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因从事工商业活动取得收益之自然人或法人,其可课税收益核定高于豁免额者(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以外者均属B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出示文件:
纳税人凭已收取之所得补充税M/5格式 “收益评定通知书”,即可获印发相关缴纳凭单。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咨询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 财政局自助服务机(补发定期税单)
请参阅财政局自助服务机分布地点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缴费说明:
- 请参阅征税凭单背页之缴纳地点及缴税方式;
- 税款不超过澳门元3,000元者,应在9月份内一次过缴付;
- 税款超过澳门元3,000元者,可在9及11月份平分为两期缴交;
- 若属分期缴纳税款者,第一期未于9月份内缴纳,将于自动缴纳期满后60日内加征过期利息及欠款3%,并引致第二期立即到期;该期间后,即进行强制征收;
- 若纳税人在9月内仍未收到所得补充税征税凭单,应带同上年度之征税凭单到财政局大楼地下税务咨询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或财政局自助服务机办理补发。
税务
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