有遗漏,科处罚款澳门元100元至10,000元不等。倘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元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将加倍。违例人于18个月内作出与已受罚款之违例相同之违反情事者,概视为再犯;
- 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执行者,罚款将予以减半。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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