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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补充税

发出纳税人征税凭单(所得补充税B组)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因从事工商业活动取得收益之自然人或法人,其可课税收益核定高于豁免额者(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以外者均属B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出示文件:

纳税人凭已收取之所得补充税M/5格式 “收益评定通知书”,即可获印发相关缴纳凭单。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咨询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4. 财政局自助服务机(补发定期税单)
    请参阅财政局自助服务机分布地点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缴费说明:

  1. 请参阅征税凭单背页之缴纳地点及缴税方式;
  2. 税款不超过澳门元3,000元者,应在9月份内一次过缴付;
  3. 税款超过澳门元3,000元者,可在9及11月份平分为两期缴交;
  4. 若属分期缴纳税款者,第一期未于9月份内缴纳,将于自动缴纳期满后60日内加征过期利息及欠款3%,并引致第二期立即到期;该期间后,即进行强制征收;
  5. 若纳税人在9月内仍未收到所得补充税征税凭单,应带同上年度之征税凭单到财政局大楼地下税务咨询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或财政局自助服务机办理补发。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2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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